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译日本法规大全 点校本 第七卷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南洋公学译书院 初译;商务印书馆编译所补译校订;洪佳期 点校  页数:753  译者:南洋公学  

前言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它是一部汉译日本当时所有法律规范的作品。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律规范,收录法律、法规、敕令、规章等近3000件。1896年,经盛宣怀(1844-1916)奏请、朝廷批准,南洋公学成立于上海。1899年,南洋公学设立译书院,并聘请张元济出任院董。张元济到任后,与南洋公学总理沈子培合意提出翻译《日本法规大全》,获盛宣怀允准后即着手进行。1904年,商务印书馆主人夏粹方也参与此事。至1907年,《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终于面世。在近代,学习西方列强最成功的东方国家乃是日本。其在短短数十年问迅速完成的近代法律体系,一直是中国法学界所向往的学习范本。早在1896年派遣的第一批中国赴日留学生中,就有唐保锷等法律研习者。此后,赴日本研习法律的人数则更多。留日法科学生著文介绍日本法律,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同时还积极翻译日本的法律、法令及法学著作,这些都对当时中国的变法修律产生了影响。从本书12篇序文所述以及在全部24位译校者中有19位为留学或就职于日本者,可清楚了解到留日法科学生在这一开创性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工作历程的艰辛。

内容概要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一部全面汉译日本法律规范的外国法规类图书,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各部门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移植外国法律体系的规范蓝本之一,其翻译为汉语的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大多被留用至今,成为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法律学术史的珍贵来源。而且该书在翻译、编辑、校雠、印制等方面也注重创立规范,出版严谨,装帧精良,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出版于清末预备立宪、创建中国近代国家机构的时期,它的刊行为普及西方法治理念,推进法律改革,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该书内容还反映了日本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宗教等领域的情况,可为我们研究日本史、社会史、政治史的重要史料。

书籍目录

点校前言第十八类 寺社宗教 第一章 神社寺院  第一款 社寺乡社官国币社   社寺取圾概则   乡社定则   官国币社处务规则   官国币社会计规则   官国币社营缮规程  第二款 古社寺   古社寺保存法   古社寺保存法施行细则   施行古社寺保存法之件   古社寺保存金出愿规则  第三款 宝物土地林木   官国币社宝物及贵重书画什器类 管理监督之件   帝国京都奈良博物馆受托社寺杂宝规则   神社寺院佛堂境内地使用取缔规则   官国币社以下神社并寺院佛堂境内官有地木竹管理规则 第二章 神职僧侣  第一款 神职   府县社以下神社神职任用规则   官国币社神职奉务规则   府县乡社神官奉务规则   府县社以下神社之神职惩戒处分之件  第二款 僧侣   使僧侣设姓名   许僧侣食肉娶妻蓄发   许比邱尼蓄发食肉嫁人还俗   僧尼族籍编入法 第三章 宗教  第一款 教规宗制   神佛教导职废止寺院住职之任免教师之等级进退等   委任于各管长之件   关于宣布宗教之届出法  第二款 管长   神佛各宗派管长伺出渡航海外之件 ……第十九类 财政   第一章 会计  第二章 租税  第三章 货币纸币造币  第四章 国债 附家禄典禄处分证书券附录 日汉法律专用名词对照表

章节摘录

第二十一条 物品会计官吏依购入及其他事由,若其物品属矿山监督署、生丝检查所、农事试验场、蚕业讲习所、水产讲习所各处管理者,应照证凭书类,调查纳入,保管于仓库。第二十二条 矿山监督署、生丝检查所、农事试验场、蚕业讲习所、水产讲习所之物品,应设物品取圾主任,使收付保存品及消耗品。第二十三条 若物品须交付或修缮时,应由物品取披主任差出请求书于物品出纳命令官。第二十四条 物品会计官吏若交付物品,应征其收领证。第二十五条 物品取圾主任若欲返纳物品,应以返纳书差出于物品出纳命令官吏。但在远处之物品无须递送,当以处分意见与返纳书并行具申。第二十六条 物品会计官吏已受返纳物品,应行二十一条 之手续而交付领收证于返纳人。第二十七条 物品取圾主任交替之时,应由前任者将物品移交后任,记其数量,调制物品授受报告书,各行署名,而差出于物品会计官吏。物品会计官吏已受前项报告书,应查照帐簿,以供物品出纳命令官之阅览。第二十八条 物品会计官吏,凡在库及供用之物品,任保管之责。第二十九条 物品取圾主任、公务旅行者,对其领收之物品任管守之责。第三十条 物品会计官吏每年三月应查阅物品出纳官吏所命委员立会上保管物品数量、使用适否及其帐簿,作调书,差出于物品出纳命令官。但物品取圾主任管守之物品,得以该主任之领收证书视为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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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7卷) 》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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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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