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实用刑法教程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江宜怀 编  页数: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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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公安实用刑法教程》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规范和加强我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培养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近年来,我校开展了一系列广泛而深入的教学改革活动。我校的教学改革紧紧围绕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的精神,以保证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为主线,旨在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突出铁路公安职业特色,强化警察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具有较强实战能力的预备警官。

书籍目录

第一单元 刑法与刑法理念
第二单元 犯罪认定
第三单元 犯罪形态认定
第四单元 自首、立功及累犯的认定
第五单元 公安机关的刑罚执行权
第六单元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第七单元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第八单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第九单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第十单元 侵犯财产犯罪
第十一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第十二单元 职务犯罪
第十三单元 有组织犯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1)对未遂犯刑法原则上规定了从宽原则。因为行为毕竟没有完全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刑法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底是否予以从宽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决定。对未遂犯并非都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甲预谋杀害乙,在将乙砸昏过去后,将其挖坑活埋,其走后不久,乙被闻讯赶来的他人挖出送往医院抢救,虽然经抢救乙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成为植物人。在该案中,甲的行为虽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但对甲不应从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形态  1.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和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可以分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二者的构成特征有所区别: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成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时空性。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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