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201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委会组织 编  页数:67  

前言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我们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同志编写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并确定为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依据。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覆盖了作为一名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应知应会的基本内容,是应试者复习的指南,也是编写考试用书、考试命题和考前培训的依据。为了便于应试者复习备考,根据企业法律顾问在工作中的实际需要,考试大纲将所列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要求掌握的是重点内容,要求熟悉的是重要内容,要求了解的是相关内容。应试者在复习过程中,可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对知识掌握的熟悉程度安排学习。  为便于应试者进行系统的复习,总结历年考试的情况,我们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和《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与《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一起,作为201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  大家在学习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内容概要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覆盖了作为一名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应知应会的基本内容,是应试者复习的指南,也是编写考试用书、考试命题和考前培训的依据。为了便于应试者复习备考,根据企业法律顾问在工作中的实际需要,考试大纲将所列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要求掌握的是重点内容,要求熟悉的是重要内容,要求了解的是相关内容。应试者在复习过程中,可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对知识掌握的熟悉程度安排学习。

书籍目录

考试说明201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章节摘录

  第一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从1998年开始实施,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条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合作。  第三条考试科目为: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每科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第四条报名参加考试者,应当符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的时间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直属企业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并应当在报名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一)《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了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已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2年者,可以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科目。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企业管理知识科目。  (三)《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了经济、会计、工程或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2年者,可以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科目和企业管理知识科目。  (四)1990年参加国家体改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原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在吉林省进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试点取得资格证书者和1990年参加司法部、船舶工业总公司组织进行的企(事)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者及1992年参加人事部、司法部组织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者,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科目考试。  第六条考场一般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第七条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培训按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不得进行强制培训。  第八条按照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工作。考试与培训的收费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第九条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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