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披法袍的正义

出版时间:200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罗纳德·德沃金  页数:315  字数:291000  译者:周林刚,翟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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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很高兴,本书现在能够以中文面世。这一译本的出版,正值法律理论的一个重要时期。在我所在的国家以及我所熟悉的其他国家,关于法律的诸种理论,在很长一个时期里,都由有关法律理想的犬儒主义——被描述成“实用主义”、“现实主义”以及其他名目的犬儒主义的各种不同形式支配着。但是现在看来,理想主义——即法律包含了并且服务于道德的目标这一见识——正在回归法律院校,回归法律实践。我相信,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即美利坚现在已经选出了这样一位总统,除了他身上的其他纯正品质,他还是一位坚信法律的宪法学家。不论如何,本书就是献给法律的理想主义这个观念——身披法袍的正义这个观念的。

内容概要

法官的道德信念对他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判断应该如何发生作用?在这本新书中,罗纳德,德沃金认为,这个问题比通常所理解的要复杂得多,在开列的各种维度——语义学、法理学。教义性的维度中,法律与道德毫无疑问地相互交织。德沃金这本集新篇旧作于一体的文集,是明白易懂、条分缕析而又充满激情的推理的典范,将会激发起有关正义在法律中的角色的极为重要的争论。   作者简介: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纽约大学萨默尔法律与哲学教授(Sommer Professor of Law and Philosophy),伦敦大学学院杰里米·边沁法理学教授(Jeremy Bentham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 at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7年度霍尔堡国际纪念奖得主。  主要著作  《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  《法律帝国》(Law's Empire)  《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  (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书籍目录

导论 法律与道德第一章 实用主义与法律第二章 理论的礼赞第三章 达尔文的新斗牛犬第四章 道德多元论第五章 原旨主义与忠诚第六章 哈特的后记与政治哲学的要义第七章 三十年以来第八章 法律的诸种概念第九章 罗尔斯与法律各篇来源索引后记

章节摘录

  法理学阶段  法律理论的下一个阶段,我们可以称其为法理学阶段(the jurisprudential stage)。在这个阶段,理论家必须说明关于法律之理论的性质——给定他在语义学阶段对教义性概念是何种性质的概念这个问题所给出的答案,该理论与该种答案应当是相称的。由于我确信,这个教义性的概念是一种解释性概念,所以在这个法理学阶段,我试图以一种一般性的方式对这个概念在其中发挥功能的种种实践作出解释:我给一种价值的混合体提出了一种一般性的说明,这个价值混合体以最佳的方式为这种实践提供了辩护,并且因此在下一个阶段,当我们要框定具体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时,该价值混合体应当引导我们延续这种实践。我在第六章主张,我们必须通过探究法律的愿望性概念来找出这些价值,以便确定哪些价值为这个概念提供了最佳观念——换言之,哪些其他的价值对作为一个政治理念的法治作出了最佳的说明。在这个阶段,对教义性概念的反思和对愿望性概念的反思合在了一起。所以在这个阶段上所要做的事情,必然是一件道德在其中呈现出重要意义的事,因为对于像法律的愿望性价值这样明显是政治性的价值,任何一种关于如何对它们作出最佳理解的理论,都必定是在政治的道德性中进行的一次操练。  我相信,对这个愿望性概念——对合法性与法治的种种价值——的任何一种充分说明,都必须把政治的整体性这个理念,也就是把这条原则摆在显著的地位:一个国家应当尽可能通过一系列融贯的政治原则来进行统治,它将这些原则的利益扩展到所有的公民身上。我认为,承认平等的这一维度并为其奋斗,这对于国家强制力的正当化而言具有本质意义。

媒体关注与评论

  《身披法袍的正义》与其说打开了一座装满固执己见的实用主义者或纯粹分析法学的细致概念分析者的书籍的图书馆,不如说开启了我们思考法治的新选择。  ——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纽约书评》  过去的三十多年,罗纳德·德沃金是法官能够或者应该仅仅遵从法律这一观念最具影响力和启发性的分析家。  ——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新共和》  《身披法袍的正义》成功地解释了德沃金的信念、其他理论家的主张,以及为什么谁是正确的这个问题是至关紧要的。  ——《出版商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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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作者是美国最杰出的法律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之一,其在学界的影响力仅次于罗尔斯。他捍卫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并且试图为自由主义法律制度奠定道德的基础。因此,他的论著致力于超越法律现实主义,让理想主义(即法官应该主持正义的理念)回归到法律实践之中。德沃金的理论对于中国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中国法学家在理论上的素养,必须以此书作为镜子。
  •      《身披法袍的正义》一书买来,看了有看得出的结论就是:可能是个人水品有限,个人觉得翻译的不好,象一段话上谷歌翻译,自己改了改的样子~~晦涩难懂,不推荐买。但从另一方面,本书也是治疗睡眠的特效药如果你睡眠不好,建议赶紧入手。
  •     算不上书评。该说的实证主义者们在批评《法律帝国》时已经说够了。一句话就是,哪怕针对莱特等人的自然种类法哲学扩展了语义学之刺的论域,仍然没有改变语义学之刺根本上的谬误之处。
      
      书店今天刚开始铺货。事前翻译了一篇米歇尔.斯蒂芬.格林对此书的回应,试着校对了引文里的几个段落,没有错译,语言也很通顺。翟志勇兄的译文偶有不妥处,但校对的部分还没有出现歪曲语义的地方。
      
      浏览一遍后,总体来说,和以前法律出版社那一套译丛相比,本书的翻译质量比较高。目前发现的唯一一个不足之处是对lawyer一词的译法。两位师兄非常细心地根据具体句子区分了“律师”与“法律家”两种含义,其实德沃金对这个词的适用是比较含糊的;有些描述被共享的法律判准的句子里将lawyer译作了“法律家”,但德沃金本人对于法律实践参与者的描述并不清晰,有很多描述法律争议的句子在“律师”一层含义应用lawyer,但随即又提到这些lawyers共享的判准,并与译作“法律家”较为合适的“lawyers”混为一谈。
      
      翻译工作的细致反倒使得这种混淆被割裂开来,随手一翻,246~247页在回应科尔曼就语义学之刺的批评时,德沃金觉得科尔曼的批评莫名其妙,并且就自己的解释性概念作出如下辩护:“……例如,当一个法律家宣称,他所属的司法辖区内的‘法律是’,固定价格的合同是非法的。此时他正在用法律这个概念来陈述一个具体共同体的法律的内容。我在提出下述问题时是以这种联系为基础的:如果两个律师看起来对具体的法律的内容有实质上的分歧,就像律师们经常做的那样,他们因此就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哪种情况下分歧是虚幻的呢?我指出,如果我们接受科尔曼所称的概念共享的‘判准型’观点,即只有人们至少实质上在概念成功地适用于具体案例的标准上意见一致时他们才共享相同的概念,那么他们不可能共享相同的法律概念。我的结论是,因为律师们对他们司法辖区内的法律内容存在着真正的分歧,并且因此他们共享着一个法律的概念,所以关于他们如何共享概念的标准型观点必然是错误的。我提出了我前面提到过的不同观点。法律家共享我所谓的解释性(或本质上来说是竞争性的)概念。对于使用‘法律的规定是’这个主张的标准,他们并非意见一致,相反,他们提出了对他们共同接受的该种形式的典范命题所作的相互竞争的诠解释,然后从这些典范命题中抽取出将‘这是法律’这个判断适用到他们存有争议的新案件上的不同标准。诚如我在最后一段中所言,科尔曼也认可这种关于律师如何运用法律概念的观点。因此,我的根本性的(或者用他的另一种说法,“根深蒂固的”)混淆是什么呢?他的解说是这样的:如果我是正确的,即律师共享了作为解释性概念的法律概念,那么,与我所说的相反,他们实际上赞同适用这个概念的标准。……”
      
      未避免断章取义之嫌,我一并摘录了这段回应中有所混淆的所有内容。若将“法律家”改成“律师”,德沃金的主张在字面上读起来就是莫名其妙的。但按译文中的区分,用诸如“本质上的竞争性”来形容法律家的共享概念让人难以理解。全书中从“律师”到“法律家”之间都没有出现明示的跨越,但适用基本是同一的。
      
      当然,这也是译文不可避免的缺点。是德沃金本人有所混淆,lawyer适用的含混事实上构成了格林等人论证德沃金有所混淆的重要依据,但区分后的译文不利于读者发现作者的含混。总之,我们直接阅读中译本应当注意,文中“律师”与“法律家”之间本应有的概念裂缝,是正确理解并反思德沃金法哲学的一个重要线索--我认为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核心线索。
      
      比起格林,RAYMOND WACKS对于书中的其他论题有着更具体的批评。感兴趣的同学可以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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