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编译  页数:31  字数:15000  

内容概要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ISBN:9787506662130,作者: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编译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108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管辖第三章 程序第四章 监督第五章 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封、扣押的实施。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适当,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检验检疫机构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二)非法定检验的进出酒瓯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 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 (五)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但属于海关监管的或者已被其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或者实施查封、扣押的其他机关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查封、扣押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异地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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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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