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陈华彬  页数: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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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起点和基石,我国迄无民法典,因此并无民法典上的民法总则。但是,从理论上对民法总则的问题进行研究则系十分必要。     现今展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民法总论著作,系作者结合最新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将以前写成的大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增删、充实,使之能反映最新的国内外民法总论研究的状况。

作者简介

陈华彬,1967年11月生,四川省仁寿县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毕业后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学术研究。1994-1996年任助理研究员,1996-2002年任副研究员,自2002年8月起任研究员,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任日本东海大学、东京大学、日本学术振兴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访问学者;同时游学大阪大学、神户大学、早稻田大学。2008年3月渊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学科带头人。专攻物权法、民法总论、债法,旁及西方民法发展史。主要著作包括:独著《物权法原理》、《物权法研究》、《外国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物权法教程》;合著《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财产法》、《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物权编)、《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债权总则)、《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物权法名家讲座》。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七十余篇。业余喜好读史学著作和散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说  第一节 民法的语源、调整对象与分类    一、民法的语源    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的分类  第二节 法律体系——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一、公法与私法(民法)区分的源起    二、公法私法区分的标准及其评析    三、公私法区分反对论    四、我国区分公私法的必要性、实益与民法的地位    五、公私法区分的法律效果    六、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七、兼有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公私混合法:社会法的形成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二、民法为私法    三、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为普通民法    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六、民法为任意法兼强行法    七、民法为国内法    八、我国民法为继受法兼固有法    九、民法大多为原则法,少数为例外法    十、民法为关于人的法    十一、民法为权利法  第四节 民法的编纂    一、概要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三、民法的编纂体例(一):罗马式    四、民法的编纂体例(二):德国式    五、民法总则的构成    六、民法总则的优点和缺点    七、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编纂或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民事法律的制定    八、中国民法的沿革  第五节 民法的人像与基本原则的历史变迁    一、民法的人像    二、民法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法身份法(婚姻法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四、当代民法面临的难题  第六节 民法的法源    一、法源的意义与民法的法源    二、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中国)民法的法源    三、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法源  第七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一、民法概要    二、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第八节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方法    一、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    三、民法适用的逻辑与民法解释方法  第九节 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    一、民法解释学    二、民法的学习方法第二章 民法的发展史概览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能力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第六章 民事主体——法人第七章 权利的客体第八章 民事权利的变动与法律行为第九章 代理第十章 诉讼时效第十一章 期日于期间第十二章 民法世界的现状与其展望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区分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实益,主要有下列四点:1.特别民法的适用优先于普通民法。即有特别民法时,应先适用特别民法,无特别民法时,方才适用普通民法。2.法律之为普通民法,固然可以以其适用的地域及于全国领域、人可及于全体人民、施行时间无限制,且规定者为一般事项而非特定事项等因素论定,唯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区分的实益,既然在于决定优先适用的次序,因此应有两个以上的法律相比较方有意义,仅就一种法律而论其为普通民法或特别民法,实质上并无意义。既然是比较,则所规定的事项应为同类,因不同类事项的法律,将无法比较。例如,民法与刑法,铁路法与电信法,其相互间无法比较,因而不能区别孰为普通法、孰为特别法;反之,民法有关法人的规定,公司法所规定者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乃法人之一种,民法规定事项较公司法规定事项具有一般性,从而民法对于公司法而言,系属于普通法,公司法则为民法的特别法。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区别,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例如,土地管理法对民法而言是特别法,但对城市规划法而言,则为普通法。之所以如此,系因土地管理法仅就土地事项进行规定,对于规定一般民事事项的民法而言,自然为特别民法;而城市规划法所规定者,则为土地中有关城市规划的部分,因而城市规划法为土地管理法的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则为城市规划法的普通法。4.同一法内的规定,彼此间也可能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别。例如,《民法通则》第11条第l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后记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起点和基石,我国迄无民法典,因此并无民法典上的民法总则。但是,从理论上对民法总则的问题进行研究则系十分必要。多年来,撰写一部民法总论的著作,一直是我的夙愿。现今展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民法总论著作,其写作的时间已经很长了,系从2004年开始,至今已然经过了6年。最近两年,结合最新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将以前写成的大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增删、充实,使之能反映最新的国内外民法总论研究的状况,这一工作于今年9月中旬大体完成。自1994年起,我就为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内的研究生们讲授民法总论课,迄今已有16年。16年来,先后为研究生、本科生开设民法总论课程上千课时,深感民法总论理论和知识的重要和我国学界对之研究的薄弱,于是萌生了撰写一部能反映自己的学术研究水准和学界已有研究高度的民法总论著作,以期比较全面地展现自己对于民法的领悟、感受和把握,并为研习民法、讲授民法、运用民法的法科学生、学者和教师以及实务界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此项工作也是自己现在和将来所从事的学术研究计划体系中的一个必要而不可或缺的部分。本书的写作,参考了晚近和新近以来诸多学者的相关著述,尤其是参考了我的博士生时代和硕士生时代的恩师梁慧星先生和李开国先生的民法总论著作。这两位先生多年以前就有民法总论著作出版,迄今已在学界产生重要影响。此外,也参考了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地区其他一些学者的有关著述。所参考之处,均以注释一一详细注明,并在书末以“主要参考文献”列出。在此,谨对各参考著述的作者致以谢忱和敬意。此点于此一并加以说明。本书仍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为该社的策划编辑的陈晟君对自己的工作要求甚严,令人感佩。在本书的出版过程中,她竭尽心力,全力以赴,作出重要贡献。在此,对她付出的辛勤劳动致以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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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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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4条)

 
 

  •   这本书在读书计划之内,内容很见功底,语言朴实而富有感染力
  •   送货快,第二天就到了
  •   收到了 很快很完美
  •   一斑很好的教材
  •   看起来很不错,值得一买
  •   还可以啊~~感觉不错的~~
  •   还不错啊~~~~~~~~~
  •   理论性较强,可以结合其他书一起看
  •   书不错,是指定的教材之一
  •   、、、、、、、、、、、书总体来说还可以,纸张质量都还行。
  •   这规定够坑的。商品还不错,就是感觉书有点儿贵,不知道当当能不能解决?
  •   朋友推荐买的,自己看看的,多学点知识,不错。
  •   读大学时就翻过陈华彬教授的博士论文《建筑物区分所有之研究》,梁慧星教授“民商法专题问题研究”系列最早出版的作品之一。当时的感觉是,作者精通日语,然后看了很多台湾的相关著作,这本他的博士论文就是资料的堆砌。。。难能可贵的是,作者的研究兴趣一直集中在物权法上,出版的那些专著都是物权法类,不像其他那些著作等身的民法学家,比如人大那个现在做了副校长的牛人,什么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现在又在“研究”法学方法论了。。。几个月前买了陈华彬的《民法总论》,很不错,可惜被同学弄丢了,前几天又买了本。。。简单的说:大陆最好的民法总论教材。梁慧星的太简介,龙卫球李永军的又过深,在民法总论教材里,应该算是最好的。资料详实(2010年写完的书,引用资料有2010年出版的施启扬《民法总论》修订8版)
  •   不适合本科生学习,内容比较简单,体系化比较强,特别是关于民法历史发展的介绍受益匪浅,建议同时参考其他人写的总论同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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