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领历史研究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德坤 编  页数:436  译者:胡焰初 注释  

前言

这部由中外学者共同研究的论文集的出版来之不易。中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简称“中国二战史研究会”,后同)自1980年成立以来,研究者们就有一个共同的心愿:加入国际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简称“国际二战史研究会”,后同),让中国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经过学会20余年的努力,终于与国际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取得了联系。2005年7月3日至9日,国际历史学大会在悉尼召开,受国际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的邀请,中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第一次派我和副会长徐蓝教授为代表参加了会议。7月8日上午,由国际二战史研究会主持的主题为“20世纪的种族主义和战争暴行”的分会场在新南威尔士大学生科大楼A厅召开。我发表了题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在华化学战及战后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演讲,用大量翔实的事实客观地介绍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军队在中国大地上实施的惨无人道的化学战及其对中国人民的戕害。7月9日上午,国际二战史研究会主席格哈德·赫尔施菲尔德(Gerhard Hirschfeld)教授宣布中国二战史研究会正式加入国际二战史研究会,拥有对全体大会上各项决议的表决权,中国终于成为国际二战史研究会的成员国。中国二战史研究会副会长徐蓝教授在大会上汇报了中国对“二战”研究的情况,并向国际二战史研究会提交了《中国国家报告》。在本次会议上,我还向格哈德·赫尔施菲尔德主席口头提出了近年内在中国召开一次国际学术会议的建议。2006年1月,格哈德·赫尔施菲尔德主席的来信中,向我通报了国际二战史研究会将于3月底在巴黎召开理事会,讨论下一届国际会议的举办事宜。我向武汉大学汇报了这一情况,建议武汉大学申请作为承办单位,得到学校的支持,便由武汉大学国际交流部给国际二战史研究会发去了正式函件,表达了希望下一届国际会议在武汉大学召开的愿望。2006年5月,中国二战史研究会收到国际二战史研究会的正式回复,决定下一届国际会议在武汉大学召开。至此,本次国际学术会议开始进入筹备阶段。7月,武汉大学各部门召开了筹备协调会议,并成立了筹备组。

内容概要

  《占领历史研究(1931-1949)》是一本由国际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与中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联合在武汉大学召开的以“1931-1949占领历史研究”为主题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与会专家围绕欧亚法西斯在占领区内实施的侵略与掠夺政策,以及“二战”时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尤其是中国抗日战争在“二战”中的巨大贡献等内容展开研讨。论文史料翔实,分析透彻,观点新颖,对国内外学者进一步深入研究“二战”史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书籍目录

开幕式致辞国际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主席格哈德·赫尔施菲尔德(一)占领:定义、不同战区的性质、国际法中的地位“二战”环境下的国际法与占领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琼·博蒙特希特勒的欧洲——1939-1945年国家社会主义占领政策的几个方面希腊雅典大学哈根·弗莱舍占领区政府:两难困境下的法律和道德评价荷兰皇家科学院彼得·罗梅恩(二)占领对平民的影响1940-1945年德国对西欧经济的剥削荷兰鹿特丹大学海恩·克雷曼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难民问题的一般考察中国武汉大学彭敦文刘潇湘中国慰安妇研究概要(1994-2007)中国首都师范大学梁占军盟国在柏林的住房政策与德国记忆叙述的产生(1945-1949)德国柏林理工大学克娜拉·奥博勒德国占领时期雅典的幸存者希腊雅典大学尤吉尼亚·波诺娃(三)占领对原政治当局、国民和抵抗运动合法性的影响意大利对法国南部的占领统治法国巴黎四大戴安娜·格利叶在中国被占领区的西方公民中国人民大学李世安李宏雷占领对南斯拉夫和斯洛文尼亚前政治当局及民族抵抗运动合法性的影响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大学波佐·黑培占领德国:战后德国的四个盟国占领区(1945-1949)德国德累斯顿大学海勒·波门金(四)中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安全的历史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肖裕声付晓斌中国抗日战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首都师范大学徐蓝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中美战略合作中国武汉大学韩永利叶静中国共产党及其武装力量在抗日战争中的抵抗运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耿成宽王景昌李戈瑞中国与联合国的成立中国武汉大学刘晓莉中国与世界反法西斯联盟关系研究中国武汉大学关培凤胡德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问日本在华化学战及战后遗弃化学武器问题中国武汉大学胡德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步平闭幕式致辞国际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主席格哈德·赫尔施菲尔德

章节摘录

插图:国际人道法,或者是人们所熟知的战争法,是一个脆弱的体系。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涉及国家主权的自愿放弃,而且其有效运作有赖于国家的自我管理与尚不发达的国际执行机构。国际人道法具有特殊的内在矛盾。它试图把非人道的矫正成人道的,给战争设定限制,而战争是一种典型的不受限制的行为;它还要使政府确保放弃一些可供他们使用的武器或者战争手段借以符合他们自己的重大国家利益。此外,过去150多年形成的国际人道法条约中的基本原则——在战争中造成的破坏与取得的军事收益之间应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区别合法与非法目标、避免“不必要的苦难”——都极具主观性而且难以界定。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国际人道法在平民保护上所做的努力胜过了任何其他领域。直到1949年,在经历了残酷的“二战”的摧残后,《日内瓦公约》这一主要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才将保护对象扩展到了平民。即便在当时,第四个《日内瓦公约》也只保护特定类型的平民:第一,敌对的外国人(这些人是指那些战争爆发后发现他们自身处在敌国领土上的人们);第二,被占领土上的居民。第一个试图全面保护敌国境内的平民与本国境内的平民的法律文件直到1977年才诞生,那一年,国际社会签署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当他们的国家被占领时,平民通常身处险境。在20世纪30年代,当战争在亚洲和欧洲爆发时,有关占领的正式的法律尚不完备,这并不足为奇。传统上,有关占领的国际法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第一个是占领并非兼并。在国际体系中,通过使用武力的手段并不能分割主权,因此,占领应该只是一个暂时的状态,它始于冲突结束,终于战败国政府对其人民和领土恢复控制和管辖。第二,占领总是涉及占领者与被占领地区人民的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即所谓的交战国的权利与人权的平衡。通常(尽管不是总是)作为人侵者的占领军,他们有哪些权利、义务与适当的行为?通常作为违背其意愿被征服的平民们,他们又应当如何行事呢?这些问题一直是20世纪占领法争论的焦点。尤其是20世纪占领的方式已经不是19世纪的法学家们所想象的冲突后的临时政府,而且国际法所关注的重心也在很大程度上向个人的权利转移。在吸收和借鉴习惯法与1874年的《布鲁塞尔宣言》的基础上,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20世纪初占领法的基本框架。政府和军事领袖密切关注的是交战国的权利,他们将在其控制的领土上提供有效的管理视为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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