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规办公室 编  页数:218  

内容概要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一般来说,法律的禁止是许可活动存在的前提,授予许可就是对从事这些活动的禁止的解除。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某种行为必须经过许可,那么未经许可就不能从事这些活动,比如没有获得营业执照就不能从事营业性活动、没有获得律师资格证就不能从事律师业务等等。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便民原则  第七条 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信赖保护原则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转主  第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设定原则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第十三条 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规定权  第十七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停止实施行政许可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第二十八条 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公示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奏实情况义务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配套法规附录

章节摘录

(试行)》第7-9条第三十三条【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配套《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致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审查行政许可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注解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适用于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能够经审查后当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能否取得法定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也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要按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履行说明理由、告知诉权的义务。配套《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3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第23-28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lO、12第三十五条【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三十六条【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注解1.陈述权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是指申请人有权说明取得许可的理由、依据和事实;与申请的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说明不应当批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的理由、依据和事实。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陈述校是指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2.申辩权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是指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于申请人获得批准的理由、事实和题等进行解释、说明、澄清和辩解。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指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3.在行政许可实施中,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听证行使。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根据启动听证的原因,听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主动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另一种是被动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二是直接向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进行陈述、解释和辩解,双方面对面地进行,不需要通过正式的形式。这种形式灵活、便捷,有利于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及时进行沟通、交换意见。4.救济权体现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l敖第(四)项规定,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作了很宽泛的解释,包括各种批准行为和颁发各种证照的行为。只要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带有准许性质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般都予以受理,而不受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确属“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的限制。相对人因许可行为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相对人已向行政主体提出了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申请;第二,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取得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法定条件;第三,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说不予答复。拒绝颁发是指行政主体明确表示不给相对人颁发;不予答复是指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在无法定期限情况下超出合理期限仍不对相对人作出须发或拒绝颁发证照的意思表示。配套《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4条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许可和不予许可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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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配套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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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8条)

 
 

  •   对许可法的理解有帮助
  •   这一系列的法律书。价格较低,所以性价比较高,可以给5分。
  •   很详尽 很喜欢
  •   为领导干部学法购买的,应该属于同类书籍中编辑最好的,实用性较强。
  •   很好,不断武装
  •   书很好,很实用,价格便宜!
  •   为了有参考的依据
  •   细节之处做得到位,特别是对特别条款的解释、比较和问答,方便非专业读者理解,个人感觉比另一套案例系列来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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