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航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於世成 编  页数:563  字数:7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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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美国航运管理法律法规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体系。《美国航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结合2005年底完成的交通部资助的重点课题《美国航运政策、法律与发展策略对我国航运法制定影响的研究》,有选择地翻译了美国航运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本《汇编》以美国商船法和航运法为主线。在美国,政府航运促进与监管两种职能的分离与美国商船法与航运法分别立法相对应,前者目前主要体现为《1936年商船法》,后者是《1998年航运改革法》。在本《汇编》中,《1920年商船法》、《1928年商船法》和《1916年航运法》中仍然有效的内容也被编入。美国强调航运管理基本法律与实施规章并重,有大量的航运管理实施规章。可以说,商船法和航运法规定的每一项基本制度都有相应的实施规章予以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汇编》中编入了大量的美国航运管理实施规章。近年来,美国航运法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为自“9·11”事件以后在海运安全方面的立法,本《汇编》已将与此相关的内容吸收进来。根据前述思路,本《汇编》的主要内容包括:(1)《1936年商船法》及运输部海运管理署的实施规章;(2)《1916年航运法》、《1998年航运改革法》及联邦海事委员会的实施规章,但《1916年航运法》的内容应属于商船法的范畴;(3)《2002年海运安全法》及海岸警卫队的实施规章;(4)货载保留政策和沿海运输权政策;(5)2003年中美海运协定。编入本《汇编》的美国航运管理法律以美国运输部海运管理署《2006年海运法汇编》电子版为蓝本,有关法律在《美国法典》中对应条文的编号以2003年版《美国法典》为准,本《汇编》不一一列出。

内容概要

本书以美国商船法、航运法和海运安全法为基础,吸收了实施机构制定的大量实施规章,是我国第一本全面翻译美国航运管理法律法规的文献,是深入了解美国航运管理制度必需的工具书。

作者简介

於世成,男,1954年生,博士,教授。现任上海海事大学校长、中国航海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海商法和国际航运政策方面的教学科研工作。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船法 一、《1920年商船法》 二、《1928年商船法》 三、《1936年商船法》   第一章政策声明   第二章  海事机构的设立和职能   第三章  美国海员   第五章  造船差额补贴   第六章  船舶营运资助计划   第七章  私人租船营运   第八章  合同条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章  联邦船舶融资担保计划   第十二章  战争风险保险   第十三章  海事教育与培训 四、运输部海运管理署实施规章   (一)全部实施规章目录   (二)实施规章摘译第二编 货载保留 一、《1904年军用物资优先法》 二、国会第十七号公共决议 三、《1954年货载优先法》 四、《1985年食品安全法》 五、阿拉斯加北坡石油出口 六、对低标准船舶营运的处罚 七、农产品残余的卸载第三编 沿海运输权 一、《琼斯法》一货物运输 二、旅客运输 三、沿海贸易运输船舶的要求 四、波瓦特斯修正案 五、《波多黎各客船法》 六、可从事挖泥作业的船舶 七、在美国港口使用外籍船舶 八、船舶护航作业与拖带救助 九、船舶残骸法 十、处理溢油时使用外国船舶 十一、运送液化天然气至波多黎各的船舶 十二、不具有商船或商贸运输地位海运学院的船舶 十三、其他条款第四编 航运法 一、《1916年航运法》 二、《1998年航运改革法》 三、联邦海事委员会实施规章   (一)全部实施规章目录   (二)实施规章摘译第五编 海运安全法 一、《2002年海上运输安全法》   第一章  海上运输安全   第二章  海运政策改进   第三章  海岸警卫队人员与海上安全   第四章  综合海事改进措施   第五章  海岸警卫队的经费拨款 二、海运安全法实施规章   第101节  海事安全:总则   第103节  海事安全:区域海事安全   第104节  海事安全:船舶   第105节  海事安全:设施   第106节  海事安全:大陆架外设施安全第六编 中美海运协定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章节摘录

一、《1920年商船法》第1条立法目的和宗旨(《美国法典》第46卷附卷第861条)为保证国防安全和促进内外贸健康发展,美国应拥有一支装备精良、船舶类型适宜且基本上由美国公民私人所有和营运的商船队,能够承担大部分的贸易运输,并在战时或国家紧急状态下作为海军或军事辅助力量。兹宣布,美国应尽一切所需发展并鼓励维持这样一支商船队,在不违反本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运输部长处置船舶和下文规定的航运财产、制定法规条例以及执行航运法律时均应谨记这一目的,将其视为首要目标,此即本法的立法宗旨。船舶买卖中用以补贴入级费用的船价折让(《美国法典》第46卷附卷第864a条)无论《1946年商船买卖法》第3条(d)款最后一段如何规定,运输部长可对船舶买卖中的买方给予船价折让,用以补贴入级费用,折让金额应在船舶入级的竞标价基础上确定。船舶买卖中确定售价应考虑的因素(《美国法典》第46卷附卷第864b条)运输部海运管理署出售船舶时应将压载物和船用设备列入财产清单,并在确定售价时将其价值考虑进去,才能完成船舶买卖。第6条将船舶出售给外国人(《美国法典》第46卷附卷第865条)对于经审慎调查后被认定超出发展和维持美国商船队需要的船舶,运输部长有权以其确定的价格和条件,在不违反第5条规定的前提下将其出售给外国人(但价款和利息的全部清偿不得超过船舶买卖合同订立之日起10年);只有在运输部长勤勉行事仍然无法按照第5条规定的条件将船舶出售给美国公民且已据此决定出售给外国人的情况下,才能将船舶出售给外国人;运输部长应当详尽说明其将船舶出售给外国人的理由,此项说明构成其履历的一部分。延期支付船价应当按照不低于5.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每半年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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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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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本书用处不大,只是美国几个相关法规的中译本,而且翻译的水平有待提高。建议参考英文原本,帮助理解分析法规的实质。
  •   还没看,主要用来参考,估计用到时也不多。但这类书市场上很少,所以抓紧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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