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公司法史论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魏淑君  页数:245  

前言

传统中国向来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作为主要的经济方式,即便萌发出一些手工业和商业,其组织形式也以独资与规模不大的合伙为主。当近代的工商经济和工业文明随着西方的商品、宗教、武力和强权等一起进入中国以后,西方现代的企业组织模式便对中国原有的经济组织形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尽管开始时清政府采取的保守的应对之道是试图将西方的现代企业组织模式与中国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嫁接的“官督商办”形式,然而,推动农耕社会走向工商文明的新的生产方式和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已呈不可阻遏的趋势。在现代企业组织模式培育与成长的过程中,从清末就开始了公司法的立法尝试。在本书中,作者清晰地为我们展现了自清末启动有关立法的步子以后,逾半个世纪不同政府的公司立法成果及其得失,而且对其评价也堪称中允。晚清修律运动中颁行的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就是包括了《商人通例》、《公司律》的《大清商律》,其中《公司律》从体系、内容到立法语言,都存在许多不足,但体现了中国人对公司和公司法的初步认识。特别是在修律中率先制定这部法律,反映了清政府借助立法推动工商业发展的愿望。

内容概要

  本书是在作者博士论文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提高的成果,反映了作者对这一领域问题的长期关注和积极思考。以往法学界对公司法的研究,围绕当前中国公司制实践的研究居多,注重国外最新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居多,而对近代中国公司立法与实践的关注则相对不足,本书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近代中国4部公司法上,对近代中国公司立法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总结,其学术价值是值得肯定的。

作者简介

魏淑君,1970年生,山东省昌邑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副教授。 
近年来,在《理论动态》、《理论前沿》,《中国改革报》、《法学》、《法学论坛》等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个人学术专著3部,参编学术著作10余部。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1项、校级重点课题3项;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主持、参与的研究课题曾多次在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中获奖。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法文化、法治理论与实践。

书籍目录

序/徐永康引言第一章  晚清《公司律》——近代中国对公司法的初步理解  第一节  晚清《公司律》出台的社会历史背景分析    一、晚清的公司实践以及相伴发展的公司制思想为晚清《公司律》的出台作了物质和意识上的准备    二、公司法律制度的缺失:晚清中国工商企业发展急需突破的制度瓶颈    三、主动和被动之间:回应西方列强的要求和废除领事裁判权    的愿望,构成清廷出台《公司律》的直接历史动因  第二节  晚清《公司律》的出台过程、主要内容及其配套法规    一、晚清《公司律》的出台过程    二、晚清《公司律》的主要内容    三、晚清《公司律》的配套法规  第三节  晚清《公司律》的实施及其效用    一、晚清政府对《公司律》的执行情况    二、商界对于《公司律》的态度和执行情况    三、《公司律》的时代效用  第四节  晚清《公司律》的历史地位及其主要缺陷的检讨    一、晚清《公司律》的历史地位    二、晚清《公司律》的主要缺陷  第五节  利在后世之举——晚清完善《公司律》的努力    一、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    二、《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    三、两次商法大会与《商法调查案》    四、《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第二章  1914年《公司条例》——中国公司法体系的奠基之作  第一节  1914年《公司条例》出台的社会历史背景    一、南京临时政府倡导的“实业建国”、“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    政策为北洋政府初期经济政策的制定确定了基调    二、北洋政府初期公司立法的经济政策背景   第二节  1914年《公司条例》的出台过程、主要内容及其配套法规    一、民国初年对前清《公司律》的沿用    二、《公司条例》的出台过程    三、《公司条例》的主要内容    四、《公司条例》的配套商事法规  第三节  《公司条例》的实施及其时代效用    一、《公司条例》的实施状况    二、《公司条例》施行后民国初期公司经济曾出现过繁荣发展阶段    三、《公司条例》对民国初期公司组织形式发展的影响  第四节  《公司条例》在中国公司法史上的地位及其全面检讨    一、《公司条例》是一部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公司法,基本奠定    了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模式    二、《公司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初步构成了民初一套较为完备的公司法律体系    三、《公司条例》相对更加切合实际需要,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四、《公司条例》的主要缺陷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公司法》——一部比较完整的现代中国公司立法  第一节  1929年《公司法》出台的经济政策背景及立法价值取向    一、1929年《公司法》出台和实施的经济政策背景    二、1929年《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第二节  1929年《公司法》的出台过程    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对以前法律的援用    二、1929年《公司法》的出台过程    三、1929年《公司法》出台过程中对英美法内容的取舍  第三节  1929年《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1929年《公司法》的实施及其效用      一、1929年《公司法》施行后,并没有出现一个良性运作的公司法律秩序    二、1929年《公司法》的施行成为推动当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法人持股制度与投资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1929年《公司法》制度效用的个案分析  第五节  1929年《公司法》的历史地位及其主要缺陷的检讨    一、1929年《公司法》在中国公司法史上的地位    二、1929年《公司法》的主要缺陷  第六节  《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公司立法对战时大力发展国营事业需要的回应    一、《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立法动因及出台过程    二、《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度设计分析第四章  1946年《公司法》——总结与创新的集大成之作  第一节  1946年《公司法》出台的经济政策背景    一、统制经济政策的实施导致国营经济占据战时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    二、战后《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中有关公司的经济政策    三、战后国民政府对敌伪产业的接收及其全面国营化    四、战后美国政府及其工商界在华利益的诉求对1946年《公司法》的影响  第二节  1946年《公司法》的出台过程    一、1946年《公司法》的出台    二、“外国公司”定义的立法过程:中美间针对在华美国公司利益展开的外交角力  第三节  1946年《公司法》主要的修订内容及其立法理由述说      一、新法将“定义”单立一章,为立法上之革新    二、新法“通则”一章与旧法相比改变甚多    三、新法对旧法“无限公司”一章修订较少    四、新旧法关于“两合公司”之规定基本相同    五、“有限公司”一章为新法所增设    六、新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一章修订甚多    七、“股份两合公司”一章修改极少    八、“外国公司”一章为新法第一次增设的公司制度    九、“公司之登记及认许”一章为新增设章节    十、新法设“附则”一章,取消“罚则”一章    第四节  1946年《公司法》的实施及其效用      一、公司注册登记数量激增    二、国营公司在数量和规模上都空前扩张    三、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登记注册数量增长较快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国有股份减持出售:1946年《公司法》实施的典型案例  第五节  1946年《公司法》的突出特点及其在中国公司法史上的地位    一、1946年《公司法》的突出特点    二、1946年《公司法》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最为完整、成熟的    公司法,深刻影响着中国现行公司立法第五章  历史的启示与共鸣    一、公司法在中国的百年历程:一个大历史视角的回顾    二、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公司法承载了不同时期政府所赋予的使命:历史的共识与现代的思考    三、在中国公司法史上,后世立法都非常重视对前世立法的继承    四、在中国公司立法史上从不缺少在移植西法基础上的大胆创新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前些日子,正是整理书稿的时候,海的那边飘来了《海角七号》,品味着剧中的情节,心情也随剧情中不同文化的碰撞、交汇而跌宕起伏。此时,不由得想起了导师徐永康教授在课上,娓娓道来地和大家一起研讨的那本书——黄静嘉先生的《春帆楼下晚涛急——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其影响》,于是,重拾再读,还想重温台湾的那段非同寻常的历史,但重读的冲动,似乎更多的,是想找回一种熟悉的感觉,找同那些在菁菁华政园读书的日子,还有那韬奋楼上传来厚重的钟声……温馨而亲切。时光总是在不经意间穿隙而过。回头望望,自博士毕业离开校园已有两载之余。忘不了在校读书时,恩师徐永康教授对我的谆谆教诲,徐师严谨的治学态度、缜密的学术思维,深深影响着我,鞭策着我。忘不了导师何勤华教授、王立民教授对我的指导和帮助。毕业以后,我留在上海工作,这使我可以偶尔忙里偷闲回到华政,再次聆听导师们的教诲。应该说,我的些许进步凝聚着导师们的心血和汗水。在本书交付出版之时,我没有一种如释重负的轻松与喜悦,因为该写的、想写的还有很多。虽说我在论文写作与书稿修改过程中,已经尽了力,但作为一名在浩瀚的法律史之海中遨游的学子,需要深化的知识还太多、太多,对此,我深有体会。“近代中国公司法史论”是个大题目,需要大量的史料支持和多层次的分析论述,做好它的确不是一件易事。

后记

(二)晚清政府没有为新兴的工商经济提供任何有效的制度供给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没有制度的保证和提供个人经营的刺激,近代工业就发展不起来。①“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②“这些制度安排能够使经济单位实现规模(股份公司、企业),鼓励创新(奖金、专利法),提高要素市场效率(圈地、汇票、废除农奴),或者减少市场的不完善(保险公司)。这类制度安排起到了提高效率的作用。”③晚清政府在最初引进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时候,并没有给全社会提供这样一种有效的制度供给,相反却提供了一种无法“刺激”个人经营的“官督商办”和“专利”制度。而这一制度本身也是模糊不清、没有明晰的制度边界,官方的意志是通过就事论事的约章、奏咨、章程等来表达的。质言之,晚清早期的公司实践是在没有法律制度可供依循的状态下开展的,所有公司活动都是在一种“没有明确预期”的制度环境中进行的。晚清的传统法律架构没有为20世纪初国内工商经济的发展提供任何有效的制度空间。无论是国内华商公司,还是外商在华的公司都迫切需要一种现代的法律架构为其明确法律地位,厘清交易关系,提供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保护机制。晚清的《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中,仅有关于市场管理和一般钱债关系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除此之外,各种公司“所资以维护而监督之轨范,最初不过有交涉之约款、磋订之合同、试办之奏咨、批准之招股章程、内部之办事细则”④。关于商办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等均无统一的法律可供遵循。

编辑推荐

在《近代中国公司法史论》中,作者清晰地为我们展现了自清末启动有关立法的步子以后,逾半个世纪不同政府的公司立法成果及其得失,而且对其评价也堪称中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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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个人以为,中国法学理论研究愈见繁荣的一个标志就是部门法的法律史研究成果越来越多,如财产法史、土地法史、知识产权法史等。跟记叙和描写大事件、大人物的历史论著不同,这种部门法的制度史往往枯燥无味,需要摒弃急功近利之心在故纸堆里深入挖掘。无庸讳言,法律史学的研究总能给其他领域的法学研究带来或多或少的启示。在笔者的有限视野里,关于公司法历史的中文著作极为少见。以前有一本译作,日本大塚久雄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由于读者面狭窄,印数不多,现在早就脱销了。无论从那个方面来看,本书都远远逊于《股份公司发展史论》。
  •   找了很多论文,让我纳闷的是,一些学者写了很多关于外国公司法的文章,但奇怪的是很少有学者去写我们自己国家的公司法发展的相关文章。这真是一件令我遗憾的事。
    对于一个不了解自己历史的民族是一个悲哀的、没有前途的民族。
  •   脉络清晰,史料翔实,论证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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