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全书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03出版)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2036  

内容概要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含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国家在不断制定新法的同时,也对原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在2001年底、2002年初,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ro的需要,国家对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制定、修改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是在国家对建国以来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编辑而成的,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共847件,其中,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64件,行政法规583件,截止时间为2002年6月20日。  《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是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辑的,与目前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出版物相比,具有容量大、收录全、编排新、实用方便等特点,适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师生,学习、贯彻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  《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收录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法律部门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共七大类。同时,为了方便读者查阅,《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采取了以下编排方式:(1)在大类中又细分了中类和小类;(2)在书后增加了字母索引,字母索引选取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中主干词的第一个字的汉语拼音中的第一个字母,按照A、B、C、D……顺序排列;(3)收录经过修正、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文本,修正、修改情况在文本题注中予以详细说明,有关的修正案、修改决定不予收录;(4)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以前,部分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铁路法等)援引的刑法条文,仍为刑法修订前的条文,请使用时注意。  《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编辑时,一些新修订的法律的实施条例尚未完成修订,内容有与新修订的法律不一致的地方,请在使用时注意。

书籍目录

拼音索引(1)一、宪法类(一)宪 法(1-3)(二)国家机构法(1一10)1.选举、代表(1-10)2.国家机构组织(1-19)(三)立法制度(1-54)(四)民族区域自治(1-63)(五)特别行政区(1-69)1.香 港(1-69)2.澳 门(1_81)(六)相关法(1-90)1.国籍、国旗、国徽(1-90)2.领土、领海、领空(1-94)3.基层组织(1-96)4.游行示威(1-98)5.其 他(1-102)二、民法商法类(一)总 类(2-3)(二)物 权(2-14)(三)债 权(2-33)(四)知识产权(2-59)1.著作权(2-59)2.专利权(2-74)3.商标权(2-91)4.其 他(2-98)(五)婚姻家庭(2- 108)1.婚 姻(2一108)2.继 承(2-110)3.收 养(2-112)(六)商 法(2-116)1.企 业(2-116)2.公 司(2-168)3.破 产(2-185)4.信 托(2-192)5.保 险(2-195)6.票 据(2-210)7.证 券(2-216)8.期 货(2-258)9.海 商(2-265)三、行政法类(一)总 类(3-3)1.综 合(3-3)2.行政机构设置、职权划分(3-22)3.行政区划(3-25)4.保 密(3-27)5.档 案(3-32)6.信 访(3-38)(二)国 防(3-41)(三)公 安(3-87)1.综 合(3-87)2.警务督察(3-92)3.户 籍(3-100)4.出人境(3-103)5.治 安(3-115)6.交通管理(3-125)7.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管理(3-139)8.消 防(3-164)9.边 防(3-169)10.禁 毒(3-171)11.其 他(3-175)(四)国家安全(3-177)(五)海 关(3-180)1.综 合(3180)2.关税征管(3-195)3.进出境监管(3-202)4.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3-214)5.口岸管理(3-216)(六)民 政(3-218)1.安 置(3-218)2.优 抚(3-225)3.婚姻登记(3一228)4,社会事务(3-229)其 他一(3-238)(七)司法行政(3-241)1.律 师 (3-241)2、公 证(3-248)3.劳动教养 (3-251)4.狱政(3-255)5.其 他(3-259)(八)人 事(3-260)1.公务员(3-260)2.其他人事管理(3-273)3.政纪、监察(3-279)(九)民族事务(3-287)(十)宗教事务(3-289)(十一)侨 务(3-292)(十二)教 育(3-296)1.教育制度(3-296)2.教 师(3-325)3.语言文字(3-329)4.其 他(3-330)(十三)科学技术(3-338)1.科学技术进步(3-338)2.科技成果转化 (3-344)3.国际科技合作 (3-347)4.其 他 (3-348)(十四)文化、体育(3-355)1.新闻出版 (3-355)2.广播影视 (3-395)3.文化管理 (3-379)4.文物保护 (3-389)5.体 育 (3-405)6.其 他 (3-412)(十五)卫生、计划生育(41-4)1.疾病防治(3-414)2.卫生;保健(3-434)3.医疗机构管理 (3-461)4.医师、护士 (3-463)5.药品、医疗器械管理(3-471)6.计划生育 (3-508)7.其 他(3-515)(十六)城乡建设 (3-520)1.城市建设 (3-520)2.村镇建设(3-532)3.工程建筑(3-535)4.房地产(3-552)5.风景名胜(3-566)6.测 绘(3-569)(十七)环境保护品(3-577)1.综 合 (3-517)2.海洋环境保护(3-594)3:大气污染防治(3-615)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3-618)5.水污染防治(3-62716. 噪声污染防治(3-637)7.放射性污染防治(3-640)(十八)野生动物植物傈护(3-648)(十九)气象、地震(3-656)1.气 象 (3-656)2.地 震(3-660)(二十)旅 游(3-677)(二十一)应急管理(3-685)四、经济法类 (一)经济体制(4-3)(二)财 政 (4-4)1.财 政(4-4)2.国 债(4-25)3. 会计、财务 (4-25)4.注册会计师 (4-37)(三)国有资产监管 (4-40)(四)税 务(4249)1.所得税(4-49)2流转税(4-64)3.其他税种(4-70)4.征收管理(4-89)(五)金 融(4-102)1.综 合(4-102)2.货币政策(4-113)3.金融机构管理(4-119)4.金银管理(4-131)(六)外汇管理(4-132)(七)地质矿产(4-140)(八)能 源(4-165)1.综 合 (4-165)2.电 力 (4-175)3.煤 炭(4-185)4.核 能 (4-192)5.石 油(4-201)6.节 能 (4-204)(九)交 通(4-209)1.水运管理(4-209)2.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4-230)3.港口管理 (4-241)4.水运设施管理(4-245)5.公路运输管理(4-249)(十)铁 路(4-261)(十一)民 航 (4-272)1.综 合 (4-272)2.航空运输 (4-286)3.飞行规则(4-286)4.航空器管理(4-296)5.航空安全(4-299)(十二)邮电信息 (4-305)1.邮 政 (4-305)2.无线电与电信管理(4-313)(十三)土 地(4-328)(十四)水 利 (4-341)(十五)农林牧渔 (4-378)1.农 业 (4-378)2.林 业 (4-402)3.畜牧业 (4-419)4.渔 业 (4-444)5.动植物检疫(4-453)(十六)商业、企业 (4-455)1.商业管理 (4-455)2.烟草专卖 (4-467)3.企业管理 (4-472)(十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4-476)1.对外贸易管理 (4-476)2.对外货物贸易(4-488)3.对外技术贸易(4-493)4.外贸货运管理(4-502)5.对外经济合作(4-504)6.外商投资(4-509)(十八)台湾事务(4_516)(十九)审 计 (451)(二十)统 计(4-525)(二十一)物 价(4-536)(二十二)技术监督(4-543)1.计 量 (4-543)2.标 准 (4-551)3.产品质量 (4-556)4.质量认证 (4-573)5.进出境商品检验 (4-577)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4-582)(二十三)工商管理 (4-589)1.企业登记 (4-589)2.市场规范管理 (4-596)3.广告管理 (4-612)五、社会法类(一)社会组织(5-3)(二)社会救济(5-11)(三)特殊保障(5-13)(四)社会保险(5-28)(五)劳动用工(5-38)(六)劳动保护(5-60)(七)工资福利(5-101)(八)企业劳动争议(5-104)六、刑法类七、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一)刑事诉讼(7-31)(二)民事诉讼 (7-18)(三)行政诉讼 (7-40)(四)仲 裁(7-43)

章节摘录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杏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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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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