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与责任法规读本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丛书”编委会 编  

内容概要

本书由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及专家编写。全书以近年我国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及部门规章标准为准则,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并急需解决的共性问题为主线,选择国家与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将安全检查与责任分别按行业以检查表的形式予以归纳,以方便各级安监部门与各地企、事业单位在安全检查工作中使用。    本书内容共分8部分:①我国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及部门规章有关安全检查与责任的主要规定;②通用类企业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③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④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⑤建筑施工与建材企业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⑥交通运输与装卸作业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⑦冶金、电力与船舶修造企业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⑧消防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    本书为“国家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丛书”之一。本书既可作为安监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培训教材;又可作为安监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安全检查工作中使用的工具书、参考书。

书籍目录

一、我国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及部门规章有关安全检查与责任的主要规定 (一)我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基本法律有关安全检查与责任的主要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节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节选)     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 (二)我国基本法规有关安全检查与责任的主要规定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节选)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节选)   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节选)    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节选) (三)国务院文件及部门规章有关安全检查与责任的主要规定    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节选)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节选)    1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节选)二、通用类企业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 (一)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    1.中小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办法    2.中小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标准检查表选 (二)企业综合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    3.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考评检查表    4.设备设施安全考评检查表    5.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检查表三、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节选) ……四、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责任标准的检查表五、建筑施工与建材企业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六、交通运输与装卸作业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七、冶金、电力与船舶修造企业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八、消防安全责任标准检查表

章节摘录

一、我国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及部门规章有关安全检查与责任的主要规定(一)我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基本法律有关安全检查与责任的主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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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与责任法规读本》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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