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许崇苗,李利 著  页数: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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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主体日益增多,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逐步提高。可以说,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保险业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由于起步较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继续面临巨大挑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来说,要完善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保险公司来说,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对广大公民和法人来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但是,国民保险意识比较薄弱,与面临的客观形势不相适应。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应对加入WTO后的新挑战,就成为摆在保险业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尤其应该引起注意的是,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大量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出现这些问题,除了国民保险意识薄弱外,我国目前的保险立法还不够完善和保险法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为保证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保险法理论方面的研究和教学,为保险业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同时还要加强培训,以提高现有保险从业人员、司法和仲裁机关人员以及广大公民的保险意识和理论水平。另外,还要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使保险成为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内容。值此新《保险法》即将施行之际,我们针对目前保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已经出版的《人身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和《中国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基础上,以新修订的《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大量参考和借鉴国外的保险立法,再次编著《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一书,理论联系实际,分总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三编,全面阐述了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及其具体适用。在总论一编,主要阐述了保险的概念、特征,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作用及其效力以及我国保险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等。在保险合同法一编,系统阐述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保险合同的性质与法律适用;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主体及法律地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变更、转让、质押以及保险合同权。

内容概要

本书以新修订的《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大量参考和借鉴国外的保险立法,分总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三编,全面阐述了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及其具体适用,提出了与传统保险法理论不同的观点,突出理论深度,基本上解答了保险合同和监管各个环节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力争构建和完善我国保险法的理论体系。本书还针对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评析,突出其实用性。对广大公民、法人来说,可以从中学习和了解新保险法,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来说,可以把本书作为学习、研究和培训的教材;对于律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来说,可以为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理论指导;对于保险监管等部门来说,在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许崇苗:男,1969年出生,山东日照人,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备案签字唯一法律责任人及公司熏大、疑难案件审定委员会和产品开发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法研究巾心特约研究最,北京市律协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处副处长、法律事务部高级法规研究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副总经理。从1987年起,先后就读于复旦大学法律系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复旦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在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著作有:《人身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专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合著)、《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合著)和《中国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合著)等。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保险法方面的论文30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特征  第二节 保险的起源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   一、保险的起源   二、我国保险业现状分析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保险法的地位   三、保险法的构成  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旧中国的保险立法   二、新中国的保险立法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修订的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四节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原因   二、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第五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三、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我国保险法的作用及其效力   一、我国保险法的作用   二、我国保险法的效力  第七节 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总体评价及建议   一、我国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二、发展和完善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议  第八节 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完善我国保险法的法律体系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基本理论   二、保险合同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三、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理论和法律体系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二、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四、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五、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七、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   八、单独保险合同和共同保险合同   九、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概述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订阅与效力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质押与终止  第九章 保险代位权  第十章 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第三编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章 保险公司  第二章 保险经营规则和保险中介  第三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四章 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参考书目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在进行补充解释时,应当推定当事人意图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合同,努力探求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我国有学者认为,合同本身不过是当事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如果合同条款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与当事人所明确表达的目的相违背,而当事人双方对该条文又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不必完全拘泥于文字,可以按照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在进行补充解释时,可以借助诚实信用原则,以务实、合理和公正的态度解释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均确立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本法之强制规定,不得以契约变更。但有利于被保险人者,不在此限。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如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12]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13]我国《保险法》则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14]显然,对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我国保险法已经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所谓“不利解释”原则,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有争议时,应当对保险合同所用文字或条款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对保险合同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因首先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作为经济上的弱者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并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给予救济。

后记

《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作者自1993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法律尤其是保险法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在教学研究和工作中,遇到了许多保险合同方面的纠纷和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保险从业人员经常遇到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摆在保险从业人员面前的一大课题。作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研究保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以指导保险实践活动。经过几年的努力,分别写成《人身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和《中国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四本著作,并分别于2000年11月、2002年10月、2006年4月和2008年8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可以说,这四《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是作者几年来对保险合同和国内外保险立法研究成果的体现,也是对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保险合同诸多法律问题如何解决实践经验的总结,对指导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人员,以及为司法和仲裁机关正确适用保险法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受到普遍关注和好评。其中,《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和《中国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被多所高校吸收为保险学科建设的指定教材和中国精算师考试的指定参考教材。针对目前法律法规的变动和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以新修订的《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以《中国保险适用与案例精解》等书为基础,并结合近年来发表的篇有关保险法的专业论文,再次编著而成《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一书。在《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的写作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郑勇、高国政、周玉华、魏振玲、郁青峰、李慧、黄振宇、姜涛、蒋达智、赵岩等各位同事提供了很多帮助。公司精算部利明光,业务管理部曲守萍,产品开发部崔丹,工会工作部王燕乐等同志以及公司系统的各位同事,提出了许多有指导性的建议,并给予了很多帮助,才使《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得以完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希望《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的修订出版,对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和广大公民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由于目前的保险法律、法规正处于变动之中,《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也希望读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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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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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9条)

 
 

  •   具有参考价值,对理解新保险法有很大帮助
  •   一本绝对值得认真学习的好书!
  •   很实用,有特点
  •   精算师考试的制定用书,书的质量还是很好的,并且能够买到打折价的书。
  •   关于新保险法的权威解读!
  •   书得内容很不错,是最新保险法的内容,挺实用的,就是书得包装不怎么好,还有就是太旧了,像是二手书!
  •   论述较全面,还可以
  •   看完以后觉得后悔了,不值。书里充斥了对外国法条和中国法条的大段大段的摘录,很少有自己的见解。再就是有很多名词解释,像是一个助教写的书。案例很少,而且绝大多数都是投保人败诉的案例,这和作者的身份有很大关系——所谓“屁股决定脑袋”。这本书基本上是作者另一本书的简单复制。还有就是里面的废话很多,经常在普及合同法德基础知识。适合法学院的大一新生或者法律爱好者看。
  •   以前就在学校图书馆借阅过徐崇苗的保险法方面的著作,非常喜欢新保险法出来后一直想买,后来发现了徐老师的新书又出现了,非常开心,于是就从卓越上找到,很快购买,并且后来又用我的账号给寝室两个同学购买了看了以后感觉徐老师对保险法的注解和案例评析非常到位值得我们关注保险行业和金融行业的人细细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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