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司法解释新制度新罪名通释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刘家琛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6出版)  作者:刘家琛 编  页数:1054  

前言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于1979年7月1日,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它的修订施行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的刑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0年4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内容概要

  《刑法及司法解释新制度新罪名通释》由司法界、学术界参与和熟悉刑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的专家撰写。依据刑法及其修正案、解释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配套司法勰释,特别是“两高”关于确定罪名的最新司法解释,对新刑法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和比较深入的释解。评价了刑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着重分析了法律适用中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力图使广大读者对刑法新制度、新罪名的理解与适用,有一个与时俱进的和准确的把握。《刑法及司法解释新制度新罪名通释》以其作者队伍的权威性、法律依据的现行有效性、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兼具理论与实务双重特色、可作为广大司法人员和律师、公民、法人的基本法律工具书。

作者简介

刘家琛,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兼职教授。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出版《诉讼及其价值论》、《反腐廉政通鉴》、《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等数十种法学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的新问题一、刑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一)刑法的立法宗旨(二)刑法的立法依据二、刑法的任务三、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二)罪刑法定原则(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四)罪刑相适应原则四、刑法的适用范围(一)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中的新问题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中的新问题一、犯罪的概念(一)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惩罚性二、犯罪构成中的新问题(一)犯罪客体(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三、意外事件中的新问题(一)意外事件的构成(二)意外事件的认定四、正当防卫中的新问题(一)正当防卫(二)防卫过当(三)无限防卫五、紧急避险中的新问题(一)紧急避险(二)避险过当(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第二节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中的新问题一、犯罪预备(一)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二)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三)预备行为停顿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未遂(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三)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三、犯罪中止(一)时间性(二)自动性(三)有效性第三节 共同犯罪中的新问题一、共同犯罪及其成立(一)共同犯罪的主体(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三)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二、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的处罚(一)犯罪集团的概念及构成(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三、主犯的认定及其处罚(一)主犯及其认定(二)主犯的处罚四、从犯的认定及其处罚(一)从犯的认定(二)从犯的处罚五、胁从犯的认定及其处罚(一)胁从犯的认定(二)胁从犯的处罚六、教唆犯的认定及其处罚(一)教唆犯的认定(二)教唆犯的处罚第四节 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一)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须经单位集体决定或是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四)须属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一)正确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适用“双罚制”的处罚原则(三)“双罚制”的例外第三章 刑罚中的新问题一、刑罚的种类(一)主刑(二)附加刑(三)非刑罚处理方法二、管制刑中的新问题(一)管制的内容(二)管制的解除(三)刑法分则中管制的适用三、拘役刑中的新问题(一)拘役的适用(二)拘役的执行(三)拘役的期限四、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中的新问题(一)有期徒刑的刑期(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第二编 分则

章节摘录

插图:八、没收财产刑中的新问题(一)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之一,是一种较重的附加刑,属于财产刑。没收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刑,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没收罪犯的一部或全部财产,不仅是对他们的惩罚和教育,同时还可以防止他们利用财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刑法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未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后记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案,这对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法制化,以适用于深化改革开放,跨入新世纪的需要,适应于保护国家安全和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修正发布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七个刑法修正案和九个解释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为了帮助广大读者了解、学习统一后的刑法罪名,我们约请参加或熟悉刑法修订和司法解释起草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这本书。对新刑法中的新问题新罪名进行较为透彻的阐释,全书力求反映立法本意。我们希望本书对于广大司法工作者、法学理论研究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正确把握和领会新刑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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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司法解释新制度新罪名通释》为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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