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1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刘智慧 编著  页数:416  字数:520000  

前言

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一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八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2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什么才是刀刃?如何准确抓住主线,找到重点?——让本书来告诉你一线名师——写作本书的老师多年从事司考辅导,只有他才能准确帮你筛选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真题自测——在复习之前,做一做2009年的真题,这是自我检测对本课内容掌握到什么程度的最好方法,找一找对本课的感觉,  自由决定复习力度。法理全析——摒除司考传统教材冗长的叙述,让你集中精力复习真正的考点,常考的加黑让你记住。重点法条——删除根本不会考的法条,仅保留常考的、可考性强的法条,还帮你勾出重点,打上星号。同样是复习过一遍法条的,你对法条记忆的准确率一定比别人高。真题精选——复习完一课后,做一做课后的真题精选,这些真题已经反复甄选过,重复的一概没要,经典的一题不漏,正好检测一下复习的效果,补弱固强。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是一个重复率相当高的考试,有些科目的考点重复率甚至已经达到50%以上,民法的重复率也极高。有时重复的不仅是知识点,甚至连试题都有重复。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好历年真题就等于抓住了司考的命脉。目前,民法的历年真题至少已经覆盖了90%以上的考点,涵盖了出题人80%以上的命题思路。书读千遍、其意自见,演练历年真题,熟能生巧,自然能够培养题感。在做民法真题的过程中,应把握以下两方面:  1.要把民法的真题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就要求考生在做真题时,要注意分析民法的体系网络中在某个点上已经出过什么题目,是从什么角度考查的,揣摩命题者的意图,预测还会出什么样的题目。这样才能做到统观全局,举一反三。  2.适应应试节奏。历年真题可以体现出司考的题目设计形式、题目设计要求、文字表达模式以及逻辑变化形式。司考中要想把所有题目都完成,就要求考生在大概75秒内答出1分的题目。然而,题目有难易之分,容易的题目可能只用几秒,难题则会耗时很多,有些题目甚至最后答不出来。民法也是这样。因此,考生应该在对历年真题的学习中学会合理安排答题节奏。  本书力求涵盖民法复习内容,实现“一本通”之宗旨,故把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浓缩于基本原理的阐述中,把除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之外的重点法条置于“本讲重点法条”,把民法真题精选在“2009年真题自测”、“考查方式示例”和“2003—2008年真题精选”,希望能够对广大司法考试考生以及想对民法有一定探求的学习者有所帮助。司考路漫漫,我们一起探索。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课 民法概述  第1讲 民法的概念  第2讲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3讲 民法的渊源  第4讲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5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6讲 民事法律关系   对比记忆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重要的连带责任规定   现行法规定的补充责任   事实行为、事件、表意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别 第二课 自然人  第1讲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2讲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3讲 自然人的住所  第4讲 监护   难点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第5讲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6讲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7讲 个人合伙 第三课 法人  第1讲 法人概述   对比记忆 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的关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第2讲 法人的能力  第3讲 法人的机关   难点 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第4讲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5讲 法人联营 第四课 物与有价证券  第1讲 物  第2讲 有价证券 第五课  民事法律行为  第1讲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2讲 意思表示   难点 意思表示瑕疵  第3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4讲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难点 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第5讲 无效民事行为  第6讲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对比记忆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7讲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六课 代理  第1讲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2讲 代理的类型  第3讲 代理权  第4讲 无权代理 第七课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1讲 诉讼时效   对比记忆 特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2讲 期限第二编 人身权 第八课 人身权  第1讲 人身权概述  第2讲 人格权   对比记忆 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第3讲 身份权第三编 物权法 第九课 物权概述  第1讲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第2讲 物权的类型  第3讲 物权的变动  第4讲 物权的保护 第十课 所有权  第1讲 所有权概述  第2讲 不动产所有权   对比记忆 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用部分共有权与一般   共有权的主要区别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第3讲 动产所有权   重点 善意取得 第十一课 共有  第1讲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2讲 按份共有  第3讲 共同共有   对比记忆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   各种类型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第十二课 用益物权  第1讲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2讲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讲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4讲 宅基地使用权  第5讲 地役权 第十三课 担保物权  第1讲 担保物权概述  第2讲 抵押权  第3讲 质押权  第4讲 留置权  第5讲 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十四课  占有  第1讲 占有的概述  第2讲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第3讲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十五课 债的概述  第1讲 债的概念和要素   对比记忆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第2讲 债的发生原因  第3讲 债的分类   对比记忆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十六课 债的履行  第1讲 债的履行规则  第2讲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第十七课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1讲 债的保全   对比记忆 《合同法》有关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承担   违约责任的主要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  第2讲 债的担保   难点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的处理 第十八课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1讲 债的移转   难点 主合同变更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讲 债的消灭第五编 合同法第六编 法定之债第七编 知识产权法第八编 亲属法第九编 继承法附章 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

章节摘录

4.被监护人作原告或者被告时,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司法考试最易出题的考点之一。应掌握下列方面: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损害是由被监护人造成的;二是责任承担者与加害人之间存有监护关系。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方法采无过错责任归责,即监护人并不能因其尽了监护义务而免责,而仅仅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具体承担规则可以概括为:(1)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始由监护人适当赔偿。(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应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独立承担确有困难时,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8条)(3)无明确的监护人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5)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民通意见》第161条)(6)委托监护中的责任承担: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则上不因委托而当然移转。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上应当由监护人(也是委托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从归责方法上看,委托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委托人承担过错责任。(7)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8)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关系终止,致人损害时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原监护人原则上不再承担责任。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属于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对《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作了两项修改,一是将无行为能力人扩大到了未成年人,二是将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为准。

媒体关注与评论

民法的概念多、制度也多,其解决的又是日常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关系,在学习过程中,在司考的重压下考生往往感觉学到的内容琐碎、混乱,下了很大功夫后仍然发现留有很多知识盲点。因此,体系性把握对民法的学习非常重要。掌握民法的体系,可以从下列两条线出发:总论与分论一条线;法律关系一条线。  ——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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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书看了,很不错。送货也很快,很开心。
  •   下次送书能不能把书包好再送,都皱了!!
  •   很详细的分析,总的来说内容是很全很不错的。只说一点,练习偏少,比如债权法一个专题,总共才搭配10多题练习,而且没有细腻的习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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