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权交换研究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董箫  页数:265  
Tag标签:无  

前言

  《航权交换研究》是一篇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也是国家民航总局国际航空法研究项目的一项重要成果。现经作者整理修改、充实完善后付梓出版,很有意义,值得祝贺。  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规定领空主权、空中航行管理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华沙公约》开始形成了国际航空法的私法体系,《芝加哥公约》则是国际航空法公法体系的基石。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7月31日起,《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这是增进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随着航空法的发展,其内容也有所扩展,主要包括:航空运输法律制度、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等。航空法是20世纪的产物。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除了在双边航空协定方面出现若干新的发展以外,国际航空法似乎又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或停滞的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航空立法领域再度活跃起来。如1999年5月28日,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又通过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新公约制定了新的赔偿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在承运人和消费者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它将取代现行的“华沙体制”,从而使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实现了质的飞跃;但是,人们要对传统规则进行大的变更,则尚待时日。  进入21世纪,航空运输事业也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这也给民航业带来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全球市场。

内容概要

《航权交换研究》以对航权的国际法基础的探讨为研究进路,尝试对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与航权交换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一系统研究。作者对各种航权交换模武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美国“开放天空”政策以及WTO法律制度对航权交换制度的影响,最后回顾了我国开展航权交换活动的历史,对我国在开展航权交换活动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看法和建议。

作者简介

董箫,河北邯郸人,2D06年开始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师从周忠海教授,2009年毕业,获博士学位,之前分别获得中国和美国的法学硕士学位。现在某大型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主要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国际结算、国际投资、国际运输等领域中的法律事务,同时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委员会委员等。

书籍目录

引言 一、研究本项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二、主要的研究范围和内容 三、主要的研究方法 四、本项研究的创新点 五、附言第一章 航权的一般法律问题 第一节 航权的法律基础  一、领空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  二、领空主权已经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三、关于领空主权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四、经济主权权利与航权 第二节 航权的表现形式  一、五种自由说(五种航权)  二、九种自由说(九种航权) 第三节 航权的主要内容  一、航线  二、运价  三、运力  四、辅助性权利 第四节 航权交换法律体制的历史演进概述  一、芝加哥会议建立航权交换多边法律体制的努力和失败  二、芝加哥会议以来航权交换双边法律体制的演进概述  三、国际社会建立航权交换多边法律体制的努力  四、小结第二章 航权交换所遵从的法律原则 第一节 航权交换中的基本法律原则  一、条约信守原则 第二节 航权交换中的其他法律原则  一、双边原则及其检讨  二、公平均等的机会原则  三、安全性原则  四、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原则第三章 航权交换法律模式:传统的双边航空协定模式 第一节 芝加哥标准式 第二节 百慕大模式Ⅰ  一、百慕大模式Ⅰ产生的背景  二、百慕大模式Ⅰ航空协定的主要内容  三、百慕大模式Ⅰ对航权交换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三节 百慕大模式Ⅱ  一、百慕大模式Ⅱ产生的背景  二、《百慕大协定Ⅱ》的主要内容  三、《百慕大协定Ⅱ》对航权交换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四节 预先确定运力模式  一、预先确定运力模式产生的背景  二、预先确定运力模式航空协定的主要内容  三、预先确定运力模式对航权交换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五节 自由模式  一、美国的航空运输业放松管制政策与自由模式的产生  二、自由模式航空协定的主要内容  三、自由模式对航权交换法律制度的影响第四章 航权交换法律模式的新发展:“开放天空”模式 第一节 “开放天空”模式的形成与法律特征  一、“开放天空”法律模式的形成  二、“开放天空”模式下双边航空协定的主要内容和法律特征  三、对美国“开放天空”模式下双边航空协定的评述 第二节 欧共体的航空自由化和一体化进程与航权交换  一、概述  二、欧共体航空自由化和一体化进程: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航权交换  三、欧共体与成员国之外其他国家之间的航权交换 第三节 “开放天空”模式的最新发展:对美国与欧共体“开放天空”协定(2007)的介绍与评述  一、美欧“开放天空”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美欧“开放天空”协定对世界航空运输业的影响第五章 对建立航权交换国际多边法律体制可行性的探讨 第一节 对建立航权交换国际多边法律体制必要性的分析  一、航权交换双边法律体制的弊端  二、多边或诸边法律安排可能对航权交换制度带来的促进与改善 第二节 将国际航权交换纳入WTO法律框架的可行性分析  一、WTO《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对航权交换法律体制的影响  二、GATS《航空运输服务附件》对航权交换法律体制的影响  三、GATS2000对航权交换法律体制的影响  四、航权的法律特点与WTO多边法律框架相容性的分析第六章 结论和建议 第一节 结论  一、领空主权原则是航权交换活动的国际法基石  二、航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只有国家才能作为航权交换的法律主体  三、《芝加哥公约》确立的航权交换双边法律体制历经六十载而不衰,但面临改革需要  四、“开放天空”模式不具备广泛的国际认可性,但是对其影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五、航权交换国际多边法律体制正在起步和发展中,应当给予密切关注 第二节 我国开展航权交换的法律实践  一、我国开展航权交换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航空运输自由化进程对我国航权交换活动的影响  三、我国航权交换实践的最新发展:对中美航空协定2007年《议定书》的评述 第三节 对我国开展航权交换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坚持领空主权原则,实行自主、对等的航权交换政策  二、转换政府角色,放松对空运企业的政府管制  三、积极应对在WTO法律框架下民航运输业面临的各种挑战  四、根据WTO规则,制定和修订与我国航空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根据我国国情,采取逐步和渐进自由化的指导方针  六、充分利用国际航空联盟的助推作用  七、建立合理的航权分配制度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本书将从航权法律概念的产生人手,揭示其内在的法律属性。本书主张航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单纯的民用航空市场的营运权或市场准入问题。质言之,航权只能由国家拥有和行使,航空企业只是具体航空协定的执行者。通过综合论证,认识和明确航权的国际法性质,将是本书的一个重点。  (三)对航权交换活动所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进行了分析和提炼  1944年芝加哥会议以来,各国之间的航权交换基本是以双边航空协定的形式进行。双边航空协定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模式,如:芝加哥标准式、百慕大模式I、百慕大模式II、预先确定模式、自由模式、天空开放模式等。本书将透过形式不同、数量众多的双边协定探寻其中所遵循和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主要包括:领空主权原则、条约信守原则、机会均等原则、航空安全原则、主要所有权与有效控制原则等。  (四)对国际社会就航权交换建立多边法律机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航权交换长期独立于国际多边法律体制之外,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原因。本书将对比两种机制的特点,分别分析双边机制和多边机制的优劣点。GATS《航空运输服务附件》是WTO涉足航空服务的重要标志,奠定了WTO向航空服务领域延伸的法律基础,将推动WTO与国际民航专业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微妙调整,必然影响到WT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业协会三者的未来关系及其对国际运输管理体制的重新构架,本书将对GATS中有关航空运输服务的内容进行分析。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航权交换研究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研究航权的文章和专著太少了,可以读读这本书,作者还是下了不少功夫的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