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条例释义

出版时间:2006-7  出版社:中国方正  作者:石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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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就是国家确定私权之审判程序。属于国家司法事务,办理此事务者,为法院。民事诉讼,是就某一人的私权,对于他人而保护之。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必有利害相反之两造,为诉讼之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因当事人对于法院为确定私权之请求而开始,故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发生了一种关系,即当事人对于法院有受调查审判之权利,法院对于当事人,有为调查审判之义务。    关于民事诉讼之一切规定,总称为民事诉讼法。它涉及诉讼行为的程式、条件及其内容,诉讼行为的效力等,再广一点,还包括民事法院的权限及其组织等。民事诉讼法中关键用语有:诉讼标的、诉讼行为、本案,声明及声请、攻击方法及防御方法、证明及释明、辩论及言词辩论、当事人之讯问、职权高歌、裁判等。    法院与当事人,同为民事诉讼主体。法院由独任推事或合议庭、书记官和承发吏三者组成。关于民事诉讼事务,法律规定按一定标准分配于各个法院,法院依分配对其范围内的事务进行处理,就是管辖。这种标准有三:法院职务之种类,诉讼标的之种类,诉讼案件之数量。依法院职务之种类而定者,为职务管辖;依诉讼标的而定者,为事物管辖;依案件数量而定者,为土地管辖。

作者简介

石志泉(1885,一作1880—1960),字友儒、友渔。湖北孝感人。早年肄业于武昌农务学堂,辛亥革命前曾参加日知会。后留学日本东京帝大法学部。1905年加入同盟会。武昌起义回国,曾供职湖北军政府及北京政府。旋辞职,复赴东京帝大毕业。历任北京政府司法部编纂,司法部民政司司长,司法次长等职。奉天高等审判厅推事,大理院推事,1918年任起修订法律馆总裁、副总裁。1923年10月辞去修订法律馆副总裁职,1924年12月再次任命修订法律馆副总裁,然拒绝就职。后任北京大学讲师,国立法政大学教务长,北平大学法学院主任教授及院长等职。1932年任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著有《新民事诉讼法评论》、《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条例释义》、《民事诉讼法规及判例》、《非讼事件法》、《民事诉讼法实用问题》、《战后日本司法制度之改革》等。

书籍目录

民事诉讼条例释义(上卷)  绪论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院      第一节  事物管辖      第二节  土地管辖      第三节  指定管辖      第四节  合意管辖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第二节  共同诉讼      第三节  诉讼参加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节  诉讼辅佐人      第六节  诉论费用      第七节  诉论担保      第八节  诉讼救助    第三章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条例释义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      第五节  诉论程序之停止      第六节  言词辩论      第七节  裁判      第八节  诉讼卷宗民事诉讼条例释义(中卷)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一章  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      第三节  证据      第四节  和解      第五节  判决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条例释义(下卷)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第四编  抗告程序  第五编  再审程序  第六编  特别诉讼程序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    第二章  督促程序    第三章  保全程序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五章  人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      ……附录:《民事诉论律》、《民事诉论条例》条文对照表

媒体关注与评论

书评《民事诉讼条例》都七百五十余条规定亦既详备矣,顾条文字句以简要为旨,其意义之有待于解释者甚多,此则治法学者之责也。当编纂本条例时,不佞实与于起草之役友人中,以解释之作在不佞从事较易,多有以此相助者。因不揣谫陋,于公余之暇草成此书,属稿仓卒,误谬疏漏知所不免,海内闳达幸教而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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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释义这一系列都看了,还算满意吧
  •   前辈为建立中国法治社会与民主秩序,用心良多,垂范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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