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徐,李杰 主编  页数:271  

前言

  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发明创造层出不穷,知识更新日趋频繁,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已经成为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毛入学率由1998年的8%迅速增长到2004年的19%,已经进入到大众化的发展阶段,这其中高等继续教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高等继续教育作为“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对实现“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宏伟目标,发挥着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我国高等继续教育的发展规模已占全国高等教育的一半左右,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传统产业部门的改造以及新兴产业部门的建立,各种岗位上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需要通过边工作边学习来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以适应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可见,我国高等继续教育的发展,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又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我国的高等继续教育要抓住机遇发展,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这涉及多方面的工作,但抓好教材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和中心环节。众所周知,高等继续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是已经走上各种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这就决定了高等继续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要求的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因此,高等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重视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体现出高等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职业性特色。  为适应我国高等继续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培养应用型人才、满足广大学员的学习需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我国高等继续教育的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进行专题研讨,成立了教材编审委员会,联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武汉大学、山西财经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黑龙江大学等30多所高校,共同编撰了“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计划在两三年内陆续推出百种高等继续教育精品系列教材。教材编审委员会对该系列教材的作者进行了严格的遴选,编写教材的专家、教授都有着丰富的继续教育教学经验和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

内容概要

本书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损失补偿或给付的问题,埘保险理论与实务作了较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包括保险的性质与职能、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业务种类、保险经营、保险基金及其运用、保险市场、保险监管等内容。本教材不仅可以作为成人高等继续教育及高职高专经济类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培训教材与参考资料,同时也适合其他有兴趣的读者阅读。

作者简介

徐徐,经济学博垣,现任北京l:商人大学保险学系副主任,中山国险学系副主任,中国保险学会特约调研员。专业研究方向为保险学,主要讲授课程有:保险学、人身保险学、保险经营管理、社会保障学等。近年在《金融与保险》(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保险研究》、《中国统计》、《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 风险概述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节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第三节 保险发展历程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第五章 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 保险的理论分类  第二节 保险的法律分类  第三节 保险业务种类第六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火灾保险  第三节 运输保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第五节 农业保险  第六节 责任保险  第七节 信用保证保险第七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第八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  第三节 再保险业务方式  第四节 再保险经营实务第九章 保险经营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特点与原则  第二节 保险经营的环节 第十章 保险基金及其运用  第一节 保险基金概述  第二节 保险基金的运用第十一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第二节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第三节 保险市场组织  第四节 保险监管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宽限期条款  在人身保险中,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自应缴纳保险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在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费时,保险人给投保人30天或60天的信用宽限期限。在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照常给付,但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分期缴费的寿险保单的投保人按期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效力维持的要件,但寿险期限过长,投保人难免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或因其他事务而贻误了缴费的时机。如果因此造成合同失效,就会使得被保险人太过容易就失去保障或是不得不反复办理复效手续,繁琐又没有效率。而宽限期条款实际是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优惠,允许延迟缴费3。天或60天,不加利息,不增收手续费。当然这一条款只适用于第二期及其后各期的付费,与首期缴费无关。引入宽限期条款之后如果投保人停缴保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中止,而此时保险人不能再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复效条款  这一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负责。  这就是说,分期缴费的投保人即使在宽限期内仍未能及时缴费而导致合同中止的,仍然可以比较方便地使合同复效而无须重复投保手续。恢复原有合同效力,不变更原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这往往比建立新合同对投保人更为有利。  但是申请复效很容易带有逆选择因素,因此保险人要慎重对待。一般保险人对投保人申请复效要提出各种限制,如要求合同中止不超过两年,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以及补缴保险费本息等。  4.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一年或二年后,以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也称作保单的现金价值)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果此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贷款条款多见于生死合险或终身寿险合同中。  人身保险期限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旦急需款项就能办理退保,以退保金应付资金的不足;但是退保意味着保险合同终止,减少了保险人的业务量;而且被保险人如果想继续获得保险保障就要重新办理投保手续。可见退保对双方都有不利影响,于是产生了保单贷款这种变通的做法。贷款金额的来源实际上是“均衡保险费”方法下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贷款,则保险人的自主资金运用就减少,影响其投资收益,因此保险人对贷款要加收利息也是合理的。  这一条款既提高了寿险保单的使用价值,给投保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保证了寿险保险人的稳定经营。  5.保单转让条款 一般认为,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通常,将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的转让方式称为绝对转让。绝对转让时要求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在绝对转让状态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给受让人而不是原受益人。抵押转让是另一种转让类型,是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转让给一个受让人,受让人得到的是保单的部分权利。在抵押转让状态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得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然归受益人所有。抵押转让对抵押人的要求是不能使保单失效。大多数寿险保单转让为抵押转让。在保单转让时,保单所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加注或加批单生效。  6.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其有权领取保险金。当原始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次确定的受益人为后继受益人。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他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而无其他受益人的,那么,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一般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除指定受益人外,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若变更受益人需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则该受益人为不可变更受益人。若无须征求受益人同意便可变更受益人的,为可变更受益人。在可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的各种权益无须受益人的同意,对保单具有一切支配权。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受益人只有“期待权”。保单的变更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在变更受益人时发生的法律纠纷由保单所有人自行处理。  (三)保单选择权条款  在欧美日等人身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寿险保单大都提供各种选择条款,以满足投保人的不同需要。解约退保时,有不丧失价值选择权(Non—forfCi—ture OptionS);领取红利时,有红利选择权(Dividend Options);受领保险金时,有保险金给付选择权(Settlement Options),这些在寿险理论中合称作保单选择权(Policy Options)。  1.不丧失价值选择权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又称不没收价值条款,是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效力时,由其选择如何处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可以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也可以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或展期保险单,等等。显然这一条款也只适用于分期缴费的保单。  对保险人而言,保持一个较高的保险合同维持率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订约第一年的高费用会因为投保人的提前解约而无法于以后各年摊回,所以寿险经营要尽量防止解约。这也是由于解约使得保险人的业务量降低,投资收益减少而解约费用开支增加,并且有可能激发逆选择,对经营不利。所以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丁更多选择余地,以维持业务量,保证经营的稳定。当然对投保人来说,如果因为一时的困难就放弃了保险保障也有很大的不利,所以这一条款对双方都有利,当然对投保人好处更多。 2.红利选择权 在分红保险中,涉及的红利有两种,即当寿险经营有盈余时,此项盈余归投保人与股东们共同分享,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有权获得分红,这部分称为股东红利;而分给投保人的那一部分红利通常称作保单红利(Policy nvidend),是保险合同当中明确规定的。这里的红利选择权指的是保单红利部分,当然红利选择权也只可能是分红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与不分红保单所有人无关。  寿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一般都比较保守,在修匀死亡率基础之上还要加入安全保证,具体表现在预定死亡率略高,同时预定利息率从低,预定费用率从高,以防止意外事件对寿险经营的冲击。这样,毛保险费总要超过实际的需要,在没有发生特殊的不利情况下,寿险的经营就会出现盈余。除去付给股东的分红之外,保单红利实质上相当于超收保费的退还,与股东的投资报酬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而寿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这种选择权,实际上是竞争中招揽业务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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