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研究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巍  页数:447  

内容概要

本书从法律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和立法比较的横向角度,以原权利和救济权的划分为基本线索,分析阐释了这两类权利时间限制的历史发展规律及其理论依据。对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有关制度的具体构建及存废进行了研究。我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等制度的规定,应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及民族文化的特点,充分考量司法救济资源的可得性、意思自治的实现程度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民事权利时间限制制度。

作者简介

  杨巍,男,1974年11月生于湖北省黄石市,1996年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和2009年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现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两项。已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珞珈法学论坛》、《暨南学报》、《江西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目前主要研究时效法、债法等。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历史源流及成因分析
第一节 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内涵、外延及分类
一、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含义
二、民事权利时间限制具体制度之界定
第二节 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历史源流
一、民事权利时间限制在国外的历史源流
二、民事权利时间限制在我国的历史源流
第三节 成因分析:影响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法律态度的主要因素
一、经济因素
二、政治传统
三、司法传统
四、社会现实
五、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六、民族习惯、人民观念
七、地理因素
第二章 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原权利时间限制的理论依据
一、学界对于原权利时间限制理论依据之现有观点
二、原权利时间限制理论依据之本书观点
三、小结
 ……
第三章 原权利时间限制
第四章 救济权时间限制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四,权利限制的具体表现,既包括一些具体制度,也包括一些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例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专利权的法定许可,通常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又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在学理上被认为是对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易言之,权利限制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独立的制度,而是在法律的各个领域都有所表现,但各种权利限制的具体制度,也都具有一些共通的理念和规则。2.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含义民事权利的限制,包括权利主体的限制、权利客体的限制、权利内容的限制以及权利行使的限制。民事权利时间限制,主要属于权利内容的限制和权利行使的限制。依据上文对权利限制的界定,民事权利时间限制可以定义为:为划定民事权利的边界,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行使予以时间限制的法律现象。具体而言,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划定民事权利在时间上的边界。在现代的民事权利体系中,除了所有权、人格权等少数权利不受时间限制外,绝大多数民事权利均受时间限制,为有期限的权利,即它们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有效存在或得到公力救济。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基本作用,是界定了民事权利在多长的时间内能够有效存在,或在多长的时间内能够得到公力救济,即某种民事权利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时间范围如何。应当说明的是,我们说某种民事权利受到时间限制,是指该权利在法律预先规定或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期间内才能够有效存在或得到公力救济,该权利为有期限的权利。某种民事权利不受时间限制,并非指该权利能够永久存在,而是指不得以法律预先规定或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期间来限制该权利,只要该权利的客体存在,该权利即同时存在而不消灭。例如,所有权随标的物之存在而永远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此即所谓所有权之“永久性”(恒久性)。但此非指所有权永不消灭之意,而系谓所有权不得如地上权、典权等预定一定存续期限,使于期限届满时,当然归于消灭。第二,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方式,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由当事人约定。依据不同的立法政策,不同民事权利受到时间限制的法律态度不尽相同,有些民事权利受到时间限制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有关期间,如诉讼时效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期等;也有些民事权利受到时间限制适用不完全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约定有关期间,如地上权期间、除斥期间等。法律对不同的民事权利时间限制采取不同的态度,体现了法律调整不同法律关系所采取的立法政策有所不同,以及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法的强制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消长关系有所不同。第三,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具体内容,是对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间和救济期间给予时间上的限制。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时间限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限制民事权利在正面的存续期间,即该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有效存在,该期间届满则导致权利消灭,如地上权存续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期、除斥期间等。二是限制民事权利得到公力救济的期间,即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在一定期间内得到公力救济,该期间届满虽不导致权利本体消灭,但该权利成为一种得不到公力救济的权利而不能被强制执行,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权利失效期间。第四,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的具体表现,是各种期间、期限制度。在民法领域中,民事权利受到时间限制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物权领域,有用益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权行使期间、取得时效期间;在债权领域,有诉讼时效期间、权利失效期间;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知识产权保护期间;对于形成权,有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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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研究》是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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