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新民法典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徐国栋、 齐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06出版)  作者:徐国栋  页数:322  译者: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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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典译丛”是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与其他高校的学者进行广泛合作的成果,其目的在于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广泛的参考资料。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百年大计,只有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才能经得起上百年时间的考验。我国正处在制定民法典的前夜,全国人大的主要负责人计划在近几年内、民法理论界的执牛耳者打算在2010年内,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但尽管立法部门充分理解、理论界高度重视这一事业,由于长期的民法文化断层带来的缺憾,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仍嫌薄弱,急需加强。由于民法的法典编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罗马法现象,作为一个专业性的罗马法研究机构,为制定一部如此重要的立法文件提供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实属份内的工作,为此,我们注重“藏”、“译”、“研究”外国民法典,并以私人的方式“编纂”中国民法典草案。所谓“藏”,指力争收集齐全世界各国的民商法典。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我痛感连许多著名法典也极难到手利用,认识到“藏”的工作虽简单,但极必要。由于我国理论化的民商法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许多国家较早就有了民商法典以及成熟的民商法理论,在强调中国的法律和经济要与国际上的相应秩序接轨的前提下,更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收藏外国的民商法典,是对它们代表的法律经验进行借鉴的必要准备步骤。为此,本所收集了128部外国民商法典。欧洲、拉丁美洲的民商法典,除少数不具典型意义的外。

内容概要

  《巴西新民法典》讲述了: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百年大计,只有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才能经得起上百年时间的考验。我国正处在制定民法典的前夜,全国人大的主要负责人计划在近几年内、民法理论界的执牛耳者打算在2010年内,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但尽管立法部门充分理解、理论界高度重视这一事业,由于长期的民法文化断层带来的缺憾,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仍嫌薄弱,急需加强。由于民法的法典编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罗马法现象,作为一个专业性的罗马法研究机构,为制定一部如此重要的立法文件提供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实属份内的工作,为此,我们注重“藏”、“译”、“研究”外国民法典,并以私人的方式“编纂”中国民法典草案。

书籍目录

民法典译丛总序《巴西新民法典》序言巴西民法典编纂史略巴西新民法典总则第一编 人第一题 自然人(1-39)第一章 人格和能力(1-10)第二章 人格权(11-21)第三章 失踪(22-39)第一节 失踪人的财产保佐(22-25)第二节 临时继承(26-36)第三节 终局继承(37-39)第二题 法人(40-69)第一章 一般规定(40-52)第二章 社团(53-61)第三章 财团(62-69)第三题 住所(70-78)第二编 财产单立题 财产的分类(79一103)第一章 就其本身被考虑的财产(79-91)第一节 不动产(79-81)第二节 动产(82-84)第三节 可替代财产和消费财产(85-86)第四节 可分财产(87-88)第五节 单一财产和集合财产(89-91)第二章 在其与其他物的关系中被考虑的财产(92-97)第三章 公共财产(98-103)第三编法律事实第一题法律行为(104-184)第一章 一般规定(104一114)第二章 代理(115一120)第三章 条件、期限和负担(121-137)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瑕疵(138-165)第一节 错误或不知(138一144)第二节 诈欺(145一150)第三节 胁迫(15l一155)第四节 危险状况(156)第五节 显失公平(157)第六节 对债权人的诈害(158-165)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166-184)第二题 合法的法律上的行为(185)第三题 不法行为(186-188)第四题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189-211)第一章 诉讼时效(189-206)第一节 一般规定(189-196)第二节 诉讼时效受阻或中止的原因(197-201)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202-204)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205-206)第二章 除斥期间(207-211)第五题 证明(212-232)分则第一编 债权第一题 债的类型(233-285)第一章 给予之债(233-246)第一节 给予特定物之债(233-242)第二节 给予非特定物之债(243-246)第二章 作为之债1247-249)第三章 不作为之债(250-251)第四章 选择之债(252-256)第五章 可分与不可分之债(257-263)第六章 连带之债(264-285)第一节 一般规定(264-266)第二节 主动的连带之债(267-274)第三节 被动的连带之债(275-285)第二题 债的移转(286-303)第一章 债权让与(286-298)第二章 债务承担(299-303)第三题 债的清偿和消灭(304-388)第一章 清偿(304-333)第一节 清偿义务人(304-307)第二节 清偿受领人(308-312)第三节 清偿标的及其证明(313-326)第四节 清偿地点(327-330)第五节 清偿时间(33l一333)第二章 以提存为清偿(334-345)第三章 代位清偿(346-351)第四章 清偿的抵充(352-355)第五章 替代清偿(356-359)第六章 更新(360-367)第七章 抵销(368-380)第八章 混同(381-384)第九章 债务免除(385-388)第四题 偾的不履行(389-420)……译后记

章节摘录

第394条债务人或债权人不按法律或协议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实施清偿或受领清偿的,视为迟延。第395条  因债务人的原因造成迟延的,他对由此造成的损害以及根据定期发布的官方指数计算的利息和通货膨胀差额,还有律师费承担责任。单立款如一个给付基于迟延的原因变得对债权人无用,他可拒绝接受它并请求赔偿损失和损害。第396条如不存在可归咎于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发生此等债务人的迟延。第397条债务人在其期限内不履行明确的和已清算的债务的,当然构成迟延。单立款如没有规定期限,通过司法或非司法程序中的查证来确定是否构成迟延。第398条在侵权行为之债中,从债务人实施该行为起,视为构成迟延。第399条尽管不能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如它们发生在迟延期间内,迟延的债务人仍然要对此等给付不能承担责任;但证明了债务人没有过失的,或即使按期履行债务损害仍会发生的,不在此限。第400条债权人迟延的,无诈欺的债务人保存标的的责任免除,债权人有义务补偿已发生的保存此等物的费用,如其价值在原定清偿日和实际履行日之间有波动,债权人有义务按最有利于债务人的估价受领此物。第401条在以下情形,迟延被涤清:(1)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且赔偿了从此等履行日起算的损害的价值。

后记

2006年秋天,恩师徐国栋教授询问我是否愿意翻译2002年的《巴西新民法典》,并告诉我现已有一个意大利语的译本,我可从意大利语翻译。考虑到翻译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的难度,思索再三,我决定接受这一挑战。2007年2月,在罗马二大读博士的曾健龙带回了《巴西新民法典》的意大利语译本,同时徐老师也告诉我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知道其翻译安排后表示最好直接从葡萄牙语翻译,意大利语译本只作为参考,并对我说:“如果我是你,我会再学葡萄牙语”。徐老师的这番话对我刺激很大,虽然我从自己以意大利语为基础转学西班牙语的经验来看,拉丁语系的各语言之间非常相似,但要在一年内再学习一门新的语言并同时完成法典翻译,心中还是忐忑不安。不过,受徐老师的话的激励,我决定开始自学葡萄牙语并将翻译对象换成葡萄语版的《巴西新民法典》。事后我才明白徐老师以及斯奇巴尼教授的此种建议是多么的英明,因为很多条文不看其评注本很难正确理解与翻译,而评注本显然只有葡萄牙语的。2007年3月正式开始工作,从徐老师处复印了1916年旧的《巴西民法典》的英译本,很欣喜地在网上发现了澳门法务局编写的《汉葡一葡汉法律词汇》和桑托斯(Washington dos Santos)编写的《巴西法律词典》(Diciondrio Juridico Brasileiro)的电子版以及在Babylon词典中使用的一部葡英法律电子词典(Diciondrio de Termos Juridicose de Neg6cios),最让人高兴的是通过“电驴”下载到了蒂尼斯(Maria Helena Diniz)等人主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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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新民法典》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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