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观念世界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占荣  页数: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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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观念”一词源自古希腊人对“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的高度概括,对应于英文中的“an idea”、“a concept”和“a notion”三个概念,但基本上囿于哲学和心理学之范畴而难以成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晚清以降,中国先后迎来了法治近代化与现代化之浪潮,法作为一种整体的表象进入国人视野。经过艰难的转型,中国社会的法治要素不断得以补充,乃至今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大好局面。若从学术观之,一个重要的成就当属“法的观念”之完全确立。  难能可贵的是,我指导的博士后李占荣副教授选择了客观的立场,较少地受意识形态掣肘,系统地研究了宪法的若干重要观念:宪法的世界观、宪法的民族观、宪法的主权观、宪法的人权观、宪法的经济观等,甚至还涉及到了宪法的政党观。从宪法的法理角度审视,他提出的这些范畴都属于宪法的根本理论问题,有些问题也是宪法实践和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难题。他在第一章中将当今世界各国宪法的世界观概括为“唯我世界观”、“容他世界观”,在论证了这两种世界观的局限性之后,提出并论证了宪法应然的世界观是“整体世界观”而非前二者。

作者简介

  李占荣,男,1967年生。1990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获文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获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基础理论和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多年来致力于依托宪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基础理论开展法理学研究,在国内首创了“民族经济法”研究领域并系统阐释了其基本法理。首创了“宪法的民族观”这一法学范畴,提出和论证了“中华民族”人宪的学术观点,引起了较大的和良好的学术反响。多年来共发表法学专业论文52篇,其中在《民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政法论坛》、《社会科学战线》等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11篇。著有《社会经济的法律规制》、《民族经济法研究》和《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反思整合与发展》等著作。参与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项、一般项目1项,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1项、一般项目1项。主持和参与长三角招标、浙江省社科规划、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司法部、浙江省社科联重点招标等项目近10项。多次获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和浙江省社科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现为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人才。主要学术兼职有南京大学中国经济法研究所特聘教授,浙江省法理学法史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书籍目录

0 导论:我国多民族国家宪法的根本制约性 0.1 概念界定 0.2 样本与方法 0.3 从中国宪法的起始看,外国的暴力是直接的促成因素 0.4 从中国宪法的现代发展看,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宪成就01 宪法的世界观 1.1 唯我世界观  1.1.1 美国宪法的唯我世界观 1.2 容他世界观  1.2.1 德国基本法和日本宪法的容他世界观  1.2.2 欧盟宪法的容他世界观 1.3 多民族国家宪法的可能路向——整体的世界观的构建  1.3.1 宪法整体世界观的政治哲学基础  1.3.2 整体世界观对国家宪法的要求  1.3.3 整体世界观的总体要求02 宪法的民族观 2.1 民族再认识  2.1.1 民族概念的相关学说  2.1.2 解释的陷阱与信仰的力量  2.1.3 民族国家的悖论  2.1.4 少数民族的国际视野 2.2 宪法中是否应当表述“民族”这一历史范畴?  2.2.1 主权民族  2.2.2 自决权民族  2.2.3 自治权民族 2.3 各国宪法是怎样表述民族这一历史范畴的?  2.3.1 基本上由单一民族(Nation)构成的主权民族国家  2.3.2 由多民族(Nationnality)构成的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  2.3.3 事实上多“族群”(Ethnic groups)或多民族(Nati Onality)但构建了主权民族的国家  2.3.4 事实上多“族群”(Ethnic groups)但没有从宪法上构建“主权民族”的国家 2.4 我国宪法该如何表述民族这一历史范畴?  2.4.1 民族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  2.4.2 国家标识中的“中华民族”因素  2.4.3 “中华民族”的高度认同  2.4.4 “中华民族”入宪的法律制度基础03 宪法的人权观 3.1 人权的真相  3.1.1 作为观念的人权  3.1.2 作为规范的人权  3.1.3 意识形态主导下的人权理论 3.2 少数民族人权的法哲学基础  3.2.1 少数民族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3.2.2 少数民族人权的逻辑结构 3.3 少数民族人权的规范实证分析  3.3.1 少数民族人权规范实证分析的意义  3.3.2 民族平等的人权法理  3.3.3 民族自治的人权法理  3.3.4 少数民族发展的人权法理04 宪法的主权观05 宪法的经济观06 宪法的政党观07 结语后记

章节摘录

  《日本国宪法》序言是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中最长的,是迄今为止坚持容他世界观最为完美的宪法文本,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它规定了“日本国民”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合作。序言第一段指出:“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第二,它揭示了“、日本国民”对“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持久的和平”的认识与渴望,并且确认了“全世界人民”平等的和平生存权,说明日本宪法具有宽广的宏观视野。序言第二段指出:“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第三,确认了日本国与他国相互关系中的责任——兼顾他国。序言第三段指出:“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宪法容他世界观的根本宪法保证在于其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日本国永远放弃战争。该章只有第九条一个宪法条文,却确立了日本宪法作为全世界唯一一部称得上“和平宪法”的崇高地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第二款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同时,它还确立了处理国际关系时的宪法义务。该宪法在第九十八条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这充分表明日本宪法的和平性。实际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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