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培训教材·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刑法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韩友谊  页数:280  

前言

司法资格考试内容的庞杂,法学理论观点的变化,辅导班课堂的紧张节奏,都让考生在面对考前的一大堆资料时多少有乱了手脚的感觉。资料的良好整理是提高学习成绩最重要的法门。但是大家都很清楚,懒惰是人的天性,即使我们认识到一些事项的重要性,也还想拖一拖。本书就是尝试着替各位做刑法的整理工作,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在复习刑法时省下建立基本架构、整理资料的工夫。这是一本笔者在北京万国学校讲课录音稿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课堂讲义。以下的内容,权且当做本书的导读:(1)刑法学虽然是比较悠久的学科,但是近年来刑法学的前辈们从日德引进最新的学说与思考方式,使得一向以前苏联学说架构为基础的国内刑法学界受到不小的冲击,对于司法资格考试的命题尤其如此,引得很多学生无所适从。一些较早接触刑法的人会问为什么现在的说法与自己原先所学的体系不同,初学者更是不知该选何种教材为好。早期国内虽然也有一些论述精彩的刑法教科书,但是因为与新近的学说体系并不相同,所以若是就准备考试而言,恐怕就不太合适了。若是想要了解目前实务界的看法或者早期学界体系的话,那些书自然还是有参考价值的。对于了解新的观点和体系而言,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三版)》是最为成功的一本,也是本人着力推荐的优秀刑法教科书。该书是本人讲课的参考资料,也是本书的参考资料。(2)讲课,由于时间、对话者、交流环境的限定,永远是一个挂一漏万的工作。所以作为课堂讲义,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很多地方会给人以一掠而过的感觉。不过讲课的最大优势在于考试重点突出,司法资格考试刑法部分95%以上的知识点都纳入其中,而与考试无关的理论和知识点都被抛弃,并且案例化特征明显。这本小书的知识点与考试的考点比较贴近,基本避免抽象的论述,采用经典的案例来强化理解。(3)本书在犯罪论理论上采纳了张明楷教授所主张的客观(违法)要件与主观(责任)要件的犯罪构成二要件说,以客观主义的立场解释刑法文本。(4)司法资格考试目前还是以法条型为主导的考试,同时如果从解释学的角度学习刑法,法条也是我们面对的核心。为了突出重点法条,保持阅读的完整性,而不必另翻法规书目,同时减少正文对法条原文的大量引用,本书在相应章节前面单独增加了相关知识点的重点法条和司法解释节选。

内容概要

本书为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学校名师讲义内容的提炼,体例上设[必读法条]、[基本知识点]、[疑难点]、[易混淆点]几部分。[必读法条]部分列举了司法考试涉及的重要法条,[基本知识点]部分对司法考试的知识要点进行了归纳,[疑难点]部分对司法考试的疑难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本书的特点是对知识点配以案例,形象生动,引人入胜。    本书为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必备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刑法的基础 第一章 刑法的渊源和解释   第一节 刑法的渊源   第二节 刑法的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溯及力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五章 客观构成要件   第一节 行为主体   第二节 行为与因果关系   第三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六章 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 主观罪过   第二节 事实认识错误   第三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七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 共犯形式   第三节 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 第九章 罪数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第二节 拟制的一罪第三编 刑罚论 第十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主刑    第二节 附加刑 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情节    第二节 累犯制度   第三节 自首与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制度   第五节 缓刑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的消灭第四编 罪刑各论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 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 其他侵犯人身权的犯罪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犯罪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第三节 侵占型、毁坏型财产犯罪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第二节 贿赂犯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第二十三章 军人违反职责犯罪附一: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真题及解析附二:主观题综合演练

章节摘录

例8:甲在美国买了一瓶毒酒,送到邮局,寄给他远在杭州的弟弟乙,希望他的弟弟喝到毒酒以后死掉,他好独霸他父亲的遗产。这是一个典型的故意杀人罪,在这个故意杀人罪里面,甲是什么时候着手杀人的?买毒酒、调毒酒都不能算着手,仍然是预备。因为调毒酒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I生。他送到邮局,邮局又运到杭州,他的弟弟拿到这瓶酒,他的弟弟一喝,死掉了。在整个过程中,从哪一点开始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是寄出的时候还是收到的时候?是到达的时候还是发出的时候?应该是到达的时候。到达的时候才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只有被害人随时有可能喝这种毒酒的时候才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因为此时才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例8:甲男给乙女写了一封信,说明天中午12点小树林见,不见不散,必须要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否则你儿子性命不保。但是甲第二天到了小树林以后,却被警察抓获了。此时他是强奸罪的预备还是未遂?应该是预备。虽然他发出了胁迫,但是并不是当场发出的,所以与被害人的法益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距离,并不具有侵害此女子性自主权的紧迫危险性。紧迫危险性一定要从时间的密接性和空间的密接性角度来考察。所以在前面也讲过,张三对她的新生儿说,“妈妈决定饿死你”。着手点是再不喂婴儿,他就要死了的时候。因为这个母亲所制造的饥饿已经严重威胁到婴儿生命的时候,才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二)犯罪没有既遂《刑法》第23条所言“未得逞”,应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对于结果犯而言,指实害结果没有出现;对于危险犯而言,指危险结果没有出现。对于行为犯而言,刑法鉴于法益的重大性等原因,用另外的侵害结果替代了行为所造成的抽象危险的认定。只有发生替代的侵害结果,才是既遂。例9:行为人夜人武器库盗窃枪支、弹药,手持枪支欲离开时,触动警铃,被武警发现,经过数小时僵持,最终被捕。是否构成盗窃武器、弹药罪的既遂?盗窃武器、弹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犯。此罪既遂的构成需要出现抽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抽象的危险是否存在,是以具体的行为是否造成的他种结果为依据的。具体到这一案例,应该是行为人控制枪支、弹药的侵害结果已经出现,故抽象危险出现,构成盗窃武器、弹药罪的既遂。(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和预备是一样,也必须是被迫停止的。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①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②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而被迫停止犯罪。③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实行完毕,但是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一)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所认为的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什么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一定要记住“计划”这个词。这个计划是谁的计划?犯罪人的计划。也就是说按照犯罪人的计划,他已经完成了自己计划中的行为,但结果就是没有出现,这就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例10:张三抓了一把毒药放到了李四的杯子里面说:“现在你喝吧。”于是李四就喝了,喝了以后李四说:“我自从吃了一只大蛤蟆以后,就百毒不侵了,就像《天龙八部》中的段誉。”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张三的计划他的行为已经实行完毕,但是结果却没有按照预想的方式出现,这就是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果按照行为人的计划,这个行为还没完成就被中断了,这就是实行未终了的未遂。例11:有一绰号叫张一刀的人,杀人从来都不用第二刀。一次杀人,他刺了一刀以后,认为自己的杀人行为按照计划已经完成,结果被害人的心脏可能长得很偏,没有死。此时就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例12:有一绰号叫张干刀的人,杀人从来是在刺第一千刀时对方才断气。某次杀人,他一刀一刀细细地剁,剁到第300刀的时候,就被警察抓获,被迫放弃后续的行为。按照他的计划,实行行为尚未完成,这就是实行未终了的未遂。例13:如果张三看到一个保险柜,拿了一根棍去撬,撬了半天没撬开,只好走人。此时是实行未中了的未遂。按照计划应该是撬开的,他没撬开,实行未终了。例14:如果张三拿着一根棍,走过去一撬,保险柜就开了,但是里面却没有钱。按照他的计划行为已经完成,但预想的结果却不出现,此时就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例15:一个小偷意欲盗窃他人财物,将手伸到包里面到处摸,刚伸进去,还没等摸到东西的时候被警察一把抓住了。此时他的行为没有实行完毕。例16:如果小偷摸了半天发现只有卫生纸,没有值钱的财物。此时实行行为已经完毕,但结果却不出现,这就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二)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和不能犯未遂(行为本身不可能既遂)能犯未遂指按照行为人的计划,是有可能既遂的,有成功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当时要是再努力一下可能就成功了。例17:张三拿刀往李四的脑袋上一扔,要杀李四,结果刀扔偏了。这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是能犯未遂。按照他的扔飞刀的计划,是有可能成功的。但是如果按照一个人的计划根本不可能成功,就叫不能犯未遂。例18:甲人室盗窃,突然发现在床上躺着夫妻两个人,其中一个身材苗条,穿着花衬衣,留着长发。甲心想,美女也,扑上前去施以暴力,打了半天发现是个男的。其胖妻仍在旁沉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能构成强奸罪的未遂。按照行为人的计划不可能既遂。即使被害人没有反抗他也不可能构成强奸罪既遂。因为《刑法》第236条说得很清楚,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这叫做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果房间里只有丈夫的话,则甲的行为就是绝对不能犯,无罪。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与犯罪相对应的刑罚的种类和量的法规,也称刑罚法规。刑法通过惩罚一个人的特定行为,使大家不会做这些行为,用意在于避免这一行为造成利益侵害。在刑罚法规中,最为重要的是以“刑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有关刑罚法规的基本事项,所以也称刑法典。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一个刑事单行法和七个刑法修正案构成。一、刑法典如果一部法律名字叫《刑法》,那就是刑法典,也称狭义刑法。用规范的说法是: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英美法系如我国香港地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没有刑法典是因为它们虽然有很多的刑法,但没有一部法律名字叫《刑法》。我国1979年颁布、经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我国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此部《刑法》在编章的安排上分为总则编和分则编。其中《刑法》第102条以下属于分则的规定,是专门针对个别的犯罪类型所作的犯罪以及刑罚的规定。第1条至第101条则属于总则的规定,是对所有的犯罪类型的犯罪构成以及刑罚的共同规定。二、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是对刑法典的补充。目前我国生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为了更好地应对1997年的金融风暴,弥补1997年刑法的不足,针对当时的金融风暴的特征,我国强化了外汇管理制度。该《决定》规定了三种行为:骗购外汇的行为——骗购外汇罪;逃汇行为——逃汇罪(《刑法》第190条的逃汇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但是在单行刑法里面将“国有”去掉了,意味着构成中国《刑法》里的逃汇罪,主体可以是所有的单位,自然人仍然不可以构成此罪);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罪。非法“卖”外汇当然是非法经营行为,为了卖的目的而“买”的,体现了经营外汇的特征,也构成非法经营罪。例如张某想出国去留学,于是在黑市兑换美元,没有经营外汇的特征,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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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刑法》:知识要点,全部囊括,疑难问题,阐述透彻,易混淆点,辨析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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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5条)

 
 

  •   这书不错,很好,很喜欢,哈哈哈哈哈
  •   配合课程效果更好
  •   很实用的应用教程!
  •   还是比较喜欢课堂笔记那种纸质哦
  •   精简,知识点详略得当
  •   这套书刚看了几章,很不错的一本书,先讲诉理论,然后会举例加强解释。不错,喜欢。
  •   这个还没有修订
  •   现在可借鉴的东西作用不大了
  •   书本不错,就是弄湿了一块
  •   送货蛮快的,质量也不错,看完了都
  •   解释很详细,很好了
  •   详细,清楚
  •   这本书没什么价值
  •   查看评论规则 | 标题以及10 个字以上内容 为必
  •   帮朋友小孩买的,不知道好不好,不评价。另快递要自己在众多的包裹中找书,这样的服务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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