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释论

出版时间:2007-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张弘  页数: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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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篇,从作为行政解释前提的法律解释和行政开始,展开对解释和行政的法律意义追问,主要内容是: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谁有权解释法律、行政是什么、行政为什么重要。  第二部分现实剖析篇,对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行政解释即现实中的有权解释——立法性的行政解释进行分析,指出缺点,提出批评,发出建议。主要内容是:我国现行行政解释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的特点、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的弊端、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的改善、我国现行行政解释评析。  第三部分理论创新篇,是本书的重点,首次提出并全面论述作为行政法的适用方法的行政解释,从行政过程性、行政过程意思表示的确立、公务员成为行政主体之必要性人手,对行政解释进行重新解读与定位。主要内容是:行政解释主体的定位:行政机关与公务员,行政解释回归解释的本源:公务员,行政解释的性质:执法性和司法性,行政解释的正当性分析,行政解释的规制,行政解释与司法审查,行政解释的原则。  第四部分实践方法篇,对作为适用方法的行政解释之方法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解释做实证分析。主要内容是:行政解释的方法、行政解释判例研究、依法行政新解。基础理论篇作为行政解释前提的法律解释和行政

作者简介

张弘,男,辽宁省岫岩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辽宁大学法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兼职:辽宁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学会”秘书长、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1997年获得司法部“优秀教师”称号。近几年先后出片法学著作、教材22部,发表论文65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解释的法律意义追问 一、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 二、谁有权解释法律 三、法律解释在西方 四、法律解释在中国第二章 行政解释之逻辑起始——行政与法 一、行政为什么重要 二、行政为什么重要 三、行政法 四、行政解释的研究现状及思考 五、行政解释的基本涵义现实剖析篇 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行政解释 第三章 中国现行的行政解释  一、我国现行行政解释的法律依据  二、现行行政解释的概念分析  三、现行行政解释与其它法律解释的区别 第四章 中国现行的行政解释体制  一、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的特点  二、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的弊端  三、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的改善  四、我国现行行政解释评析 第五章 现行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一、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的异同  三、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的关系理论创新篇 作为行政法的适用方法的行政解释 第六章 行政过程的性质  一、行政与法律关系的表征  二、行政之过程性  三、行政过程的性质  四、行政过程法律性解析  五、行政过程之法律解释性 第七章 行政解释的重新解读与定位  一、行政解释主体的定位: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二、行政解释回归解释的本源:公务员  三、行政解释的性质:执法性和司法性  四、行政解释的理论基础:权力分立、不确定法律概念、正义  五、行政解释的正当性分析 第八章 行政解释的范域与对象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解释  二、行政司法过程中的行政解释  三、行政解释的对象  四、行政解释的限度 第九章 行政解释的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二、合法性原则  三、合理性原则  四、可接受原则  五、先例原则  六、比例原则 第十章 行政解释的规制  一、法律渊源的规制  二、解释原则的规制  三、解释方法的规制  四、推理规则的规制  五、论证规则的规制  六、程序规则的规制  七、先例规则的规制  八、行政道德的规制  九、行政复议的规制  十、司法审查的规制 第十一章 行政解释与司法审查  一、行政解释与法治  二、司法审查的含义  三、司法审查对行政解释的审查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度的借鉴  五、理顺我国行政解释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实践方法篇 作为行政法适用方法的行政解释之方法 第十二章 行政解释的具体操作  一、说明理由:行政解释的表现方式之  二、行政解释的具体操作 第十三章 行政解释的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  二、行政解释的方法  三、德国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解释方法 第十四章 行政解释判例研究  一、谁有权进行行政解释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解释权问题  三、对一件行政案件解释方法的评析  四、行政解释及其在行政法律渊源中的地位 第十五章 依法行政新解  一、问题的提出  二、西方依法行政的含义  三、依法行政新解  四、依法行政的社会基础:政府角色转变  五、依法行政的目标  六、依法行政的方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导论——解释的法律意义追问  二、谁有权解释法律  谁有权解释法律?这个问题在西方的法治国家好像是多余的,但在今天的中国,这个问题的答案却还是没有搞清楚。这里的“权”是指“权力”,而非“权利”,解释的权利人人都有,法学家、律师、原告、被告、法官、公务员甚至公众都可以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法律和解释法律;而拥有解释的权力,意味着该解释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能够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解释并非人人都有资格。  谁有权解释法律?中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告诉我们:谁有权制定法律,谁就有权解释法律。西方法治国家告诉我们:谁有权适用法律,谁就有权解释法律。  命题一:谁有权制定法律,谁就有权解释法律  该命题的基本理念是:文本是由作者创作出来的,当然文本的作者最清楚文本所要表现的主题和意旨,最清楚文本中词语所要表达的意义,因此,作者最有资格解释文本;法律文本是由立法者制定的,立法者最有权威解释法律。  该命题既然理直气壮,很有市场,自然不乏理由来支持。  首先,该命题是站在立法者角度提出的,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立法者的原意,挖掘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和目的。我们可以从西方早期盛行的“原意说”找到该命题的理论渊源。“原意说”主张,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应该力求寻找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意向,不能偏离立法者的意向。其中,客观原意说主张,法律解释应该从法律文本中寻找立法者原意;主观原意说认为,解释者应该将立法者当时制定法律的历史材料作为解释的对象,从这些材料中把握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把握立法者的心境,从而找出立法意图。当法律适用者在探求立法原意的过程中争论不休时,当人们在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感到困惑时,立法者站出来,说,大家不用费力了,还是我来说吧!众人理所当然地遵从了立法者,因为他们觉得立法者最有资格解释法律。

编辑推荐

  本书是一部富有理论创新的著作。行政解释在我国是一个实践中运用极广,但理论上却研究甚少的问题。法的生命在于适用和实施,而法的适用和实施离不开解释。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法的行政解释进行理论研究,是极具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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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不错啊 不好才怪啊特别好啊好极了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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