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及相关词语释解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穆本 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9-06出版)  作者:穆本  

前言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律师执业服务日益迈向国际化和专业化。所谓专业化是指,无论是法学研究领域还是律师实务范畴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除却已经存在并日益丰富的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传统领域之外,还出现了金融、反垄断、环境保护等新兴专业范畴,其中房地产律师实务就是发展最快的新兴专业服务领域之一。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队伍既要有广博的法律学识,自身又要有精深的专业实务领域。在发达国家,房地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拉动作用。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带动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今天,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扩大内需尤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执业律师把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业务和房地产业务有机结合起来,为国家经济建设起到保驾护航作用,为百姓的切身利益维权奔波,既是律师工作的天职,同时又是扩大客户群体、拓展业务领域、深化法学研究的重要手段,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广阔天地。在司法行政管理过程中,我始终认为,一个好的律师除去应该富有正义感、职业道德和良知以外,还应该富有学养,专业知识深厚,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作者是于1980年代末既已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自1990年代初中期就开始步入房地产业务领域,对房地产业的法律实务比较熟通,尤其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拆迁、建筑工程等方面有较丰厚的研究与执业经验。

内容概要

《房地产法律及相关词语释解》内容简介: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律师执业服务日益迈向国际化和专业化。所谓专业化是指,无论是法学研究领域还是律师实务范畴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除却已经存在并日益丰富的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传统领域之外,还出现了金融、反垄断、环境保护等新兴专业范畴,其中房地产律师实务就是发展最快的新兴专业服务领域之一。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队伍既要有广博的法律学识,自身又要有精深的专业实务领域。
在发达国家,房地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拉动作用。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带动作用越来越重要。

作者简介

张新涛,法学硕士。1981年4月出生于河北保定,南开大学法学硕士。2006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房地产及公司法律实务相关工作至今。

书籍目录

第一篇:土地调查、利用、规划、整理1—1 土地调查1—2 地籍调查1—3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4 土地条件调查1—5 土地分等定级1—6 土地统计1—7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1—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1—10 二级审批制1—11 土地供给能力1—12 土地整治1—13 用地结构1—1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15 土地用途管制1—16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1—17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1—18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19 土地复垦1—20 城乡用地1—21 城乡规划1—22 城乡规划制定1—23 城乡规划内容1—24 城乡规划具体编制1—25 城乡规划实施1—26 城乡规划管理1—27 城乡规划管理实施1—28 城镇规划区1—29 乡、村规划1—30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1—31 滚动规划1—32 近期建设规划1—33 分区规划1—34 城市详细规划1—35 控制性详细规划1—36 修建性详细规划1—37 选址意见书1—3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4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41 工程规划验收1—42 房地产开发规划1—43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1—44 基础设施开发建设1—45 建成区1—46 119城改建1—47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1—48 建筑密度1—49 日照标准1—50 城市人口密度1—51 用地容积率1—52 城市红线1—53 城市绿线1—54 城市紫线1—55 城市蓝线1—56 城市黄线1—57 建设方案设计1—58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1—59 城市结构1—60 城市化1—61 城市性质1—62 城市规模1—63 城市形态1—64 城市商业区1—65 中心商务区(CBD)1—66 城市设计1—67 土地收购、整理、储备、供应计划1—68 土地收购1—69 土地收购适用价格1—70 土地整理1—71 土地储备1—72 土地储备资金1—73 土地储备的范围1—74 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1—75 土地储备公示制度1—76 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流程1—77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篇:房地产2—1 房地产2—2 房地产业2—3 房地产商品属性2—4 房地产法2—5 房地产法律规范2—6 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制度2—7 相邻关系2—8 地役权2—9 地产2—10 地产结构2—11 国家土地所有权2—12 集体土地所有权2—13 土地使用权2—14 国有土地使用权2—15 集体土地使用权2—16 土地划拨2—17 土地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流转2—18 土地出让2—19 协议出让2—20 招标出让2—21 拍卖出让2—22 挂牌出让2—23 土地出让金2—24 国有土地租赁2—25 土地使用权出租2—26 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2—27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2—2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29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3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3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3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2—33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变更2—34 承包土地的交回与收回2—35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2—36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2—37 地上权2—38 永佃权2—39 宅基地使用权2—40 建设用地2—41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42 国家建设用地征收2—43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2—44 乡(镇)村建设用地2—45 土地权属争议2—46 房产2—47 商品房2—48 经济适用房2—49 集资建房2—50 公有住房2—51 廉租房2—52 小产权房2—53 房地产开发2—54 城市居住区开发2—55 房地产综合开发2—56 开发项目立项2—57 开发项目规划设计2—58 开发项目勘察2—59 开发项目建筑设计2—60 初步设计2—61 专业设计2—62 供电设计2—63 供水设计2—64 供气设计2—65 电讯设计2—66 开发项目施工许可2—67 房地产开发企业2—68 综合开发公司2—69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70 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2—71 开发项目质量责任制度2—72 涉外房地产开发2—73 项目手册2—74 开发项目转让2—75 合作开发2—76 个人集资建房2—77 土地登记2—78 房屋登记2—79 土地和房屋登记管辖2—80 登记簿2—81 不动产预告登记2—82 不动产异议登记2—83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2—84 集体所有土地的登记制度2—85 申请土地登记主体2—86 土地登记要素2—87 土地初始和变更登记2—88 土地证书2—89 房屋权属证书2—90 房屋资料登记2—91 房屋所有权登记2—92 房屋产籍管理2—93 房屋变更和转移登记2—94 房屋注销登记2—95 涉外房屋登记 第三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3—1 城市房屋拆迁3—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3—3 房屋拆迁法律关系3—4 拆迁当事人3—5 拆迁人3—6 被拆迁人3—7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3—8 房屋拆迁许可证3—9 拆迁公告3—10 拆迁范围3—11 拆迁期限3—12 自行拆迁3—13 委托拆迁3—14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15 强制拆迁3—16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3—17 房屋拆迁补偿和补助3—18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19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3—20 产权调换3—21 过渡期限第四篇:建设工程招投标4—1 建设工程招标4—2 公开招标4—3 邀请招标4—4 议标4—5 自行招标4—6 委托招标4—7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4—8 招标文件4—9 招标公告4—10 投标资格预审4—11 工程标底4—12 投标人4—13 投标文件4—14 共同投标4—15 串通投标4—16 投标担保4—17 开标4—18 评标委员会4—19 招标4—20 定标4—21 定标报告4—22 中标通知书4—23 中标项目分包4—24 招标投标公证4—25 招/投标监管权第五篇:建筑工程建设管理5—1 建筑5—2 建筑许可5—3 施工许可5—4 资质审查5—5 开工报告5—6 开工日期5—7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5—8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5—9 施工许可证的废止5—10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5—11 建筑施工联合共同承包5—12 建筑工程项目转包5—13 建筑工程项目分包5—14 建筑工程造价5—1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5—1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5—17 竣工验收5—1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5—19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5—20 建筑工程监理5—21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第六篇:房地产交易/中介/营销6—1 房地产交易6—2 房地产转让6—3 已购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房转让6—4 房屋租赁法律制度6—5 房屋租赁期限6—6 公房租赁与私房租赁6—7 住宅用房租赁与非法住宅用房租赁6—8 房屋转租6—9 买卖不破租赁6—10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6—11 租赁房屋增添物6—12 房地产中介服务6—13 中介服务人员管理6—14 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6—15 房地产价格管理定期公布制度6—16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6—17 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6—18 房地产营销	 第七篇:房地产估价7—1 房地产估价7—2 房地产估价师7—3 房地产评估机构7—4 房地产价格7—5 房地产估价方法7—6 市场比较法7—7 收益法7—8 成本法7—9 假设开发法7—10 基准地价修正法……第八篇:房地产抵押/典当第九篇:物业管理第十篇:房地产金融第十一篇:新中国房产产回顾

章节摘录

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6.禁止利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要点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点:1.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满1年未使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的单位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的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少、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弃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凡是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3.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并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的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前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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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及相关词语释解》是由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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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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