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美)德雷斯勒,(美)迈克尔斯 著,吴宏耀 译  页数:666  译者:吴宏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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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四版具有诸多新的特征。其中,最为显著的特征是,自这一版开始本书扩展成了两卷本。第一卷所服务的刑事诉讼法课程主要或完全着眼于警察侦查活动。此类课程有着各式各样的名称,如:刑事诉讼程序I;刑事诉讼程序:侦查;刑事诉讼程序:警察活动;宪法性刑事诉讼程序;等等。鉴于此类课程有时也会涵盖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与上诉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问题,因此,我们在第一卷中也用专章讨论了这一原本不属于警察活动的内容(该章内容同样也出现在本书的第二卷)。《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二卷涵盖了警察侦查终结以后的刑事诉讼活动。该卷可以用于以下刑事诉讼法课程:刑事诉讼程序Ⅱ;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等等。该课程沿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进程依次展开,具体内容包括以下诉讼阶段:从诸如提出指控、审前保释、证据开示等审前问题开始,然后是刑事审判程序,最后是定罪后程序(即,量刑和上诉)。《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主要适用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撰写本教材的目的是:当学生们在使用该教材时,他们可以在它的帮助下满怀信心地进行课前准备;当教授们将本书推荐或指定给学生时,他们可以满怀信心地相信本教材将有助于师生之间的课堂讨论。根据此前来自学生和教授们的评论,我们可以自信地预测,扩充后的《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四版)》将会更好地满足学生和教授们的需要。同样,基于以前版本的经验(包括对学术文献和司法判决意见的大量引用),我们有信心说,这两卷著作将对学者、执业律师和法院提供更大的帮助。本教材涵盖了刑事诉讼领域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最重要判例。同时,还涉及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联邦制定法的相关内容以及下级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相关判例。此外,本书还展示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立法政策问题;并就该领域的某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我们自认为还算)客观的讨论。

内容概要

作为美国Matthew Bender公司畅销书系列“美国法解读”之一,该书全面讲述了美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以及内容,汇集了美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有重要问题,并给予较为深入的分析,提纲挈领,让读者非常容易把握美国刑事诉讼法的脉络。该书在美国被许多法学教授推荐为学生的参考书,为学生理解掌握美国刑事诉讼法原理起到很大的作用。

作者简介

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莫里茨法学院弗兰克·R.斯壮讲席教授(Frank R.Strong Chair in Law)。美国刑法和刑事程序法领域最受尊敬的权威教授之一,享有极高的国际声誉;曾荣获美国著名的唐纳德·H.高登杰出教师奖(Donald H.Gordon Teaching Excellence Award)、俄亥俄州立大学杰出学者奖(University Distinguished Seholar Award)等多项荣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导论  第一节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第四节  研读宪法判例第二章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立法政策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标准  第二节  刑事司法的两种模式  第三节  “事实真相”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第四节  弹劾式与纠问式  第五节  法律视野中的种族、性别与经济地位  第六节  应当由谁设计刑事程序规则?  第七节  刑事程序规则的形成:一些根本性分歧第三章  权利法案的合并问题第四章  第四修正案:概览第五章  第四修正案:“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第六章  第四修正案术语:“搜查第七章  第四修正案术语:“扣押”第八章  第四修正案:“合理根据”第九章  逮捕第十章  搜查令状:引论第十一章  无证搜查:紧急情形例外第十二章  附带搜查第十三章  汽车搜查第十四章  一览无余原则第十五章  财产登记搜查第十六章  同意搜查第十七章  特瑞案:刑事侦查中的“合理”权衡标准第十八章  利益权衡式的“合理性”标准:主要基于非刑事法目的而进行的搜查扣押活动第十九章  第四修正案“主体资格第二十章  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第二十一章  讯问规则:概述第二十二章  讯问规则:正当程序条款第二十三章  讯问规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第二十四章  讯问规则:米兰达案第二十五章  讯问规则:第六修正案的律师辩护权第二十六章  目击证人辨认第二十七章  诱惑侦查第二十八章  律师辩护权:初审和上诉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导论第一节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一目了然。刑事诉讼法由调整以下调查活动的规则所组成:违反刑法(即“实体”刑法,以区别于“程序”刑法)的行为是否已经发生?被指控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在逻辑关系上,实体先于程序。[1]实体刑法典规定了社会意欲威慑和惩罚的行为。诉讼程序法则发挥着手段的作用,即社会通过它来贯彻刑事实体法刚示。例如,假定刑法将持有可卡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事诉讼法则为发现、裁判违反该刑事法规定的行为确立了相应的规则——如警察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不合理的搜查、扣押或者强迫他进行自白。如果警察违反了这些程序或者其他规则,将会产生各式各样的程序性后果,如在审判时证据被排除,起诉被驳回。然而,与上一段的简单描述相比,程序与实体的相互关系要复杂得多。第一,程序规则能够阻碍特定社会实体目标的贯彻实施。例如,如果程序规则过度宽松,则警察可能会虐待犯罪嫌疑人,检察官有可能会用不可靠的证据去证明被告人有罪,从而增大了不公正定罪与惩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如果程序规则过度妨碍警察和检察官追究犯罪人,那么一些理应受到惩罚的人就很容易逃避刑事制裁,刑法的威慑价值可能会因此而被削弱。第二,某些程序规则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实体刑法的立法决策。尤其是,当刑事程序规则使得控方调查、追诉犯罪变得更加困难时,为了减少程序规则的影响,立法机关可能会颁布更多的刑事法规,或者,规定更重的刑罚。

后记

《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一卷·刑事侦查)的翻译伴随着我在美国的生活前后持续了多半年的时间。其间,值得感谢的人很多,在此无法一一列举,而只能提及少数与此密不可分的名字。感谢纽约大学法学院的Jemme A.cohen教授、虞平研究员: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和友谊,纽约将会变得陌生和冰冷。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的朱庆育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聂鑫博士:尽管汉堡一北京一纽约/纽黑文之间隔着千山万水,你们的友谊和鼓励却依然如窗外的晨风,陪伴着我开始新一天的工作,并促使我把这份翻译工作最终坚持了下来。本书的翻译占用了我太多的时间。就此,必须感谢儿子吴维的懂事。他尽管只有三岁多一点,却能够似懂非懂地理解爸爸妈妈工作的重要性。有时候,看着他安静地一个人做游戏,心头真的有诸多不忍。更重要的是,儿子天真无邪的笑脸犹如沙漠中的绿洲,可以让我顿然洗去精神上的孤寂和肢体上的劳累。——“爸爸!写完这句话就休息啊!”一句童稚话语,却像雨落深泉一样,触动了心灵深处的那份情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罗钰、李婷同学。罗钰同学认真细致地帮助校对了本卷三分之二章节的英文脚注,李婷同学则不辞劳苦地帮助录入、编辑了本卷的英文术语、判例的索引。正是有了她们的劳动和参与,才让我可以集中精力完成本卷最后的扫尾工作。感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向燕同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陈芳、卢森、牟绿叶同学。作为本卷的第一批读者,他们不仅忍受了翻译初稿佶屈聱牙的折磨,而且,根据英文原文提出了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感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石岩同学:她认真细致地通读了本卷译文的全部章节,并细心地统一了本卷专有名词、判例名称、专业术语的译法。

媒体关注与评论

德雷斯勒教授和迈克尔斯教授合著的《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一书,是综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好教程之一。  ——米尔建·R.达马什卡 耶鲁大学法学院斯特灵教授(Mirjan R.Damaska,Sterling Professm at Yale Law School)《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足一本出色的著作,内容全面准确并具有极强的可读性。我推荐我的所有学生阅读这本书,我本人也常常参阅它。我很高兴该书中文版能够问世;可以预见,该书中文版将会受到中国读者的极大欢迎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詹姆士·B.雅各布斯 纽约大学法学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教席教授,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James B.Jacobs,Chief Justice Warren E.Burger Profess of Constitutional Law and the courts,NYU School of Law:Director of Center for Reseatch in Crime and Justice)《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一书全面简明扼要地论述了美国刑事诉讼法几乎所有的重要规则。该书的写法非常适合非英美法国家的学生:它清晰地描述了刑事诉讼法规则,厘清了宪法性规则的发展脉络,避免了繁琐的材料堆积,摆脱了美国法教材中依附司法论理过程的弊端。即使对于美国J.D.学生也是一本很好的参考教材。  ——虞平博士 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Dr.Ping Yu,Senior Research Fellow,US-Asia Law Institute at NYU School of Law)

编辑推荐

《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1卷·刑事侦查(第4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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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7条)

 
 

  •   手头上已经有一套美国原版的介绍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的书,不过读起来费神,这套书翻译了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对我学习很有帮助,昨天书一到就读了几页,虽然不如原版的更能原汁原味地理解,但也很不错了,可以中英文对照阅读。
  •   一直想谅解美国刑事诉讼规则,这是一个好机会。
  •   对了解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大有帮助。
  •   对研究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很有帮助
  •   通过对比,可了解我国在刑事诉讼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   很好,是一本了解美国司法制度的好书。
  •   毕竟在耶鲁和哥伦比亚访学过,对于美国法律的理解还是很深刻的
  •   更好的了解国外的制度
  •   书的质感不错,微黄色的书页,看着很舒服。
  •   没有看完,就自己干兴趣的部分挑出来看了下,翻译的不是很拗口的感觉,内容也不错
  •   好书。赞一个
  •   多么自由的国度,才能出现这样的法律!
  •   很好,解析透彻
  •   先看了译者的后记,无论学习还是工作,都应当有一股韧劲呀。有空好好读一读。
  •   译者的水平还可以提高点
  •   我是在看了读者的评论之后才买的这套书籍,但看了近200页的译文之后,感觉有一点失望。不知道那些写评论一味唱赞歌的人,究竟有没有仔细看过这本书。我丝毫不怀疑译者的英文水平和专业水平,但对译者的中文表达能力实在不敢恭维。法律与法律著作的语义应该更严谨一些,容不得产生歧义。但是,本书的许多地方看起来很难理解,常常感觉一头雾水。有些翻译简直莫名其妙,如第162页第二段的前四行,不知译者究竟想要表达什么?再如第152页,究竟是“布朗并没有被依法截停”,还是“依照宪法第四修正案,警察不能截停布朗”(按照前面的叙述,警察明明已经截停了布朗)。有些翻译不符合中文习惯,如在第159页中,“就很难说,进入住宅实施无证逮捕不属于不合理的逮捕”一句来个双重否定,去掉两个“不”字,直接译成“就很难说,进入住宅实施无证逮捕属于合理的逮捕”不是更好吗?而且更容易理解吗?另外,还有一些译法也欠考虑,如第152页中的“驾照证”,为什么不译成“驾照”、“驾证”或“驾驶证”?希望再版时译者、校对和编辑能够各负其责,仔细校对,对读者负一点责任。
  •   是最新的教材书,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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