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冯玉军  页数:322  字数:487000  

内容概要

  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法律学的基本理论。本书作者兼具理论研究、教学与法律实务经验。全书体系合理,论述精当,简明清晰。在编写体例上,紧密结合司法考试,各章节设有知识结构图、司法考试考点和真题提示,并对真题作出详细解答。本书共包括4编: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发展、法与社会。具体分为14章内容,紧密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阐释了法的概念与本质、作用与价值、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的制定、法的实施、中国社会主义法、法与经济文化社会及政治的关系。

作者简介

冯玉军,男,1971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欧信息社会项目特聘资深专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和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多所大学兼职教授。迄今已出版学术专著4部,译著4部,主编教材4部;主持多项国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荣获包括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全国法律硕士优秀论文指导教师奖等多项国家和省部级奖励;发表论文70余篇。应邀担任中央电视台第十二频道“法律大讲堂”栏目主讲人,安徽电视台“新安大讲堂”栏目主讲人、北京电视台“法律基础课程”特聘主讲人、北京电视台三套“秘境观察”节目主讲嘉宾。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节 法学与法理学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第三节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
第一编 法的本体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 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
 第二节 法的价值释义
 第三节 法的价值体系
 第四节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第三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
 第二节 法律概念
 第三节 法律规则
 第四节 法律原则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五章 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部门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四节 全球化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第二编 法的运行
 第七章 法的制定
 第一节 立法概述
 第二节 立法体制
 第三节 立法原则、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
 第八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法的实施概述
 第二节 执法
 第三节 司法
 第四节 守法
 第五节 法律监督
 第九章 法的方法
 第一节 法的方法概述
 第二节 法律解释
 第三节 法律推理
 第四节 法律论证
第三编 法的发展
 第十章 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法的产生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古代社会的法
 第四节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阶段
 第十二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节 依法治国
 第二节 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四编 法与社会
 第十三章 法与经济、文化、社会、人权
 第一节 法与经济
 第二节 法与文化
 第三节 法与社会
 第四节 法与人权
 第十四章 法与民主政治
 第一节 法与民主政治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
 第三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地继承历史上一切优秀法学文化遗产的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论述上述问题时,给出了与历史上不同法学流派既存在继承关系又存在根本区别的回答,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就法的本质问题发表了一系列意见,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特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指出:……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资产阶级法时以更加简明的语言表述了他们的上述思想: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从“国家一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来理解法的本质。 首先,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因为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特征,所以它表现出一般统治的特点。一般统治即法律统治不是任何个人的统治,也不是社会上哪一部分人、哪一阶级或阶层的统治,而是代表国家意志的统治,社会上所有的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无论来自何种社会群体,无论是任何群体中的哪一部分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这就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实际上,中国的法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及法治国家的理论对法的认识也就到此为止。但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国家一阶级关系一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中,这仅仅是起点,是认识法的概念的“不言而喻的前提”。 其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鲜明特征是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国家意志放到阶级关系、政治关系、统治和被统治关系的框架中加以分析。在所谓“一般统治”、“法律统治”、“国家意志”的背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总是进一步追问:它们的来源是什么?它们如何取得“国家意志”和“一般统治”的特征?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迄今为止的整个文明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一个阶级要想取得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地位,就必须利用国家组织自己的力量,利用法律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性和合法性。一旦统治阶级取得了国家政权,颁布了法律,他们与被统治阶级的斗争似乎就不再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斗争,而成为代表整个社会利益的国家、法律同代表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相违背的个别利益之间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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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应用型法学系列教材:法理学》在体例简洁,语言清晰,注重阐述基本概念、理论与制度,不作过多的理论分析和观点评述,便于学生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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