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福利政策法规宝典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83  

内容概要

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本书聚焦社会热点问题,这些问题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不论是遇到困难还是未雨绸缪,了解这些问题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政策都是十分必要的。本书除收录了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外,最大的特点在于收集了国家和地方最新的规范性文件。而指导法律政策适用则是帮助大家从宏观上把握和了解本书所收录和分类的文件、重要政策的背景,以及重点问题的法律适用。

书籍目录

社保福利政策法规适用指导社会保险篇 一、综合 二、养老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失业保险 五、工伤保险 六、生育保险社会福利篇 一、综合 二、优抚安置 三、最低生活保障 四、住房  五、工作时间及休假 六、工资待遇

章节摘录

  社会保险篇  一、综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不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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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现在社保政策变动快这本书应该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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