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立法与处理专题整理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邱爱民,郭兆明 编著  页数:368  字数:293000  

内容概要

  近十年来,医疗纠纷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医疗纠纷导致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何从立法和处理机制层面解决医疗纠纷是国家立法机关、实务界工作者及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
  《医疗纠纷立法与处理专题整理》收集了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后公开发表的有关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期刊文章,以及博士、硕士生论文。作者对文献进行了梳理和筛选,以类似综述的形式对医疗纠纷立法和处理中涉及的概念、法律关系、处理机制及立法建议等进行了论述。通过医疗纠纷立法和处理专题的整理,意在对医疗纠纷相关部门立法和处理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也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研究提供基础素材。

作者简介

  邱爱民,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江苏扬州人,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法博士生。专业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民商法学。在《比较法研究》等杂志发表法学论文40余篇,独立或者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
  
  郭兆明,男,32岁,讲师。2002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2002-2006年,工作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2006年至今,工作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教学、鉴定和研究,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研究等工作。

书籍目录

上篇 医疗纠纷专题研究文献综述
第一章 医疗纠纷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二、医疗纠纷的特征
三、医疗纠纷的种类
四、医疗纠纷的成因与防范
第二章 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医患关系的基本定性
二、医疗机构和医师的职责
三、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权利
四、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医疗损害责任定性
二、医疗行为
三、医疗过错
四、医疗损害归责原则
五、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一、医疗纠纷的鉴定体制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第五章 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一、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概述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
三、医疗纠纷的和解
四、医疗纠纷的仲裁
第六章 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
一、司法介入医疗纠纷的评价
二、医疗纠纷的起诉和抗辩
三、医疗纠纷的证据和证明
四、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五、专家辅助人制度
……
下篇 医疗纠纷关联法律文献要目整理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医疗纠纷的特征 有人指出,医疗纠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但是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特点是: 第一,医疗纠纷是由患者提起的纠纷。产生医患纠纷的责任可以在医疗机构身上,也可以在患者身上。责任在医疗机构的,患者希望解决;责任在患者的,医疗机构希望解决。所以,在许多情况下,启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既可以是患者,也可以是医疗机构。但是,医疗纠纷则不同,医疗纠纷所争议的内容是患者的权益,患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医疗机构的尊重,甚至其人身健康受到医疗机构损害,所以向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告诉”,向医疗机构讨要说法。 第二,医疗纠纷的核心是权利、义务问题。虽然医患双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患者与医疗机构相比,无论是在购买、使用或是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还是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都不可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患者在购买、使用或者是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不具有专门的医学知识,“病急乱投医”,对医疗活动不熟悉、不了解,所以,往往比较被动。另外,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患者也没有医疗机构那样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这也是我国在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中对患者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患者一系列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医疗机构一系列义务。医疗机构的义务,对应的往往是患者的权利,所以,医疗纠纷虽然千差万别,但争议的焦点在患者的权利和医疗机构的义务上。 第三,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多样化。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医患协商、第三方调解、行政处理和诉讼裁决等。相对于患者而言,医疗机构比较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患者的医疗纠纷,认为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一劳永逸。但是,患者偏爱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究其原因,一是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心里没底,不愿意贸然打官司;二是财产损失或者人身健康损害比较小,担心通过诉讼得到的赔偿与打官司所付出的费用相比不合算;三是留条后路,因为一旦败诉,整个案子就没有了再议的机会;四是“死缠硬磨”医疗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最后多少都有一些“实惠”等。造成目前状况的原因比较复杂,所以解决这些问题的时间也会比较长,但对医疗机构来说,最需要做的就是要坚决摒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处理纠纷的方法。 第四,医疗纠纷赔偿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医疗纠纷的赔偿费用主要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而医疗机构赔偿费用的来源基本上是诊疗收入。虽然,我国的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已达到总人口的80%左右,但是就其保障程度来说还比较低,换句话说,看病个人自费部分还比较高,也就是医疗机构的主要收入还是直接来自于患者的“口袋”。过高的医疗纠纷赔偿,虽然能较好地满足一部分受到人身损害的患者的利益,但同时也意味着其他大部分患者将为此付出更多的费用。所以,对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来说,除了必须加强医疗活动监管,保护好患者的利益外,也必须妥善处理好医疗纠纷赔偿多与少的关系,尤其是患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鱼”与“水”的关系。 还有人认为,医疗纠纷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患者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与消费者纠纷相似,医疗纠纷中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并不是法律地位不平等,而是医方和患者在医疗纠纷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与认识能力的差别带来的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明显差异。这种差异,还决定了纠纷的产生容易与双方的信任关系及提供诊疗方在工作中的职业道德相关联。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一方面,患者与掌握专门医学知识的医疗人员相比,缺乏对治疗相关情况的了解,这就使得患者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患者人身利益密切关联,患者往往是在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基本生存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下提出赔偿请求的,并且赔偿请求是由作为普通个体的患者向拥有专业知识的医方提起的。 第二,医疗纠纷往往涉及专业性问题,纠纷的解决有赖于专家的鉴定。众所周知,医疗属于高度专业的技术领域,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医疗纠纷的性质、事实的因果关系作出判断,这在解决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且,医学至今仍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对疾病病理的认识也不总是正确的,加之医疗过程中常出现的患者特异体质等问题,这些因素都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第三,医疗纠纷具有日常化的特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布的信息表明,近年来,医疗方面的投诉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1998年,中消协受理的医疗投诉月平均数为3.64件;1999年为13.17件;2000年为16.75件;2001年上升到29.25件,四年间增长近8倍。

编辑推荐

《医疗纠纷立法与处理专题整理》文献资料选取时段,除极个别情况外,上溯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颁布,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通过。选择范围包括期刊杂志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和重要图书,还有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与一些典型案例。文献选取首先剔除重复、抄袭之作;其次择优采用可读性、代表性、规范性较佳者。凡综述介绍加以引用,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都有出处之注明,亦供阅读者进一步查核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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