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解与配套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211  

内容概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五条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第七条 奖励措施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归属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效力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第十九条 编制原则第二十条 编制要求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第二十五条 土牡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第二十八条 土地分等评级第二十九条 土地统计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 耕地占用补偿第三十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第三十三条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五条 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第三十六条 节约使用土地第三十七条 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第三十八条 开发未利用土地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土地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第四十一条 土地整理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申请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设土地征收第四十六条 征地方案的实施第四十七条 征地补偿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四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第五十条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第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第五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第五十六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第五十七条 临时用地第五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第五十九条 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第六十条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第六十一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第六十三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第六十五条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 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措施第六十八条 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第七十条 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 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 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 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第八十六条 行时间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1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4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5月9日)附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章节摘录

  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我国的土地不允许私人所有,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即土地分别由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能以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最基本的土地制度,一切土地立法都应当遵循该制度。但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土地的商品属性日益凸显。为了使土地这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得到更为优化的配置,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虽然土地所有权本身不能转让,但是使用土地的权利却可以转让。  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是土地所有权转让的例外形式。为了保证社会长远发展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顺畅,当国有建设用地不足时,国家或政府可以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由于征收征用是对土地的重新分配,关乎于该块土地具有权利关联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因此征收征用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不得滥用。启动征收征用的原因仅限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福利兴建的公共设施、公共交通或出于对整个社会长远利益的考虑进行的其他投入。虽然,征收征用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被征收征用对象必须服从和配合,但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应以不得侵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征收征用之后,国家必须对失地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制度。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是基于公共事业发展等原因,国家还是可能将一定量的土地无偿划拨给使用者进行建设的。  1.土地可以买卖吗?  土地不可以买卖。《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解与配套》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出版。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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