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归责论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杰  页数:284  

前言

  当前中国刑法学界有关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十分激烈,一些学者主张引进德日三要件式的犯罪论体系,“重构中国刑法学体系”,这是关系到中国刑法学前途去向的重大问题。张杰同志的专著《刑事归责论》,以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讨论为大背景,立足罪一责一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选取刑事归责为切入点,在探讨刑事归责的概念、原则、对象、条件、要素、体系、应用等问题的同时,回答了“中国刑法学体系要不要重构”,“中国刑法学体系存在哪些缺陷及如何完善”等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作者直面理论难题的勇气和良好的学术功底。  该书提出的将归责定位为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动态过程;借鉴德日刑法学行为评价与行为人评价分立,在刑事归责中恰当地运用刑事归责要素实现对行为人的评价;建立刑事归责体系充实中国刑法学中的刑事责任论等观点,都很有启发性。我在推荐论文参加答辩时给予其的总体评价是:“博士论文《刑事归责论》,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对我国刑法中的刑事归责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深人而有创造性的研究,填补了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空白,具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这一评价是否中肯,还请读者评判。  对于中国刑法学体系是否应推翻重建的问题,我近年来也很关注,借此机会谈谈个人看法。

内容概要

本书以中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学体系的争论为大背景,立足罪一责一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构刑事归责论。本书认为,刑事归责是刑事责任论的中心任务及动态体现;刑事归责论的建立和充实,对于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价值,对于实践中抽象法律规则与具体案件坚持罪一责一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中建立完善的刑事归责理论,将归责提升为与定罪、量刑相并列的动态过程。在归责论中,应借鉴德日的刑法理论中的责任要素,建立缜密的刑事归责体系,藉之充分考量行为人人格方面的特殊因素,渗透国家的价值评价色彩,缓和定罪论仅仅关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质不合理性,为量刑提供行为人方面的论证和基础。

作者简介

张杰,男,1980年6月生,湖南浏阳人。2002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工学院,获理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干部。
参与了《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等著作的编写;在《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刑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从具体案例谈起  二、两种刑法学体系的解决:比较性研究  三、罪责刑刑法学体系下的刑事归责第一章 刑事归责的要概念  第一节 刑事归责的定义:比较后的界定  第一节 刑事归责的特征    一、刑事归责是一个介于定罪与量刑之间的过程    二、刑事归责是一个具有特定主体和对象的过程    三、刑事归责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  第三节 刑事归责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刑事归责与刑事责任    二、刑事归责与有责性(责任)    三、刑事归责与罪责    四、刑事归责与客观归责第二章 刑事归责的原则  第一节 主观归责原则    一、主观归责原则概述    二、历史演进视野下的主观归责原则    三、主观归责原则在刑事归责中的贯彻  第二节 罪行制约原则    一、罪行制约原则的含义    二、罪行制约原则的根据    三、罪行制约原则的表现第三章 刑事归责的对象  第一节 刑事归责对象的(一):人    一、刑事责任对象的历史嬗变    二、刑事归责对象的现实定位:人  第二节 刑事归责的对象(二):意志自由的人    一、意志自由的概念:不同学科的界定    二、意志自由的有无:学说史的梳理    三、意志自由的存在:刑事归责论的必然假定第四章 刑事归责的条件  第一节 刑事归责条件的含义  第二节 刑事归责的条件: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一、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事归责条件的争论    二、辨析与立论:刑事归责的条件乃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三、对“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的具体理解第五章 刑事归责的要素  第一节 刑事归责要素的概述    一、刑事归责要素的含义    二、刑事归责要素的遴选  第二节 刑事归责能力概念的导出    一、刑事归责能力概念的导出    二、刑事归责能力的评论因素    三、刑事归责能力对刑事归责的影响  ……第六章 刑事归责的体系第七章 刑事归责的应用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刑事归责的原则,即在刑事归责过程中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全程性制约作用的准则。刑事归责论的展开,必须随时注意贯彻遵循刑事归责的基本原则。因此,刑事归责原则的提炼,与刑事归责概念的归纳一样,是刑事归责论建构中的基础性问题。  立足于刑事归责着重考查行为人人格特征的宗旨以及确定犯罪人刑事责任状况的任务,笔者认为,刑事归责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主观归责原则、罪行制约原则两项。  在主客观相统一已经成为我国刑法中主流话语的情况下,将主观归责确立为刑事归责的基本原则,可能会引起一些误解。然而,主观归责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消解,应该说,主观归责原则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有不同的内涵和使命,在此,本节首先对这些问题予以概括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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