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人权教育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时事出版社  作者:王孔祥  页数:304  

内容概要

本书系作者对《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1995—2004年)》和《世界人权教育纲领(第一阶段)(2005—2007年)》的一个回应。主要介绍了世界人权教育的概况、人权教育的法理基础、人权教育与国家的关系、人权教育与国际人权条约、人权教育与国际人权机构以及中国的人权教育等内容。书中认为,人权教育是国家依《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文书所应承担的一项义务;人权教育权构成每个人都享有的一项特别人权;人权教育有利于国际人权条约更好地实施。各种国际性的人权机构都有义务推动人权教育在世界各国的开展。    本书适合于从事国际人权法学教学、科研的相关人员使用。

作者简介

王孔祥,1973年生人,男,湖北荆门人。200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副教授。先后任教于武汉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东南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关系。曾在《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河北法学》、《政法论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20余篇学术论文。现为中国国际法学会欧洲学分会理事。

书籍目录

引论第一章  人权教育概论  第一节  人权教育的界定    一、人权教育的概念    二、人权教育的要素    三、人权教育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节  人权教育的目的和意义    一、人权教育的目的    二、人权教育的意义  第三节  人权教育的国际实践    一、人权教育历程    二、《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1995—2004年)》    三、《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2005—2007年)行动计划草案》    四、国外人权教育概况  小结第二章  人权教育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人权教育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一、受教育权概念    二、人权教育与受教育权的区别    三、人权教育与受教育权的联系  第二节  人权教育与信息自由的关系    一、信息自由概念    二、人权教育与信息自由的联系    三、大众传媒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  第三节  作为特别人权的人权教育    一、学者的观点    二、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观点    三、国际人权条约及其执行机构的规定    四、习惯国际法的依据  第四节  人人享有获得人权教育的权利    一、人权教育是实现人权的必经之路    二、人权教育可预防侵犯人权    三、人权教育是人权救济的要求  小结第三章  国家与人权教育  第一节  国家对人权的义务    一、国家对人权义务的内容    二、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方式  第二节  国际强行法与人权教育    一、强行法概述    二、国际强行法保护的人权    三、人权教育权不受国际强行法保护  第三节  作为国家义务的人权教育    一、国际人权法的依据    二、国内人权法的规定    三、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责任    四、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  小结第四章  国际人权条约的实施监督与人权教育  第一节  作为人权教育内容的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监督机制    一、缔约国报告程序    二、缔约国间指控来文程序    三、个人申诉来文程序    四、国际调查程序    五、法院救济    六、其他机制  第二节  国际人权条约实施机制对人权教育的监督    一、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监督机制的现状    二、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监督机制的问题    三、成因分析  第三节  人权教育对履行国际人权条约的强化作用    一、个人对本国国家报告义务的监督    二、个人对外国人权问题的关注    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小结第五章  国际人权机构与人权教育  第一节  作为人权教育内容的联合国人权机构    一、联合国大会    二、经社理事会(OECOSOC)    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CHR)    四、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UNHcHR)    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六、对联合国人权机构的评价  第二节  作为人权教育内容的国际人权条约机构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二、人权事务委员会    三、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四、禁止酷刑委员会    五、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六、儿童权利委员会    七、对条约机构的评价  第三节  作为人权教育内容的区域性人权机构    一、欧洲人权机构    二、美洲人权机构    三、非洲人权机构  第四节  国际人权机构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  小结第六章  中国与人权教育  第一节  中国对人权教育的立场    一、中国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中国重视人权教育  第二节  中国人权教育的实践和建议    一、中国人权教育的成就    二、对中国人权教育的建议  第三节  中国特色的人权观  小结结束语附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人权教育的客体人权教育的对象即客体是个重大问题。如果人权教育被视为一项权利,则人权教育的客体就是享有人权教育权利的主体。有人建议对律师、法官和治安部队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①特别对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优先进行人权教育,即政治家、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警察、狱警、其他执法官员、武装力量成员等。其原因在于公共权力是人权最可能也是最强大的侵害者:尤其是对法官、检察官、警察而言,他们的行为与公民人权的关系最为接近。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人权教育,其目的在于实现对公共权力观的重构,从而实现公共权力的良性运行、人权的有效保障。传统的权力观是以公共权力为本位构筑的,立法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进行管制的活动,司法就是掌握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依法裁判纠纷的活动。现代权力观应以人权为本位来构筑,立法主要是担负人权保障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人权立法的活动,司法则是担负权利救济职责的机关面临侵害后依法予以救济的活动。负责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的官员以及非政府组织也应受到重视。《终身的课业》则提议,国家人权教育方案和倡议不妨针对以下对象:所有文化和教育层次的广大民众,以确保他们了解自己依照国际人权文书应有的权利和责任;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难民、土著居民、贫困者、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警察、监狱官员、律师、法官、教员和课程编制人员、武装部队、发展干事、国际公务员、传媒、政府官员、议会议员和所处地位尤其有利于确保实现人权的其他群体;学校、大学、专业和职业培训方案及机构,应鼓励和协助他们发展人权课程和编制相应的教材和素材,纳入学前儿童、小学、中学、中学后和成人等各级正规教育;民间有关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工人和雇主组织、工会、大众传媒、宗教组织、社区组织、家庭、资源和培训中心以及其他机构,为了把人权教育纳入非正规方案,应鼓励并协助上述机构和单位制订和实施此类非正规方案。

编辑推荐

《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人权教育》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对人权教育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全书分为六章:第一章是“人权教育概论”。第二章是“人权教育的法理基础”。第三章是“国家与人权教育”。第四章是“国际人权条约的实施机制与人权教育”。第五章是“国际人权机构与人权教育”。第六章是“中国与人权教育”。 《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人权教育》适合从事国际人权法学教学、科研的相关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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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本书应该改一下书名,叫《国际人权法视野下中国的反人权、反普世价值教育》。为这些占据中华民族学术重地的货色感到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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