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适用指南

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熊选国,任卫华  页数:697  字数:975000  

内容概要

丛书中的六个栏目内容是:(一)刑法条文及释义:精确解释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术语。(二)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主要收录有关刑法修正案、人大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由刑事司法规范起草人详细说明刑法修正案、人大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刑事司法文件的出台背景、重点解决的问题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三)刑事判例:结合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及所作的生效裁判,具体诠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其中,“裁判理由”既不是重复裁判文书中的论理部分,也不是进行学术性探讨,而是围绕各级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定罪量刑等实体和程序问题所作出的正确裁判,进行再加工,理论联系实际地予以权威、明确、具体、深入的阐述,力求反映各级法院法官将普遍的法律规定适用于特殊案件时的深思熟虑和独到见解,对刑事司法实务有直接、具体的指导意义。(四)裁判文书:收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说理透彻,具有较高范例价值的裁判文书。(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刑法条文的先后顺序,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适用或者参照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以及重要的部门规章进行整理,供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查阅、适用。(六)附录:为便于办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本书除收录了刑法全文之外,还收录了1979年刑法的相关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明令废止的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l979年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所作出的司法解释。

书籍目录

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吕声誉界  (一)“商业信誉”的认定  (二)“商品声誉”的认定  (三)“捏造”与“散布”的认定  (四)“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认定  (五)损害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六)罪与非罪的界限  (七)量刑原则 二、虚假广告罪  (一)广告的法定含义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认定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四)“虚假宣传”的认定  (五)主观故意  (六)“情节严重”的认定  (七)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八)量刑原则 三、串通投标罪  (一)“投标”、“招标”的认定  (二)“投标人”、“招标人”的认定  (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认定  (四)“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认定  (五)“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的认定  (六)本罪是必要共犯  (七)“情节严重”的认定  (八)量刑原则 四、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的认定   (二)法定的五种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欺行为的界限   (五)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界限   (六)合同诈骗罪与“借鸡生蛋”行为的界限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八)“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九)量刑原则 五、非法经营罪   (一)“专营、专卖物品”的认定   (二)“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认定   (三)“进出口许可证”的认定   (四)“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认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认定六、强迫交易罪  (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认定  (七)“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  (八)下列行为已被列为非法经营罪范围  (九)“情节严重”的认定  (十)“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十一)本罪的罚金数额为倍比式计算原则  (十二)量刑原则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八、倒卖车票、船票罪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十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十二、逃避商检罪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刑事判例裁判文书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附录

章节摘录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客体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权、商品声誉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目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排挤竞争对手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一)“商业信誉”的认定  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  (二)“商品声誉”的认定  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  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仅关系到经营者在市场上的形象,而且直接关系到其经济利益,影响其市场竞争能力。所以,刑法将损害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三)“捏造”与“散布”的认定  捏造,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手段,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伪事实的行为。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伪事实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介等,捏造与散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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