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电所工作必备法规及技术标准

出版时间:2007-8  出版社:水利水电  作者:农村供电所工作必备法规及技术标准编写组  页数:368  字数:884000  

内容概要

本书依据国家电网公司近期颁发的《供电所所长岗位培训大纲》、《农电工培训大纲》所列法规及技术标准汇编而成,全书分五大部分,主要分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生产、优质服务及企业文化和附录,所选内容均为近年最新公布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  本书可以作为农村供电所农电岗位培训的参考用书,也可作为指导供电所工作的工具书。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篇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5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6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6号)  7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  8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篇 技术标准  1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  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825—2002)  3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  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DL/T 736—2000)  5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2005)  6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11988)  7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 602—1996)  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1992)  10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国家电网生E2004]203号)  11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Q/GDW 127—2005)  12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1983年12月2日]  13 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力公司  农电E2002]35号)  14 供电所线损管理办法(国电农[1999]652号)  15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6—2003)第三篇 安全生产  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3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 493—2001)  4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 477—2001)  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  6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农[2003]248号)  7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3 512号)第四篇 优质服务及企业文化  1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11月颁布,2003年ll月实施)  2 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6月2日颁布,2005年6月2日实施)  3 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十项措施”(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4月8日颁布,2005年4月8日实施)  4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4月8日颁布,2005年4月8日实施)  5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4月8日颁布,2005年4月8目实施)  6 供电所电力紧急服务  7 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试行)  8 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考核细则  9 国家电网公司社会责任报告附录1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供电所长培训大纲附录2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培训大纲附录3 供电所标准化作业工作流程附录4 ××省电力公司农村供电所建设考核标准综合管理(100分)

章节摘录

  第一篇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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