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工作手册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张洪明、 苏波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04出版)  作者:张洪明,苏波 编  页数:163  

前言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区域都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首先,改革和完善了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法律规定,政党、社会团体,选民或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扩大到县;简化了直接选举的程序;规范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等。第二,扩大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

内容概要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区域都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作者简介

张洪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1989年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班,供职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著有《人大规范用语探析》一书,参与编写了《人大工作手册》、《地方立法技术手册》等书籍,发表了《浅议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问题》、《浅议地方立法中的罚款罚》、《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等文章。苏波,女,黑龙江省伊春市人,1998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同年到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作,现为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讲师。工作至今努力钻研科研项目,在多家专业报刊上发表有《情感教学之浅谈》、《论民事抗诉》、《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的初步探析》、《论民事抗诉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浅议讨论式案例教学法》、《引导主题一现代活动性教学模式》、《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问题思考》、《国家干预经济限度的法律问题》等科研课题和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人大工作实务丛书》序第一章 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一、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或专属立法权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国务院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授权立法与立法授权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二、法律或者法规授权行政机关立法三、立法授权四、政府部门的无授权立法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规章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权限特别行政区立法权限第二章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立法准备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表决和公布一、法律案的审议二、大会全体会议审议三、代表团会议审议四、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五、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六、对审议过程中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第三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立法准备一、立法计划二、立法调研三、法律案的起草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一、全体会议审议法律案二、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三、联组会议审议法律案四、法律审议程序五、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法律案审议中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法律案撤回二、法律案暂不交付表决三、法律案终止审议法律解释和法律中具体问题的答复程序一、法律解释的程序二、法律询问答复第四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立法准备法规案的提出和列入会议议程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程序第五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立法准备一、立法规划二、立法计划三、确定起草单位和人员四、组织调查研究五、起草法规条文六、征求意见七、政府协调法规案的提出法规案的审议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修正案的程序二、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废止案的程序三、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案的程序四、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新制定法规案实行两审制的程序五、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新制定法规案实行三审制的程序六、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的相关制度地方立法解释程序第六章 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程序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一、准备程序二、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程序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程序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一、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程序二、列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程序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程序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地方性法规备案地方性法规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第八章 地方立法听证第九章 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答复和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

章节摘录

5.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所谓“特别重大事项”,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立法实践的需要,可以考虑这样定义: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具有根本性、普遍性、长远性影响的、属于地方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程序、预算、国民经济计划、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项。需要注意的是,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所在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关系问题。二者都叫“地方性法规”,立法法也没有就二者的立法权限作区分。但是否就意味着二者的立法权限当然一致呢?这要做具体分析。根据赋予较大的市以地方立法权的背景和目的看,主要着重于赋予较大的市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因为较大的市的城市管理与所在行政区域其他城乡的管理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所在省或自治区的立法很难满足其城市管理要求,因此赋予较大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所以,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与所在省、自治区的立法权限还是应当有所差别的,即较大的市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上。实际中如伺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呢?应当是省、自治区已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社会关系,较大的市一般就不要再就同一事项制定自己的法规,执行省或者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即可。因为省或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比较起来,就是针对本省、自治区各地的情况而制定的,已经很具体了,一般情况下较大的市没有必要再就同一事项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规了,这样可以节约本就不充裕的立法资源,把精力用到急需的立法项目上去。实际工作中,较大的市重复省、自治区地方立法的情况很常见,大都没有明显的必要性和优越性,所以当前应当解决较大的市与所在的省、自治区重复立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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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工作手册》是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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