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中的先行先试权研究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诚  页数: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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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人口和资本的迁移和集中。它的趋势是农村、农业向城市、工商业迁移和集中,也就是所谓的城市化。这种城市化进程是全国的普遍现象,即使地处内陆的新疆也不例外。到1998年年末,新疆市镇总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到50.1%,城镇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到30.89%。①在我国东南沿海,这种城市化趋势尤为明显。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正逐渐成为历史。城市是什么?“交通和通讯、电车和电话、报纸和广告、钢筋水泥建筑和电梯——总之,这些促使城市人口既频繁流动有高度集中的一切——正是构成城市生态的组织的首要因素。”②这就引发了城市规划、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和都市应急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然而,城市不只是地理学和生态学上的一个单位,它同时还是一个经济单位”③和一种生活秩序。城市的治理结构和公众参与,都不同于乡村。

内容概要

  作为改革中的试验、创新行为,“先行先试”自中国改革伊始便已出现,在本轮综合配套改革大潮中成为了改革的流行语。在中国渐进式的改革路径之下,“先行先试”与渐进式改革存在着先天的契合之处,它应当是改革中最优“试错”策略的简练概括。  以“先行先试”为主要策略的中国改革和法治之间往往存在难以协调的冲突。引致冲突的原因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高度计划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转化;飞速的社会转型对各种制度安排,尤其是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人民对待法制的态度及法治观念;以及“先行先试”策略固有的副作用。本书指出在先行先试与法治之间并非绝对不能共存。事实上,“先行先试”具有发现“法律”的独特宪政与法治价值,不能轻言放弃,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继续坚持这一“试错”策略。至于它和法治之间客观存在的紧张关系,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和现实背景,由有权主体作出授权,并辅之以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作为规范权力行使的边界,或许是解决冲突的一种较为适宜的选择。

作者简介

  王诚,法学博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现任教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行政法及比较行政法,在《行政法学研究》、《天津社会科学》等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    一、研究缘起与视角    二、研究文献综述        三、研究任务、思路与框架        四、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第一章 改革语境下的先行先试权的性质  第一节 先行先试权的试错性质    一、“先行先试”的由来    二、渐进式改革的“试错”概括 第二节 先行先试权的地方自主性质    一、先行先试权与权力下放    二、权力下放的历程及其检讨    三、先行先试权与地方自主权第二章 基于外部观察的先行先试权类型 第一节 先行规定权和变通规定权    一、先行先试权的类型化    二、先行规定权    三、变通规定权 第二节 立法权和执行权    一、作为立法权的先行先试权    二、作为执行权的先行先试权第三章 法治国所要求的先行先试权边界 第一节 基于法律优先原则的边界    一、确立先行先试权边界的意义    二、法律优先原则所确立的边界 第二节 基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边界    一、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    二、法律保留原则下先行先试权的边界    三、无须法律保留的领域 第三节 基于比例原则的边界    一、比例原则的适用    二、比例原则确立的边界第四章 作出“先行先试”授权的合法性 第一节 “先行先试”授权方式的合法性    一、国务院的授权    二、不同的授权方式    三、对授权方式的总结与检讨 第二节 先行先试授权合法性的实例分析    一、上海浦东新区改革的授权    二、天津滨海新区改革的授权 第三节 授权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一、国务院是否有“先行先试”授权的资格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更合适的授权主体第五章 保障名义下的“先行先试”授权 第一节 地方人大授权方式的合法性    一、授权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    二、“决定”方式的合法性 第二节 地方人大授权内容的合法性    一、授权决定的核心条款    二、“先行规定”还是“变通执行”    三、浦东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需要授权 第三节 地方人大作为授权主体的合法性      一、授权主体与被授权主体的适格性     二、上海市人大能否独立授权 第四节 地方人大授权内容的瑕疵及其建议    一、明确授权条款中的用词    二、授权方式的选择    三、对授权的有效监督余论改革与法治     一、改革与法治的冲突     二、如何协调“先行先试”与法治的关系  参考文献致谢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改革语境下的先行先试权的性质第二节 先行先试权的地方自主性质一、先行先试权与权力下放按照目前广为接受的说法,“先行先试”最吸引人之处,“便是以‘试验’的名义向地方让渡了中央的部分职权,使地方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探索中拥有更大的自主权”。这一点,正是当下各地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资格趋之若鹜的关键原因所在。如何缓解这一“试验区饥渴症”呢?有观点认为,应当由中央更多地放权于地方,使更多地方能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从而能自主探索符合本地方特色的发展模式。对于中央政府是否应当更多地放权,下放哪些权力以及如何放权的问题,还需作更加深入的研究与讨论。但上述观点起码揭示出一点,即先行先试权是中央向地方权力下放的结果,拥有先行先试权的,也就意味着拥有了更多的地方自主权。纵观中国改革的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中央的权力下放和地方分权化改革对经济的市场化,乃至对整个中国改革与发展所起到的巨大推动作用。简言之,权力下放和政府的职能转变一起,构成了中国政府在30年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内在逻辑主线,“先行先试”只不过是这根逻辑主线在改革新时期的自然延伸。我们还可以看到,“先行先试”所代表的权力下放,甚至已不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而是在实践中根据改革的需要发生了新的变化。在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层面上,以“先行先试”为方式的权力下放就在向更基层的地方政府拓展,如浙江就在本省范围内确立了侧重点各有不同的三大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赋予它们先行先试权,为本省的改革工作积累经验和起到示范作用。比浙江更早的是辽宁,2006年12月,沈阳市的沈北新区即被辽宁省政府批准为辽宁省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为当时全国唯一的省级“综改”试验区。最早开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上海浦东新区,更是在其新的3年行动计划框架中,以“东事东办”的原则,大幅度地将上海市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下放给浦东新区自己决定,从而赋予了浦东全方位“先行先试”的权力和更大更全面的改革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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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深水区,如何打破现有制度的某些桎梏,灵活的适用先行先试权,既有利法律的统一,又有利于忠实于法律的精神,在现实中,把握好先行先试权的适用的范围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   很不错的书,我是在图书馆看完了,再从当当网买的,嘿嘿,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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