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广播电视反低俗化法规资料选编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作者:中国广播电视年鉴编辑部 编  页数: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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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广播电视低价化传播属于世界范围的“公敌”。反低价、“美风俗”。是人们对广播电视的共同期待。主管在东方还是西方,低价的广播电视节目对受众的负面影响问题都受到密切关注,许多国家对此都有法规上的约束,违反规定者要受到来历的处罚。  本书以“广播电视反低价化”为主题,汇集了当今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最新的广播电视法规资料,不少内容是国内首次公开发表,将为我国广播电视抵制低俗之风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书籍目录

序编辑说明美国 一、美国对广播电视低俗文化的管理 二、美国相关广播电视法规 三、相关资料澳大利亚 一、澳大利亚对广播电视低俗文化的管理 二、澳大利亚相关广播电视法规 三、相关资料加拿大 一、加拿大对广播电视低俗文化的管理 二、加拿大相关广播电视法规 三、相关资料英国 一、英国对广播电视低俗文化的管理 二、英国相关广播电视法规 三、相关资料印度 一、印度对广播电视低俗文化的管理 二、印度相关广播电视法规 三、相关资料日本 一、日本对广播电视低俗文化的管理 二、日本相关广播电视法规 三、相关资料韩国 一、韩国对广播电视低俗文化的管理 二、韩国相关广播电视法规 三、相关资料俄罗斯 一、俄罗斯对广播电视低俗文化的管理 二、俄罗斯相关广播电视法规 三、相关资料香港地区 一、香港对广播电视低俗文化的管理 二、香港相关广播电视法规 三、相关资料台湾地区 一、台湾对广播电视低俗文化的管理 二、台湾相关广播电视法规 三、相关资料参考文献及法规翻译编后记

章节摘录

美国:美国对广播电视低俗化的管制:《2005年广播电视反低俗内容强制法》摘要:本法旨在提高对广播电视播出淫秽、下流和色情内容的惩罚力度。第二条提高对播出淫秽、下流和色情内容的惩罚力度:一、《美国联邦通信法》第五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美国法典》第四十七章第五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做以下修订:(一)将第三子项和第四子项分别重新排序为第四子项和第五子项。(二)在第二子项后增加下列新子项:“3.根据第一子项的规定,如果违反者是(1)播出机构持照人或临时许可证持有人,或(2)是从联邦通信委员会申领广播电视执照、许可、证书或其他授权的申请人,同时,经联邦通信委员会判定,违犯第(一)项规定,播出了淫秽、下流或色情内容,则根据本条规定,对每一例违规罚款的数额上限为50万美元。”(三)对根据本款第(一)项重新排序的第四子项做以下修订:1.删除“第一或第二子项”语句,加入“第一、二或第三子项”语句。2.在第四子项后增加以下文字:“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联邦通信委员会根据第(一)项判定,违反者播出了淫秽、下流或色情内容(第一、二、三子项未含的),则根据本条规定,对每一例违规罚款的数额上限为50万美元。”

编辑推荐

《世界各地广播电视反低俗化法规资料选编》中有些是为抵制低俗化传播而专门制定的;有些虽然不属于专门立法,但是在相关法规的部分条款中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性;还有一些是从正面规范要求,从而有助于避免低俗化传播的。 当今世界,广播电视传媒有着无与伦比的影响力,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贡献。而毋庸讳言,受种种因素制约,广播电视的低俗化传播也属于世界范围的“公敌”:一些庸俗、低俗、媚俗的节目内容时而随风蔓延,严重影响着社会道德文明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抵制低俗之风,也是世界范围内人们对广播电视的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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