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卓冬青,郭丽红,白云 主编  页数:419  字数:563000  

内容概要

卓冬青等编著的《婚姻家庭法》是在第三版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次修订,除了结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外,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对第三版的婚姻关系法和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适用的内容进行较大的修改。本书经修订后,观点更新颖,引证法律更充分,章节布局更合理,语言表述更简练。
《婚姻家庭法》从婚姻家庭的理论、婚姻关系法、家庭关系法、继承关系法、涉外婚姻和区际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我国婚姻家庭法进行系统阐述。同时,对一些法律尚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社会现象也进行了分析。
《婚姻家庭法》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最新要求和司法的最新精神,也体现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做教材,也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做教学参考书,对广大公民维护自己婚姻家庭权益和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亦有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卓冬青,女,副教授。1984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现任教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编写了《现代婚姻家庭法律自助读本》,参编了《妇女权益保障指南》、《法学概论与劳动法》,曾在《中国法学》、《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等杂志和专刊上发表论文数篇。 郭丽红,女,教授。198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在职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妇女维权专家顾问团成员,越秀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撰写出版专著2部,主编、编写教材3部,在《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40篇,其中3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个人专著和多篇论文分别获得甘肃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广东省第三届期刊优秀作品三等奖,广东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广东省妇联、省法学会及女政法工作者联谊会年度研讨会优秀论文等。 白云,女,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于深圳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婚姻家庭法、世界贸易组织法,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与婚姻家庭法的教学工作,主持及参与省部级和其他科研项目5项;作为副主编及编著者完成作品5部,在《社会科学辑刊》、《河北法学》、《理论月刊》、《科技与法律》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多篇被CSSCI收录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索引。

书籍目录

总序
第四版序
第一编 导论
第二编 婚姻关系法
第三编 家庭关系法
第四编 继承关系法
第五编 涉外婚姻和区际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外国法中诉讼离婚立法例 诉讼离婚是外国法上通行的一种离婚方式,但在外国法中关于诉讼离婚立法例也不尽相同。从立法原则看,有过错离婚主义、目的离婚主义和破裂主义之分。过错离婚主义坚持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也称有责主义的离婚。目的离婚主义是指并非一方的主观故意或过错行为,但有客观原因使婚姻目的无法达到而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又称无责主义的离婚。破裂离婚主义则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律依据。不少国家采取上述两种或三种原则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也有的国家仅采取破裂主义原则。从离婚理由的表现方式来看,有列举主义、概括主义和例示主义的区别。列举主义是在法律中详尽列出具体离婚理由,无法定事由不得诉请求离婚;概括主义则在法律中不列举离婚理由,仅概括性规定一个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例示主义是混合型立法方式,列举性规定和概括性规定相结合。例示主义与列举主义的最重要区别是,对于法定的离婚理由,前者除有列举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还有概括性的条款规定,而后者则无概括性的条款规定。①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常见的法定离婚理由有婚姻关系破裂、家庭共同生活解体、重婚、通奸、虐待、遗弃、谋害配偶、患有精神病或重大不治之疾、不能人道、一定期间分居、一方失踪、被判刑、酗酒、吸毒、叛教、嗜赌等几十种之多。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的调解与裁判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我国诉讼离婚制度中,调解与裁判是解决离婚的两大程序性制度。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通过诉讼前有关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来解决。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在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的程序。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故也称非诉讼离婚调解或行政调解。诉讼外调解是我国处理民间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有关部门主持下,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纠纷,及时消解矛盾,有利于当事人生活和社会秩序安定,减少诉讼,减轻法院工作量。因此,该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诉讼外调解程序,并非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机关均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诉讼外调解。当事人可以先经过诉讼外调解,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外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有关部门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一是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纠纷消除,矛盾化解,这自然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二是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由一方要求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这时当事人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三是调解无效,当事人双方对离婚达不成协议,和好又不可能,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或其他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此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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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纸质很好,排版也不错。
    作为法学的初学者,这本书很合适。内容深入浅出,而且全面。
  •   我们学校的老师编的,相比其他教材,感觉内容很详细。
  •   内容更加丰富,老师推荐的,比较易懂,适合本科生
  •   纸质不错,跟我原来的教科书是一样的。
  •   跟学校差不多价钱,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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