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秀清 编  页数:344  字数:437000  

内容概要

  《外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之一,主要是对国外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制发展历程进行介绍、研究,从时间跨度上从最早的古希腊一直讲述到现在的西方各国,学生对于该课程的学习,其目的主要是比较、借鉴外国法制的先进文明成果。

作者简介

李秀清,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
第二节 雅典法
第二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第二节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第四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第三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精神
第四章 教会法
第一节 罗马帝国晚期教会法的兴起
第二节 中世纪早期教会法的发展
第三节 中世纪中期教会法的成熟
第四节 宗教改革及教会法的衰弱
第五章 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概述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近现代改革
第六章 英国法
第一节 中世纪英国法概述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法
第四节 刑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节 英国法的影响
第七章 美国法
第一节 美国法概述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美国法的特点及影响
第八章 法国法
第一节 法兰西王国时期封建法制
第二节 法国近代法的构建及其发展
第三节 宪政改革
第四节 民、商法典的修订
第五节 刑法的发展
第六节 诉讼制度的变化
第七节 法国法的影响
第九章 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法的变迁和发展
第二节 宪法和行政法
第三节 民商法
第四节 经济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节 法学教育和法律家
第十章 日本法
第一节 日本法的变迁和发展
第二节 宪法和行政法
第三节 民商法
第四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节 日本法与两大法系
第十一章 俄罗斯法
第一节 十月革命前俄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俄罗斯联邦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欧洲联盟法
第一节 欧盟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欧盟法的主要渊源
第三节 欧盟法的效力
第四节 欧盟的诉讼机制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希腊法的主要特征 希腊法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都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古希腊没有形成大一统的国家,以致未能出现全境普遍适用的统一的法律制度。各城邦法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着很大差异。一些城邦的成文法较为发达,而另一些城邦则以习惯法为主,成文法占的比重不大;有些城邦实行民主政制(如雅典),有些城邦则实行贵族政制(如斯巴达);有些城邦的土地私有化程度较高并允许自由买卖(如雅典),而有的城邦则实行土地公社所有制并严禁买卖和转让(如斯巴达)。 第二,希腊缺乏像罗马法那样严密的法典。受早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希腊人没有创造出如后来罗马法那样完整的法律体系。古希腊贡献了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哲学家,他们的兴趣在于探求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哲理,以及国家社会等方面的本质联系,而不重视法律的研究与运用。由于古希腊没有出现像古罗马那样的法学家集团,能够对具体而分散的法律进行理论抽象与概括,因此在其法律发展的历史上虽然立法者不断出现,立法活动频繁,成文法甚多,但是却始终未能出现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 第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缺乏严密的法典相辅相成的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陪审团以及雄辩家的注意力和兴趣不在于分析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内容,而在于发现所谓"正义"的抽象标准,所以希腊法具有非常突出的技术上的灵活性。司法实践中,法官依理造法和自由裁量的权力比较大。 第四,希腊化时期法律具有较强的多元性,并且"邦际"或"国际"间的冲突法初见端倪,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已比较发达。 第二节 雅典法 雅典是古希腊境内较大的城邦国家之一,也是古希腊世界实行奴隶民主制的典型,它以其民主与法治彪炳于世,成为希腊文明的中心和代表。 一、雅典法的发展 雅典城邦国家的形成始于传奇英雄提秀斯的改革。相传公元前8世纪,提秀斯把以前彼此分离的12个部落居民点合并成一个整体,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管理机关;并把雅典全部自由民分成贵族、平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形成了城邦国家的雏形。提秀斯时期,雅典城邦的权力掌握在氏族贵族手中,其城邦法还处于习惯法阶段。贵族因操纵司法权而任意解释法律,时常做出不利于平民的判决,引起平民阶层的极大不满。此后,雅典历史上始终贯穿着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这种斗争引起雅典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雅典法就是在历次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一)德拉古立法 公元前7世纪,随着雅典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业、手工业的发展,雅典平民阶层的地位日益重要。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氏族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他迫于平民阶层的压力,将现行习惯法加以编纂,颁布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立法"。该法主要有三项改革:一是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二是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三是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原文曾经在公元前409年重新刻石,但传世的碑文已残缺不全,仅保留了关于杀人行为的法律片段。它们显示,杀人罪已有故意与非故意之别,并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和责任。德拉古法以广泛采用重刑闻名于世。差不多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适用同一种惩罚,那就是死刑。甚至那些被定为犯了懒惰罪的人也要处死;而偷窃蔬菜和水果的罪犯,竟与渎神犯和杀人犯所受的刑罚相同。古希腊历史学家普鲁塔克评论说:"德拉古的法律不是用墨水写的,而是用血写的。"据说有人问过德拉古,为什么他对大多数犯罪都采用死刑?德拉古答复说,轻罪理当处死,至于更大的罪,还找不到比死刑更重的刑罚。 德拉古立法开创了雅典成文法的先河,有些条文明确禁止血亲复仇,相应地整顿了私有财产关系,限制了贵族专横的司法权,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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