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高其才  页数:288  字数:375000  

前言

  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  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九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2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  ……

内容概要

写作本书的老师多年从事司考辅导,只有他才能帮你准确筛选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在复习每一课内容之前,做一做2010年的真题,这是自我检测对本课内容掌握到什么程度的最好方法,找一找对本课的感觉,自由决定复习力度;摒除司考传统教材冗长的叙述,让你集中精力复习真正的考点,常考的加黑加框让你记住;删除根本不会考的法条,仅保留常考的、可考性强的法条,还帮你勾出重点,打上星号。同样是复习过一遍法条的,你对法条记忆的准确率一定比别人高;复习完一课后,做一做课后的真题精选,这些真题已经反复甄选过,重复的一概没要,经典的一题不漏,正好检测一下复习的效果,补弱固强。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1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第2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重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第3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第4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1讲 依法治国    第2讲 执法为民    第3讲 公平正义    第4讲 服务大局    第5讲 党的领导  第三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1讲 健全完善立法    第2讲 坚持依法行政    第3讲 严格公正司法    第4讲 其他基本要求第二编 法理学  第一课 法的本体    第1讲 法的本体      ☆重点 法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    法的作用    第2讲 法的价值    第3讲 法的要素      ☆重点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4讲 法的渊源      ☆重点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第5讲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6讲 法的效力    第7讲 法律关系      ☆重点 法律关系的含义    第8讲 法律责任  第二课 法的运行    第1讲 立法      ☆重点 我国的立法体制    第2讲 法的实施    第3讲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4讲 法律推理    第5讲 法律解释      ☆重点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课 法的演进    第1讲 法的起源    第2讲 法的发展    第3讲 法的传统      ☆重点 法系    第4讲 法的现代化    第5讲 法治理论      ☆重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四课 法与社会    第1讲 法与社会概述      ☆重点 法与和谐社会    第2讲 法与经济    第3讲 法与政治      ☆重点 法与政策的关系    第4讲 法与道德    第5讲 法与宗教    第6讲 法与人权第三编 法制史  第一课 中国法制史    第1讲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2讲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3讲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第二课 外国法制史    第1讲 罗马法    第2讲 英美法系    第3讲 大陆法系第四编 宪法  第一课 宪法基本理论    第1讲 宪法的概念      ☆重点 宪法的特征    第2讲 宪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 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正    第3讲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4讲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第5讲 宪法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第6讲 宪法规范    第7讲 宪法效力      ☆重点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课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1讲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2讲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重点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3讲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课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1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2讲 选举制度      ☆重点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对比记忆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第3讲 国家结构形式    ☆对比记忆行政区域建置和变更的权限    第4讲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重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5讲 特别行政区制度      ☆重点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四课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1讲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第2讲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第五课 国家机构    第1讲 国家机构概述    第2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重点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3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重点 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4讲 国务院      ☆重点 国务院的职权    第5讲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讲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第六课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1讲 宪法实施概述    第2讲 宪法的修改    第3讲 宪法的解释    第4讲 宪法实施的保障第五编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课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1讲 司法与司法制度概述    第2讲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课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第1讲 审判制度概述    第2讲 法官    第3讲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4讲 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5讲 法官职业道德      ☆重点 审判公开制度  第三课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1讲 检察制度概述    第2讲 检察官    第3讲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及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4讲 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四课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1讲 律师制度概述    第2讲 律师执业    第3讲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4讲 法律援助制度    第5讲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6讲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课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1讲 公证制度概述    第2讲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3讲 公证程序    第4讲 公证的效力和救济    第5讲 公证员职业道德附录 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  第1讲 法理学卷四历年考题分析  第2讲 主观题答题思路和技巧  第3讲 2011年考点预测和模拟自测

章节摘录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到目前为止,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取得一个为大家所一致同意的法的概念。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大致上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前者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的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我们可以将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这类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此类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等。“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同时不排斥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大致上,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这类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此类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外,还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后者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什么具有社会实效”。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理解的世界的内容。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的问题,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法律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由于根本利益的不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不能形成统一的全社会意志,而只有统治阶级意志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然而,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少数人的任性,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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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司法职业道德(飞跃版)》: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又有明显的淘汰性要求,题目的设计有其特点。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理学等学科,我们应当通过学习基本知识、理解揣摩近几年的司法考试题目,掌握司法考试的规律。——高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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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题目很好,内容详细
  •   还不错啦,很好的东东
  •   都是抓重点的讲解,我这种菜鸟入门级的还是先看看法律条文再来拜读吧
  •   司法考试中此部分的书理论性很强,该书易于理解,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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