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实务精义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立 编  页数:409  字数:375000  

内容概要

  《检察实务精义》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近年来对基层检察实务进行总结研究的成果汇编,分为检察理论实务篇和案例评析篇。本书收录了检察官对建立有关工作机制的思考,对提高检察技能的总结,以及对个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对亲身办理的疑难案件的评判。本书体现了检察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有效结合,以期与关心检察工作的读者共同分享这些宝贵成果。
  本书适合法律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以及大专院校法律专业的研究人员参考适用。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检察理论实务
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
对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几点认识——基于对发展历程、内容及基本要求的梳理
当代检察官应具备的职业心态
知识管理与论文写作小感
试比较影响力交易犯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于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工作机制探究
刑诉法修改后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完善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立法与司法解释
检察联络室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与探索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的适用
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提高初查效率和效果的几点浅见
如何做好息诉工作
如何做好庭审准备实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技巧
关于侵占型财产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常见问题研究
对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理解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与适用
办理“单方聚众斗殴”案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第二篇 案例评析
从不法侵害行为性质认定,判断防卫过当成立与否
救治一月后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形态应如何认定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如何认识交通肇事犯罪与事故发生路段之间的联系
高峰时段道路上加速倒车的行为如何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如何理解和认定“其他危险方法
登记用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持卡人”应如何认定
一人公司形式下自然人犯罪应如何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强迫他人退出拍卖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
如何判定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性交易引发的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司机为躲避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认定
抢劫赌局后继续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背后黑脚”夺取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搬家公司人员公然搬走物主物品的行为认定
收取赎金后不予归还所抢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先骗取司机信任,后趁其不备将车开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以使用为目的索取财物并以此要挟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认定
殴打他人后又临时起意向其勒索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取走他人遗忘在身边的财物是盗窃还是侵占
伪造房屋房产证偷卖抵押房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

章节摘录

  (二)捕前和解程序启动机制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该案件时,发现符合《意见》规定的情况的,应当以电话等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和解的权利、申请方式等。若在该阶段,和解系由当事人自行进行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下进行的,当事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相关事项,以确保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前知晓该事由。若在该阶段当事人没有进行和解,在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作出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让其知晓案件进行的诉讼阶段,以方便其在下一诉讼阶段寻求和解。  (三)检察机关在捕前和解中的具体工作措施  案件进入和解程序,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案件承办人可以组织双方进行交谈、沟通,使其增进了解和理解;承办人也可以对双方进行感情上的疏导和提供法律咨询,陈述利弊,中立公正地辅助和解的进行。对于某些积怨较深的邻里纠纷,承办人可以实地造访,掌握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能在和解工作中对症下药,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激情犯、偶犯、初犯、未成年犯、老年犯,应注重加强法制教育,让其充分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进其悔过自新,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和赔礼道歉,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修复其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四)捕前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提供有效担保或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前,若一方反悔,在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案件的承办人。在履行完毕或提供有效担保或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事由。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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