刑法中的行为论纲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邹佳铭 编著  页数:164  

内容概要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至今已三十余年,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正,尤其最近对刑法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刑事法网日渐严密。刑法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之相应,刑法学可谓是我国法学领域里起步最早的学科之一,也是研究相对成熟的学科,涌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愈加错综复杂,刑法学的研究日渐深入,但包括刑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大量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疑难案件亟待从理论上加以解决。这就要求刑法学研究在积极吸取国外优秀成果的同时努力实现与本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对接,在致力于对现行刑法规范进行注释解读的同时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手段从刑事政策、犯罪学、国际刑法学等多角度拓展刑法学研究视野,并最终服务于刑法目的的实现。

书籍目录

绪言
  一、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
  二、事实、价值与规范
  三、本书论述之犯罪论体系背景与主旨
第一章 行为之概说
 第一节 大陆法系行为理论之历史沿革
  一、因果行为论之前的行为轮廓
  二、近代行为理论
  三、消极的行为理论
  四、大陆法系行为理论之启示
 第二节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行为机能之考察
  一、行为机能之学说
  二、行为机能之矛盾
  三、行为机能之再探讨
 第三节 行为与犯罪构成
  一、危害行为与我国犯罪构成模式之关系
  二、实行行为与我国犯罪构成模式之关系
  三、大陆法系的行为与犯罪构成
第二章 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究
 第一节 我国行为理论研究之概况
  一、我国传统刑法中行为理论之研究模式
  二、我国行为理论研究之新发展
  三、我国行为理论研究之反思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危害行为的界定
  二、危害行为之缺陷
  三、危害行为之保留与改造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之概念
  二、实行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三、实行行为与构成行为之关系
  四、实行行为的体系价值缺失
  五、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纳入实行行为
 第四节 行为体系建构之初步构想
  一、行为研究应以法律思维为引导
  二、行为研究有必要超越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
  三、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中行为之借鉴
  四、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行为建构之设想
第三章 刑法中的一般行为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一般行为理论之反思
  一、一般行为之意义
  二、一般行为之根本机能
  三、一般行为观念之澄清
 第二节 一般行为概念之分析
  一、一般行为概念之限制性
  二、一般行为是本体行为论还是规范行为论
  三、一般行为概念中是否包含意识要素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一般行为——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概念之重构
  ……
第四章 刑法中的具体行为
第五章 刑法中的构成行为
第六章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行为机能之学说对行为概念机能的讨论始于对行为概念包容性的关注,因果行为论后期麦兹格提出在行为概念中加入价值性因素,以确保因果行为能包含不作为行为,并同时提出了行为的二重机能:第一,分类机能,即行为是刑法所规制的所有犯罪现象的最上位概念,其将自始不具有刑事处罚可能性的事态排除在行为概念之外,为犯罪评价划定一个最初的范围。第二,定义机能,行为概念是一切犯罪评价要素,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赖以附加的基础实体,其不仅是犯罪评价的客体事实,还是被加以评价标准的价值关系概念。其后日本学者西原春夫、大谷实等也持二机能说,虽然用语上不尽相同,但范畴的实质内涵基本一致。  行为三机能说的代表学者是社会行为论者麦和华,他认为行为概念应具有以下三种机能:一是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任何体系都是从一个基本要素开始,其他要素都是对这一基本要素的记述和评价。在犯罪论体系中,这一基本要素便是行为,因此行为概念必须是一个统一性的概念。二是作为结合要素的机能。一般认为行为是违法且有责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则行为是展开犯罪判断的前提和基础。在行为一违法一有责之序列判断中,行为居于连接判断阶层的结合地位,而且相对于不法、有责等评价要素而言,其必须保持价值中立性。三是作为界限要素之机能。即行为概念应该为犯罪评价的客体划定一个最初的范围,其不仅要涵盖所有的犯罪行为样态,最重要的是必须将根本不为刑法所关心的事物排除出去,这可谓是行为最具有实用意味的机能。三机能说还有其他学者的观点,但也只是存在具体用语的差别。这一学说可以说是行为机能的通说。  还有一种则是以日本学者曾根威彦为代表的行为四重机能说,即将三机能说中的基本要素予以细化,将其分为理论体系建构上的基本要素机能和统一所有犯罪样态的统一要素机能。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学者米田泰邦所提倡的四机能说,除以上三机能说的观点外,基于回应法治国家“无行为则无犯罪”的要求,提出了实质要素机能,即认为行为的本体构造是一般人所认为的社会影响的惹起。但是,行为的机能应该是行为概念在刑法学体系中的意义,而不是概念本身,所以这一实质要素的提出有混淆概念和概念机能之嫌,因而没有得到学界的认可,而少有论述。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吉林大学牛牛牛博士提出行为概念的“排除性机能”、“批判性机能”、“统一性机能”,并认为这三种机能正是其在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中逻辑起点的体现。所谓排除性机能,是指虽然行为概念具有这样的排除性机能,但并不是说行为概念是一个独立的、明确的评价阶段,它的这种对犯罪性的排除只是间接地由排除规范性而得出的推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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