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法律(第112辑)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 主办  页数:119  

内容概要

《仲裁与法律》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专门研究仲裁和法律问题的全国性法学读物。    《仲裁与法律》创办以来,及时报道了国(境)内外仲裁发展动态和信息,并刊登了大量富有启迪和指导意义且有一定创新见解和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案例评析以及介绍国际先进仲裁理念、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文章,是中国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的权威性读物。    《仲裁与法律》现辟有如下栏目:仲裁动态、专论争鸣、调解专栏、海事仲裁、案例精辟、特载、法律法规等。    自2002年起,《仲裁与法律》逢双月,由法律出版杜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全年共6本,总定价人民币72元,每本定价人民币12元。欢迎仲裁机构、仲裁员、律师以及对仲裁理论与实务问題感兴趣的各界人士踊跃订阅并投稿。

书籍目录

讯息 贸仲派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和调解工作组第四十九届会议 厄瓜多尔总监察长访问贸仲 于健龙副主任出席“亚洲贸易促进论坛能力建设研讨会” 多国商事仲裁研讨会在蒙古召开 贸仲代表团访问俄罗斯并召开中俄商事仲裁研讨会 于健龙副主任出席亚洲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研讨会并发言 于健龙副主任出席“首届中国国际金融服务洽谈会”专论  争鸣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比较研究与问题解析 论防止仲裁的诉讼化 浅论仲裁证据规则——从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谈起   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探析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的案例评析特载 请求受挫但非道主上的全然败北——仲裁员手记 进程的两面性:仲裁程序中的公正与灵活性

章节摘录

插图:(二)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是导致仲裁诉讼化的原因之一。当前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法官队伍过于庞杂,整体素质不够高虽然近二十年来我国法官的数量和素质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着队伍过于庞大、人员繁杂、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距离民主、法治国家对法官的职业化要求相去甚远。这其中有历史、体制的原因,也有法官自身的原因。我国恢复法院之初,急需用人,对进入法院人员的素质要求并不很高,有“文革”前的老法院人员归队的,更多的是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其他人员。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形势需要,审判队伍不断扩充,但因欠缺相应的法官选任和职业化培训制度,使一些专业素质和能力不高的人进入法院系统,法院整体素质未有改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谈道,“在我国,司机可以转干当法官,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转干当法官。一天法律没有读的,跟法律一点儿都不沾边的,一转都可以当法官。不仅可以当法官,还可以当首席法官,还可以当大法官”。这曾是中国法官的状况。近年来,法官的整体学历层次有了大幅提高,但法官整体的业务素质尚待进一步提高。2.法官的选任资格过于宽泛,不够科学。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一套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直到1995年颁布《法官法》,为改变现状、规范法官制度,才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为了不与已有的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相差过于悬殊,对于法官任职条件规定的起点并不高,内容过于宽泛。学历方面,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且不以法律大专为必要条件,非法律大专只要有法律专业知识即可;工作年限只规定两年;年龄规定为满23周岁;且欠缺对法官资历的规定。以这样的条件来衡量所选任的初任法官既不可能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也不可能有广泛的社会阅历。虽然要经过初任法官资格考试,但要马上胜任专业化极强的审判工作是难以做到的。而且,对于不同级别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官法》也没有作出不同的任职条件的规定,难以从制度上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必然高于下级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准,从而真正体现上级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3.行政职能与审判职能混杂,审判人员与行政人员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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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法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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