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性创新与企业竞争优势研究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继祥 等 著  页数:257  

内容概要

  《颠覆性创新与企业竞争优势研究》作为一个崭新的理论,尚有许多亟待深化和完善的地方。克里斯坦森教授提出颠覆性创新的出发点是解释在位企业失败的原因,因而其具体内容是探讨资源、组织、市场环境等因素对在位企业创新失败的作用和影响。目前对于后发企业如何利用颠覆性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研究,尤其是定量研究仍然比较缺乏。  陈继祥、戴芳、王家宝编著的《颠覆性创新与企业竞争优势研究》所进行的关于后发企业如何通过颠覆性创新构筑竞争优势的研究,不仅关系到颠覆性创新理论自身的完备,更是符合我国后发企业构筑竞争优势、提升国际地位,进而成为行业领先者的时代要求,因此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本书适合从事企业创新研究和实务工作的读者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第一篇 颠覆性创新的理论基础第1章 颠覆性创新的背景1.1 技术变革使得企业战略环境越来越动荡1.2 后发企业的跨越式发展成为动态环境下最重要的经济事件1.3 颠覆性创新是后发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1.4 颠覆性创新为中国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指出了方向第2章 颠覆性创新理论的产生和演进机理2.1 颠覆性创新的内涵2.2 颠覆性创新的特征2.3 企业开展颠覆性创新的障碍2.4 企业开展颠覆性创新的途径2.5 简要评述第二篇 颠覆性创新与竞争优势第3章 颠覆性创新与产业竞争优势3.1 颠覆性创新的形成机理3.2 产业国际竞争优势形成机理3.3 颠覆性创新和维持性创新对产业国际竞争优势的影响--基于贸易利益分配的视角第4章 颠覆性创新与企业竞争优势4.1 颠覆性创新演进与行业变迁——以机械挖掘机行业为例4.2 颠覆性创新产生与演进的动力:客户价值体系变化4.3 颠覆性创新产生与演进的过程4.4 颠覆性创新演进中的扩散替代机制第三篇 微观市场上的颠覆性创新第5章 在位企业的创新选择与败亡原因5.1 颠覆性创新中在位企业败亡的一般性解释——核心刚性理论5.2 基于流程的在位企业创新刚性及其影响5.3 存在创新竞争时在位企业的投资决策刚性5.4 在位企业的败亡及其破解第6章 后发企业的创新选择与跨越发展6.1 后发企业创新模式选择与跨越发展机会6.2 颠覆性创新模式下后发企业创新绩效的实证分析6.3 后发企业运用颠覆性创新的战略途径第7章 后发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颠覆性创新视角7.1 商业模式与商业模式的颠覆性创新7.2 后发企业颠覆性创新的方法与路径7.3 本章小结第四篇 颠覆性创新的组织与管理第8章 二元组织创新的管理研究8.1 动态能力理论研究进展8.2 基于企业动态能力的二元性创新管理框架8.3 二元组织动态学习机制研究8.4 二元组织的结构8.5 颠覆性创新和维持性创新的部门协同第五篇 我国制造业的颠覆性创新第9章 我国制造业行业创新颠覆性特征与创新战略选择9.1 我国制造业行业创新的颠覆性特征研究9.2 我国制造业行业创新能力特征9.3 我国制造业行业创新特征与创新战略选择总结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3)合作创新  合作创新模式是指企业间或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联合开展创新的做法。合作创新一般集中在新兴技术和高技术领域,以合作进行研究开发为主。由于全球技术创新的加快和技术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技术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和系统性日益突出,依靠单个企业的力量越来越困难。因此,利用外部力量和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成果共享,已成为技术创新日益重要的趋势。合作创新有利于优化创新资源的组合,缩短创新周期,分摊创新成本,分散创新风险。合作创新模式的局限性在于企业不能独占创新成果,获取绝对垄断优势。合作创新模式可以划分为股权式与非股权式的:其中股权式合作模式是指参与合作的中外企业按一定比例投入资源,成立双方共同拥有的合资研发机构,通过较为正式的组织进行研发运作,共享研发成果;非股权式合作模式包括共同发展协议、共同研究合同、交叉许可以及研发契约等形式,而且这些模式的形式相差不大,可暂把它们统称为契约式合作。  股权合作协议是企业间一种紧密的合作创新方式,这种模式具有中长期性,合作各方是通过建立法人实体来规范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研发的成果属于新的企业。股权的纽带增强了企业间的相互依赖性,由于伙伴之间的利益息息相关,协调相互行为的意愿得到加强,从而使许多矛盾和冲突都可以通过伙伴间的协调得到解决。另外,相对稳固而持久的合作关系使企业能够从战略的角度考虑自身发展,进行一些重大的合作技术创新。但是,股权合作方式也带来了较高的管理和协调成本。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合资企业曾经一度盛行,但这种管理模式的经济性和组织稳定性受到大家的质疑。一些研究表明,大约有一半的研发合资企业最终并未实现预期的合作目标。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合作伙伴在战略上难以达成一致,在设计规范和联盟治理政策上也不一致,经验性知识的共享使企业面临失去核心竞争力的风险,以及可能的某一个企业对联盟的控制企图等等。另外,股权合作通常需要较高的启动费用。股权合作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对特定的技术创新进行专门投资,还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规则,一旦联盟解散,这些投资一般难以收回。这些额外的投资使联盟的退出壁垒增高,减少了合作的灵活性,在一些高速发展的产业部门,例如信息产业、产品和技术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创新竞赛日趋激烈,企业不得不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迅速反应,此时股权合作模式就显得难以适应。  契约式合作模式是指中外各合作方通过契约形成合作研发关系,其具体方式有共同发展协议、共同研究合同、交叉许可以及研发契约等。一般来讲,这种模式更倾向于市场化运作。契约式的合作创新模式具有短期性,它们为某一项目而进行合作,项目完成后就结束合作,研发成果归各方企业共有,各方免费使用新技术。  与股权式合作模式相比,契约式合作创新模式具有下列优点:①契约式组织模式的建立不需要合作双方太多的组织资本投入,它们只是合作各方通过一定的契约或合同而形成的一种非正式组织;②因为组织的非正式,使得该组织中的成员有较大的灵活性,各方企业可以在原来的组织中进行相应的运作,弹性较大。  当然,契约式合作创新模式业并非完美无缺,其缺点也是明显的:①合作各方在研发过程中很容易对合作初始条件进行变更.当各方合作不愉快时,由于合作的成本较低,合作比较容易中止;②契约式合作具有短期性,合作目标一般是针对某一具体技术的研发,当目标实现时,合作就自然结束。并且在这种组织模式下,合作的一方很容易遭受对方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只是因为双方的合作并不紧密,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不易被发现;③作为非正式的组织,相互之间的技术容易发生泄漏,不利于参与各方的核心技术的保障。  当然至于企业采取股权式合作创新模式还是契约式合作创新要结合企业自身的条件、技术的性质与特征以及行业竞争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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