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论与实务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孙应征  页数:524  

内容概要

孙应征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论与实务》第一部分论述了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监督的理论与实务;第二部分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第三部分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实务研究;第四部分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拓展与完善方面的探讨。

书籍目录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几个问题兼谈若干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代序)
第一部分 专论
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监督的完善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论与实务的几点思考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基础理论研究
从《宪法》到《刑事诉讼法》
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属性
刑事诉讼监督角色中的立场和领域中的技术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法理和现实基础
国外侦查监督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正当性
浅谈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定位,
刑事诉讼监督中的权利本位与客观公正
论刑罚执行监督的实效性
传承与发扬: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理法兼备
对完善我国诉讼监督职能的几点思考
刑事诉讼监督的价值取向解读
刑事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及实现途径
浅议刑事诉讼监督的价值取向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困境与发展走向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浅析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与方式
专家点评摘要
第三部分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实务研究
关于增设侦查监督方式或手段的建议
立案监督程序功能的实现路径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切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完善探讨
对于侦查监督的几点思考
加强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关于侦查监督工作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浅析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完善
刑事审判监督的领域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巩固、拓展与延伸
论刑事抗诉职能的价值和意义
当前刑事抗诉的实证分析与对策建议
论我国刑事审判检察监督“诉监分置模式”的构建
刑事审判监督的实践与完善
公诉改革视角下的刑事诉讼审判监督问题
监外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
死刑复核程序检察监督面临的挑战及改进路径
检察机关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探析
死刑复核程序监督相关问题研究
对公诉环节诉讼监督的几点思考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现状
公诉部门诉讼监督的难点及对策
对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分析研究
刑事诉讼监督现状及完善对策
浅谈公诉环节刑事诉讼监督
试论刑事诉讼监督的现实冲突及对策
论诉讼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论刑事诉讼监督的程序保障功能
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刑事诉讼监督效果
专家点评摘要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拓展与完善
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关系的协调与超越
论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拓展与完善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
刑事审判监督的立法问题研究
试论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监督的立法完善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拓展若干问题探讨
加强案件管理是促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
论公诉环节诉讼监督的合理拓展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拓展原则及范围的思考
法律监督调查的“前置性侦查功能”之探析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发展前景及实现路径
浅析刑事诉讼监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思考
审查逮捕案件提前介入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探索
检察机关监督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当行为的难点解析及建议
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调查与思考
提前介入轻微刑事案件引导和解问题探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思考
有效监督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行为探析
专家点评摘要
会议综述
准确定位 适度拓展 理性加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

章节摘录

  (二)审判监督缺乏程序刚性  程序刚性,是指法律关于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规定都应当是严格的、权威性的,诉讼参与者不根据规定行事,就要承受特定的不利后果。程序刚性对诉讼立法的要求是程序安排的具体化和程序后果的明晰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中采用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提出检察建议,二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方式除了第三种在特别情形下具有刚性作用外,其他方式很难对于审判机关起到明显、有效的监督效果。监督中,检察人员只能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在休庭后向本院的检察长进行报告,如果法院不接受纠正意见或者对于纠正意见不闻不问,这时检察监督如何进行,法律没有规定。至于休庭后向检察长报告情况,检察长如何处理这种违法行为,法律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是否接受监督意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素质的高低和自觉性。这种疲软的监督方式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是对程序刚性的违背。  (三)对于审判程序的监督具有滞后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这种事后监督不足以制止法院的违法行为,削弱了监督效力。有些违反诉讼程序的庭审活动若不当庭指出,使其及时改正,就不利于诉讼效力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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