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农民朋友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海洋  作者:张晓冬  页数:186  

前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在市场经济时代,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淡薄的法律意识、较低的认识能力、单薄的维权势力等弱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尤其在我国的农村市场,一些唯利是图的经营者竟然把农村当作“销废”市场,肆意侵害农民朋友的消费权利。针对这一现实状况,作者特别编写了本书,利用真实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文字,配以相关法律知识的解说,来引导广大农民朋友正确消费,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书作为一本普法类读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本书在内容上,涉及到农村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农村医疗卫生及农民消费者维权的途径等方面的知识,向广大农民朋友系统、独立地讲述了各个消费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办法。第二,本书在编写上,分别向读者列出了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及消费者享有的其他权利,使读者对自身消费权利一目了然。针对不同的消费权利,本书以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并简单易懂的真实案例向读者阐述了不同案件中消费者的权利是哪些、是如何被侵害的及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本书在解说上,贯彻真实案例与法律知识紧密结合,也即理论联系实际、以案说法的方法,既向广大读者解说了具体的法律常识,又揭示了在不同的消费纠纷中读者可以吸取的教训,同时作者在解说每个案例后,都附有必要的常识说明,以警示广大读者。本书的最后,利用经常发生的消费案件。向广大读者列出了在今后的消费过程中,若遇到自身消费权利被侵害,应如何有效地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及通过何种途径来救济已经受到侵害的权利,使广大读者在今后消费中做到提前“防御”的心理准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利被侵害的可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要求人们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而广大农民消费者也迫切需要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法律常识。“农民苦、农民累,农民消费无所谓”的错误认识也必须从根本上清除,它要求广大农村消费者从法律层面上,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勇敢地说“不”,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的消费环境,规范农村消费市场。立足于此,本书既反映了当前农村常见的消费纠纷,又通过真实案例提出了解决纠纷的具体法律对策,希望能够对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意识有所帮助。张晓冬2007年11月于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内容概要

  《给农民朋友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分5部分,内容涉及到农村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农村医疗卫生及农民消费者维权的途径等方面的知识,既反映了当前农村常见的消费纠纷,又通过真实案例提出了解决纠纷的具体法律对策,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意识有所帮助。  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坑农、害农,如何维权?劣质农机具、伪劣食品……伤人、害人,如何索赔?《给农民朋友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利用真实的案例教您如何维护自己作为一名消费者的权益。

作者简介

张晓冬,女,河北邯郸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兼职律师。 作品:《论刑事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载《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1998年竞争法:英国竞争政策的变化及其连续性》(译作)载《法论》2005.5;《论和谐社会与司法公正》载《现代法学》(增刊);《简论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建立》载《法论》2006.4。

书籍目录

安全保障权篇案例1  致人伤残的农机具3案例2  “安全”农药不安全8案例3  老汉摔伤谁之过14案例4  “黑心”的房屋装修队19案例5  夺命水泵24案例6  啤酒瓶也可以当“杀手”  29知情权篇案例1  集贸市场上的“黑”脑白金37案例2  变质的熟肉谁敢吃42案例3  不知所云的漫天要价47案例4  明白后再用更安全53案例5  “大头娃娃”——劣质奶粉的危害58案例6  小心虚假宣传“忽悠”了你65案例7  酒类“成分”问题要搞清楚70公平交易权篇案例1  摸了就得买77案例2  动了手脚的计量工具82案例3  不合格的食用油87案例4  无质量保障的“手机”  93案例5  劣质的玉米种子98案例6  特殊节日的“特殊”食品103案例7  生产假药的“黑窝点”  108获得赔偿权篇案例1  买了假化肥如何索赔115案例2  坑害农民的假农药121案例3  断送幸福的劣质高压锅127案例4  命丧乡卫生所132案例5  “种瓜不得瓜”137案例6  农机产品有缺陷,商家理应赔偿142案例7  莫再让劣质食品“横行”农村市场147其他相关权利篇案例1  酒楼的“最低消费”  155案例2  “买不起就别看”  160案例3  我可以理直气壮地控告你165案例4  购买家电,勿忘售后“三包”  170案例5  被“错当”小偷,实在很冤176案例6  你的问题我帮你解决181结语186

章节摘录

【案情介绍】农机产品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并不陌生,几乎家家户户都有一至两套农用机械,例如:农用三轮车、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它们是农民朋友们进行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农机产品在为我们进行农业生产和家庭生活带来便利之余,也为我们带来了伤害。由于设计和制造原因而造成产品本身的缺陷,使产品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因此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数量有上升的趋势。本案要为大家讲述的就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剥皮机“咬人”事件。又是一年的金秋时节,本应是收获的季节,但是某县村民郭新瑞(化名),在收获后却遭遇了一件悲惨的事件,操作玉米剥皮机让一根钢钉插到了他右手的食指里!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9月21日,郭新瑞和家人一起,在自家院子里给收获的玉米剥皮,以前全家人是用手工完成的,但是从今年开始,村里有人用玉米剥皮机这种现代化的机器。郭新瑞家今年收获了两三万公斤玉米,如果用这种玉米剥皮机,两三天就能把活儿干完。于是他经过本村村民王某的介绍,由一个代销点的经销商直接送货上门。一上午,他用购买的玉米剥皮机就完成了将近五分之一的工作,看到这台机器这么高的效率。干得很来劲儿。刚吃过中午饭,他就又在这台机器前忙活了起来。这时意外发生了。原来,当时郭新瑞负责把带皮的玉米放进剥皮机的进料口,其他人负责整理已经剥下来的玉米叶和剥好的玉米。由于干活心切,郭新瑞每次往进料口里放进的玉米过多,导致进料口经常被堵住,他就用棒子往里杵了杵,谁知这样右手就被刮上了!是他自己不小心吗?事故到底是怎样发生的呢?原来,玉米剥皮机里高速旋转的绞棍是伤人的罪魁祸首。这种器械里面有四根高速旋转的绞棍,人的身体一旦接触到这种绞棍,很有可能被它们旋转挤压。郭新瑞的右手食指正是这样骨折了,虽然现在他的伤口基本愈合,但用于固定骨头的钢钉还插在肉里,所以他只能用一只手干活,非常不方便。据说,不少村民都购置了这种玉米剥皮机,而且互相借用的情况也很多,所以绞伤手指的事情时有发生,不仅在这个村子有农民被玉米剥皮机绞伤,而且附近几个乡镇的好几位农民也有相同的遭遇。【案例点评】本案中,农民朋友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从购货渠道上看,案件主人公郭新瑞购买的这种玉米剥皮机是通过本村村民王某给经销商打了个电话,而由经销商直接送货上门购得,他本人根本没有像购买一般商品那样,到销售地点仔细挑选,当然也就无从得知这个销售点正规与否。事实上,郭新瑞购买的玉米剥皮机并非是从正规农机产品销售部门购得,从这类不具有资质的代销点所购得的器械,通常没有产品合格证书,也没有使用说明书,更没有“三包”服务即包修、包换、包退(它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俗称,包括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产品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若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也即买方承担以上三种责任中的一种。但是,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不限于这三种方式,例如,消费者购买的产品造成如本案中的损失,本案主人公可以要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误工费、大件器械的运输费等损失)。同时,这样的伪劣产品,也得不到农机安全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层层把关,安全系数非常低。所以,农民朋友应该从正规的农机销售点购买农机产品。第二,即使是正规渠道购得的农机具也会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更不要说是非正规渠道购得的农用机器。例如,一些新开发的具有特殊用途的农机产品,产品的开发处于初级阶段。技术条件还未成熟,生产标准也不明确,危险的存在也就在所难免。这种情形下,农民朋友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也即,农民朋友如因使用农机具而导致损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保护自己。本案属于农机具伤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玉米剥皮机,严重损害了郭新瑞作为一个消费者所享有的“安全保障权”,因此,郭新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任意一方索赔。第三,若从正规渠道购得的农机具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经销商退换。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农机具伤人事件在现实中屡屡发生,令我们感到痛心。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在购买农机产品时,一定要细心比较,综合考虑产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尤其是具有特殊用途及新开发的农机产品,千万不要盲目地随从他人,也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和宣传。购买时要谨记索要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使用农机产品时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注意定期保养。同时,广大农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积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后记

在消费领域里,存在着两方主体:一方是经营者,另一方是消费者。双方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双方主体却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包括各行各业的人士,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扮演消费者的角色。在这些形形色色的消费群体中,农村消费者的人数最多、覆盖面积最广、权利受损害的频率也最高。所以如何提高农村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每个法律人必须谨慎思考和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让每个农村消费者明白如何利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来保护和救济自己的权益也是我们每个法律人应尽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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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朋友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本普法类读物。书本利用真实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文字,配以相关法律知识的解说,来引导广大农民朋友正确消费,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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