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环境侵权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敏飞  页数:269  

前言

  当今世界是一个各国相互依存、联系紧密的世界,这种依存性和紧密性不仅体现在经济上,也体现在环境上。频频发生的跨国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件在向世人警示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和严重性的同时,也促使国际社会就此开展积极合作。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深受环境污染之害的欧洲各国开始就跨国环境侵权问题展开立法和司法合作;至八九十年代,这种合作逐步从欧洲走向全球,且所涉范围不断扩大。比如在核能、油污损害领域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统一责任体制,而其他领域的环境损害责任机制也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之中。此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等统一跨国环境侵权冲突法的努力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在全球环境持续恶化、跨国环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的情形下,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步伐依旧显得缓慢。  受国际统一实体法所涉领域及缔约国数量的限制,目前大部分跨国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主要依赖各国的国内法,而各国法律制度的千差万别给此类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不确定性。同时,跨国环境侵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譬如事件影响范围较广、受害者人数众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在同一地点等因素,无疑又给纠纷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在我国,随着发达国家向我国出口有害废弃物事件的不断曝光,涉足化工及其他对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领域的跨国公司在我国活动的增多,以及我国与周边国家贸易、投资的扩大与深化。

内容概要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大量的环境侵权事件早已不再拘泥于国界。本书从管辖权、诉讼方式、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人手,对跨国环境侵权诉讼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揭示出各国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和共性,并对国际社会就解决跨国环境侵权问题开展国际合作所取得的成果、尚在进行的努力、遭遇的困境及未来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和展望。本书的目的不仅在于丰富我国有关跨国环境侵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还在于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剖析,筛选较为合理的管辖和法律适用规则、诉讼方式等,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提供建议。

作者简介

胡敏飞,女,1971年10月生,浙江省奉化市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1993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6月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7月前往荷兰参加海牙国际法学院暑期课程班培训;2007年8月赴美国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学习并于次年5月获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法学评论》、《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跨国环境侵权概述    第一节 跨国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   二、跨国环境侵权    第二节 跨国环境侵权的国际私法问题    一、跨国环境侵权的管辖权    二、跨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    三、跨国环境侵权引起的其他国际私法问题   第二章 跨国环境侵权的管辖权    第一节 专门性国际条约中的管辖规定    一、涉及特定领域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    二、不限于特定领域的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    第二节 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管辖规定    一、《布鲁塞尔公约》    二、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    第三节 各国国内法上的管辖规定    一、普通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三、中国    四、小结   第三章 跨国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跨国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一、博帕尔毒气泄漏案    二、哥斯达黎加等国种植园工人诉陶氏化学、壳牌石油等公司系列案    三、厄瓜多尔热带雨林土著居民诉德克萨克石油公司系列案    第二节 援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不合理性    一、否定原告寻求赔偿的可能性    二、成为被告逃避责任的保护伞    三、导致案件审理的不正当拖延    四、法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倾向    第三节 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重新评估    一、外国原告对法院的选择应受到同样的尊重    二、真实评价替代法院的适当性    三、客观衡量私人利益因素    四、将国家利益作为重要的衡量因素   第四章 跨国环境侵权集团诉讼    第一节 美国的环境侵权集团诉讼    一、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二、规则23与环境侵权集团诉讼    三、规则23的最新修订及其对环境侵权集团诉讼的影响    第二节 其他国家的环境侵权集团诉讼    一、英国    二、澳大利亚    三、加拿大    四、巴西    第三节 跨国环境侵权集团诉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集团中的非法院所在地居民的管辖    二、跨国环境侵权集团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群体诉讼制度与环境侵权纠纷    一、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    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    三、中国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    四、中国大陆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第五章 跨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冲突规则    第一节 跨国环境侵权的统一冲突规则    一、有关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则    二、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则    第二节 各国国内法上的特殊冲突规则    一、瑞士    二、比利时    三、日本    四、中国    第三节 各国国内法上适用于跨国环境侵权的一般冲突规则    一、受到批判的传统冲突规则:侵权行为地法    二、适用于跨国环境侵权的一般冲突规则    三、适用于跨国环境侵权的一般冲突规则的特点    第四节 有关受害人对保险人直接诉讼的冲突规则   第六章 跨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权利义务主体    一、适当的原告    二、适当的被告    第二节 责任的确定    一、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二、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免除、限制及分担    四、侵权行为地的安全与行为规则对环境侵权责任的影响    第三节 救济方式    一、排除侵害    二、损害赔偿    第四节 损害赔偿事项    一、可导致赔偿的损害是否存在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损害的评估、赔偿方式及赔偿限额    四、惩罚性赔偿   第七章 跨国环境侵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对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的性质的认定    二、拒绝承认和执行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的理由和实践    三、关于承认和执行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的国际协调    第二节 涉及被许可行为的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要求停止经被请求国许可的行为的判决    二、针对被许可行为的损害赔偿的判决   第八章 跨国环境侵权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进程    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及其意义    一、就“关于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的国际责任”事项开展的工作及最新成果    二、“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的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的意义    第二节 国际社会统一跨国环境侵权实体法的努力与成果    一、全球性的实体法统一工作及成果    二、区域性的实体法统一工作及成果    第三节 国际社会统一跨国环境侵权冲突法的努力与进展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二、美洲国家组织    三、欧洲联盟   结语: 解决跨国环境侵权纠纷之全球与区域合作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二、跨国环境侵权  资本、商品、人口的频繁流动使得各国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环境间的相互依存性和脆弱性也越来越明显,而现代工业和科技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及产生的破坏也早就不再局限于国界:空气、水等导致环境侵权的媒介不会因为国界的存在而止步,同样,现代人类的活动也不可能拘泥于国界。原油的泄漏、核设施的失控、国际河流的污染、危险废弃物的跨境转移等,层出不穷的跨国环境侵权事件不断地提醒着人们现代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也敦促着国际社会就此开展更为深入、广泛的合作。  通常意义上的跨国环境侵权指的是,在一国境内所为的环境侵权行为在其他国家境内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或损害危险的情形。如1982年国际法协会通过的《适用于跨国界污染的国际法规则》规定:“跨国界污染指污染的全部或局部的物质来源系在一国领土内,而对另一国的领土产生有害的后果。”1979年的《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的日内瓦公约》第1条(b)款指出:“远距离大气污染是指这样的空气污染,其污染源完全或部分处于一国管辖区域内,污染产生的损害后果在另一国管辖区域内……”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原则2(c)款也规定:“‘跨界损害’是指在领土国或其管辖或控制下所从事的危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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