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办案实用小全书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办案实用小全书编写组  页数:704  

内容概要

  以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为指引,我国各个领域的立法都在不断加速。立法的加速一方面是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法律文件的立改废,亦给广大法律工作者带来了查找使用上的困难。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文件中一矢中的地找出办案所需,恰是本套法律工具书的价值所在。  现在呈现在您面前的“办案实用小全书”,是我社运用自身专业与资源优势,通过集体的不懈努力与完善,推出的一套查找便捷、实用有效的全新法律工具书。其汇编体例自成一格,堪称典范,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本丛书四大核心优势:  第一,收录了国家和地方性文件的各级重要法律文件,全面有效。  本丛书吸收近年来国家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工作的重要成果,收录包括地方性文件在内的各级有效的重要法律文件。  第二,独创的复函、批复应用脚注快捷查询方式,实用准确。  为便于办案使用,本丛书独创了复函、批复应用脚注查询方式。将对重要法律文件的解释性批复及复函(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两年的复  函,同类书中很难找到)和条文应用提示,标以脚注。  第三,文书常用便于参考,制作文书时仅需比照,省心省力。  第四,案例皆尽典型,所收案例多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并提炼办案要旨,办案疑难问题悉数指导。

书籍目录

编辑说明批复、复函索引实体法篇一 综合/3二 登记注册/48三 竞争执法/236四 市场规范/29l五 商标管理/427六 广告监督/492七 消费保护/558程序法篇

章节摘录

插图: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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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办案实用小全书》为办案实用小全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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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字小得可怜啊。。怎么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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