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类司法解释小文库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06出版)  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  

内容概要

  《物权类司法解释小文库》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类司法解释的标准文本,关于物权类的司法政策精要,同时汇编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物权类司法解释小文库》中重要的司法解释,均由专家法官撰写“导读及适用要点”,阐说司法解释要旨,明确实践适用要点。

书籍目录

一、关于《物权法》的司法政策精要关于适用《物权法》中的一些问题关于物权登记、商事登记对民事权益的影响问题关于学习和贯彻《物权法》等问题慎重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确定问题关于审理涉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案件的问题关于物业诉讼受理问题审理好涉农案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关于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一些重要问题适用《担保法》审理案件要注意的问题关于适用《担保法》的一些重要问题二、物权类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导读及适用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6月28日)导读及适用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导读及适用要点三、相关法律规范(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2007年4月9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二)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三)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年9月25日)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12月11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19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1997年5月6日)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9日)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7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1日)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1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附: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2006年5月18日)

章节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2007年4月9日法发[200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统一正确适用物权法,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种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掌握、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物权法。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物权法的学习,把学习物权法作为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在物权法施行前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轮训一遍。在培训中,要逐条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各条款的含义,学深学透,真正做到融会贯通。三、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适用物权法的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把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案例,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适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讲法,并注意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物权法及其重要意义,教育公民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第三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六条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七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附件:1.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2.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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