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的利益分析

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俞静尧  页数:303  

内容概要

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高收入地区、社群与低收入地区、社群的贫富悬殊进一步扩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边缘化等现象加剧发展,再与各种意识形态理念争相结合,就可能引发新的政治矛盾与社会冲突。面对各种利益和矛盾的冲突,中国能否在保持社会经济较快发展的同时保持社会政治的稳定?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能否以较小代价实现由传统到现代的“软着陆”?能否避免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实现本国现代化过程中往往陷入的“现代化断裂”?如何最充分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这些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因而,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是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解决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和整合的制度的建构。这里,又把整合和凝聚的问题突出出来了。所谓社会整合与凝聚,就是通过协调社会系统内部各部分和各力量之间的利益关系来维持一定的社会和谐,它既包含社会结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又包括对这些社会结构各个部分的利益协调和控制。这种整合既强调不丧失被整合个体的自身特性,又强调个体中一些要素的动态交叉与融合,从而在高度和谐的基础上产生新的功能,最终达到整个社会在动态中的和谐发展。在社会多样化发展的环境中,为使人们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就必须使社会的整合方式从原来的基于纵向结构、单向依赖的权力控制式,转向现在的基于内在需求、相互依赖的内在契合式。这种新的社会整合方式的形成,虽然需要建立新的制度规范协调体系,需要在个体和整体互动基础上的被整合双方的主动调节和适应,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形成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认同。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共同价值观,才能在多元价值基础之上建立更高的共同价值统摄,从而形成广泛的遵从动机,构建普遍的伦理秩序,支撑社会的制度建设,增进社会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协调,进而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因为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尤其在个人价值取向上,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关系之间,在社会结构及制度架构之中,以人为本的价值观都发挥着导向功能、评价功能、凝聚功能和整合功能。从基础上说,它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从目的上说,旨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功能上说,它具有协和性、公正性、包容性、整合性和亲和性。显然,以人为本有利于凝聚社会一切积极力量,有利于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这样,“整合和凝聚”便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和环节。其实质和本质特征,就是力求保持各种力量和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要做到这一点,既可以从经济、政治上入手,也可以从确立一种具有权威解释力、涵盖力、包容力、整合力和凝聚力的全社会认同的共同利益观入手。本书就是从利益观上考虑检察权问题的一种思路和一种努力,以人为本始终是作者写作的出发点。  所谓“利益”(Intercst),顾名思义,就是指一切对人来说有利、有益的事物,或有利、有益的状态;就是指能够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的一切事物,或指人的需要被满足的一切状态。马克思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追求对自己有利的东西,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即趋利避害,是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的本能。正像人类的需要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一样,人类的利益也是如此。此外,由于每个人都在竭力实现和维护着自己的利益,所以,人们基于共同利益所自觉或不自觉构成的种种组织或群体,也都在竭力维护和实现着自己的利益,无论他们是否高度自觉而充分地意识到这一点。对人类的利益,可以有很多种不同的划分方法,比如:直接的利益、间接的利益;单一的利益、复合的利益:简单的利益、复杂的利益:低级的利益、高级的利益;局部的利益、整体的利益;长期的利益、短期的利益;显露的利益、隐藏的利益:真实的利益、虚假的利益;等等。权力与利益的关系无论是在政治学理论、哲学理论、法学理论中,还是在现实政治法律生活中,人们都非常重视权力和利益问题。但是把二者结合在一起进行深入探讨者却不多,尤其是如何通过探求权力s利益之间的内在关系来发掘权力制约的新路子,是一个令笔者深感兴趣的问题。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与相应的理论对话中,检察权的性质或称检察机关的定位成为关注的焦点。学界的质疑与检察界的抗辩在互动中碰撞出的革新力量,以及从理论研讨向改革实践渗透,使检察机关面临重建以来最严峻的挑战和最佳的发展机遇。但是,停留于对检察权根本属性的苛求与深究却容易局限检察权重构思路的合理性。笔者以为,检察权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有深入探究的必要。近年来,笔者收集、积累了中外许多有关检察权方面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愿在此书中将一些想法和观点和盘托出,以就教于广大读者。

书籍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我国检察权的利益分析框架   一、利益和利益冲突的一般含义  二、权力和利益的关系    (一)概述   (二)权力与利益的內在关系   (三)权力变异与利益的內在关系   (四)以利益制约权力——权力制约的重要思路  三、检察权的利益分析观   (一)利益观的发展   (二)利益分析法的基本元素构成   (三)检察权的利益分析视角   (四)检察权利益分析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 检察权变迁中的利益冲突   一、检察权变迁的前提条件  二、中国检察权的变迁历程   (一)概述   (二)中国检察权的特征  三、外国检察权的发展历程   (一)国外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限   (二)国外检察权的比较与分析   (三)国际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  四、我国检察权变迁中的利益冲突    (一)我国现行检察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二)检察权的內部利益冲突   (三)检察权的外部利益冲突   (四)利益冲突中检察权之检讨和反思 第三章 利益冲突与中国检察权的利益均衡   一、检察权的本源   (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主要观点及评价   (二)中国检察权改革的多重性质及其 利益冲突本质  二、中国检察权的利益衡量   (一)概念   (二)中国检察权利益衡量论  三、利益冲突与中国检察权的利益均衡   (一)中国检察权利益均衡的理性追求   (二)利益冲突与中国检察权的利益均衡 第四章 利益冲突协调中检察权的归位路径   一、利益冲突协调与检察权制度改革   (一)利益冲突协调与深化改革的一般关系   (二)利益冲突协调与检察权具体 利益制度安排的创新  二、检察权对策研究之一:公诉权的一体化   (一)民事、行政公诉的自由裁量权   (二)公诉权的统一行使  三、检察权对策研究之二:检察侦查权的调整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之反思   (二)剥离与诉讼监督无直接关联的 职务犯罪侦查权   (三)增补对妨害诉讼犯罪的侦查权   (四)扩充机动侦查权  四、检察权对策研究之三:完善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切实强化法律监督权  五、检察权对策研究之四:遵循检察权的法律属性,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一)改革检察委员会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   (二)司法解释权的让渡  六、检察权对策研究之五:检察权独立性的保障   (一)资源保障   (二)身份保障   (三)资质保障   (四)权利保障  七、检察权对策研究之六: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一)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最合适的代表   (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 及其解决途径   (四)相关制度设计  八、检察权对策研究之七: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的 质量管理   (一)检察机关办案的质量管理现状   (二)确立办案质量标准体系   (三)构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评体系  小结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4)侦查质量标准、侦查监督。质量标准、公诉质量标准、审判监督质量标准、刑罚执行检察监督质量标准、控告检察质量标准、刑事申诉检察质量标准以划分办案流程或环节为基础,根据各个办案环节的特性和要求确立具体的办案质量标准,是我们通常采用的制定办案质量标准的有效方法,但是,要制定好各个环节的办案质量标准,使检察机关和检察系统的办案质量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并得到普遍的好评,必须充分考虑和应用前述三种关于办案质量标准的分类。  2.确立办案质量标准体系。  科学合理的办案质量管理体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根据质量管理学的原理和检察工作的实际,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进行的办案质量管理的实践,可以认为,科学合理的办案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是由如下要素或者基点组成的有机整体:  (1)实体性的质量标准与程序性的质量标准并重。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而且影响很大。检察机关在制定办案质量标准时,应当努力排除这种错误观念,贯彻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和精神。实际上,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主要是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极少实体裁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既是侦查与审判之间的承前启后环节,也是对整个诉讼过程合法性的法律监督。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主要是通过抗诉提起再审程序来实现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因此,程序性的质量标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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