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云升  页数:228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设立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一人公司不应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二、确定发起人身份应以公司章程的签名为准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四、公司章程是国家意志和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  五、公司设立登记应统一立法  六、公司设立登记瑕疵不能轻易被宣告撤销登记  七、公司设立登记瑕疵应承担民事责任  八、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要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章 公司人格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公司的商事能力取决于公司自主决定的经营范围  二、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  三、公司具备侵权行为能力  四、抽逃出资后的公司法人人格一般仍然存在  五、否认公司人格必须符合相应条件  六、公司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可构成侵权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非货币出资应当符合法定标准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本质上仍然是法定资本制  三、借贷出资应区别看待出资人地位  四、非法手段获取的货币应区别情况认定出资效力  五、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应受限制  六、以股权出资应符合一定条件  七、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八、公司合并时享有异议权的股东有范围限制  九、公司增资时股东仍可分期缴纳股款第四章 公司法人治理中的疑难问题  一、公司必须依法构建法人治理结构  二、类别股东会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三、弃权票仍具有法律意义  四、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须具备相应资格  五、出任董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受限制  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八、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问的职权要合理划分  九、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应适当分散  十、股东可以通过诉讼保护自己在公司中的利益第五章 股权转让中的疑难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份也要受到一定限制  三、股权登记不是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  四、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须符合法定程序  五、转让有瑕疵股权的行为应为有效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七、股东权利可因继承而发生转移  八、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  九、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当事人转让股份存在法定限制第六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中的疑难问题第七章 公司债券中的疑难问题第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疑难问题第九章 合伙企业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第十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一章 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二章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名目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公司设立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一人公司不应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争议焦点】  该问题涉及一人公司的类型,虽然在最近一次的公司法修改中,我国首次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明确地写进了公司法,但此问题在立法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一人公司,是指所有股份为一人持有或实际上为一人持有的公司。理论上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无限公司等,一般而言一人公司仅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1925年列支敦士登首先从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以来,法国、德国、丹麦、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及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相继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回溯一人公司的历史,从其被承认到现在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了。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是鼓励投资、促进投资,其最显著的表现是将一人公司制度引入公司法,首次在其中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但学界对一人公司的类型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中应该允许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宜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为防止其弊害,应禁止同一股东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以及一人公司再另设一人公司,此也为国际惯例。  另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公司法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与国外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相比显得相对保守。在国外,许多国家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大多采取了比较开放的态度,既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肯定的态度。此外,对一人公司外延的明确界定使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陷入理论上难以阐释的逻辑怪圈,也缩小了一人公司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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